CONTENTS
- 1. 债权催收 | 定义

- 2. 债权催收 | 注意违法催收行为

- - 债务不履行者登记限制
- - 选任代理人后禁止接触债务人、接触限制
- - 禁止殴打·胁迫及引发恐惧的行为
- - 禁止泄露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
- - 禁止虚假表示行为、不公正行为
- - 损害赔偿责任
- 3. 债权催收 | 程序

- - 债权催收的对象
- 4. 债权催收 | 债权人应注意的事项

- - 债权催收争点
1. 债权催收 | 定义

债权催收是指个人或企业虽对他人享有应收款项,却未能收到该款项时,为回收该债务所经历的全部过程。
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督促清偿债权、代为向债务人收取清偿款、掌握债务人的下落 等,均属于主要的债权催收业务。
为进行债权催收,债权人须将催收业务委托给具有法律资格的机构或律师。
此时,须委托给符合韩国《信用信息法》所定要件与资格的人,若委托给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可能引发法律问题。
因此,在委托债权催收之前,应确认相关机构或法律专家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2. 债权催收 | 注意违法催收行为
在债权催收中,应注意违法催收行为。
债权人可以基于正当权利进行债权催收,但如果债权催收人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以过度或违法的方式向债务人施压,则属于违法债权催收,将随之受到各种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
债务不履行者登记限制
当债务人对该债务的存在本身提出争议并提起诉讼、且该诉讼正在进行中时,债权催收人不得将该债务人登记为信用信息集中机构或信用信息业者电脑网络中的债务不履行者。
若已登记,债权催收人应自知悉诉讼已提起并正在进行之日起30日内删除该信息。
违反者,首次违反处150万韩元、第二次违反处300万韩元、第三次违反处700万韩元的罚款。
选任代理人后禁止接触债务人、接触限制
债务人为应对债权催收而选任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催收人的,债权催收人不得再直接联系或探访债务人,且一律禁止使其收到文字、音响、影像、物品等的行为。
违反者,最高可处2,000万韩元的罚款。
债权催收人仅可为确认债务人的下落、联系方式或位置之目的接触关系人,禁止以其他目的(例如传达债务事实、催促清偿等)探访或联系关系人。
违反者,可处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且因向关系人传达的事实导致债务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还可能另行作出罚款处分。
禁止殴打·胁迫及引发恐惧的行为
债权催收人在债权催收方面不得实施如下身体或心理上的威压行为。
-无正当理由反复或在夜间(晚上9时至上午8时)探访或通过联系引发恐惧感或不安感的行为
-向第三人告知与债务相关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向债务人以外的人强迫清偿债务,或在公开场合公然告知债务事实的行为等
此类行为依据韩国《债权公正催收法》第9条被严格禁止,最高可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禁止泄露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
债权催收人不得将在催收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或关系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向外部泄露,或用于催收目的以外的用途。
违反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禁止虚假表示行为、不公正行为
债权催收人不得通过如下虚假或夸大的表示实施欺骗债务人或关系人的行为。
-使用法院·检察厅等国家机关名称使人误认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法律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伪装为诉讼、刑事处罚正在进行的行为
-擅自盗用其他团体名称以伪装正当性的行为
此类虚假表示行为,根据其行为内容,处3年以下徒刑、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6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此外,不得实施利用债务人困难处境,或以过度方式诱导清偿债务等不公正行为。
被禁止的代表性不公正行为如下。
-在并非难以掌握下落的情况下,仍向关系人询问债务人信息
-以受话人付费电话使其承担通信费用的行为
-明知依据个人重整或破产程序已禁止催收,仍继续催收
-以明信片等外部人可知悉债务事实的方式进行催促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违反次数,将处最低100万韩元至最高1,400万韩元的罚款。
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催收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致使债务人或关系人产生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关系人的范围还包括与债务人同居或共同维持生计的人、亲属、职场同事等,因此对受债权催收影响的周边人员也可能产生法律责任。
3. 债权催收 | 程序
债权催收通常按以下阶段进行。
① 确认债权及审查诉讼时效
开始催收之前,应首先审查该债权是否有效,即诉讼时效是否尚未届满。
民事债权通常适用10年、商事债权适用5年、工资债权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但若存在中断事由(例如提起诉讼、债务人部分清偿等),时效将会延长。
② 调查债务人
调查债务人的实际居住地、是否持有财产、收入状况等。
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机动车登记原簿、金融交易信息等,确认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资产,必要时还会利用法院的事实查询或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请求。
③ 要求清偿及协商
通过内容证明邮件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并就分期缴纳、延期等进行协商。
在此过程中,若与债务人的协商顺利达成,则可通过非诉讼方式回收,从而节省时间与费用。
④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支付令
若债务人拒绝清偿或无法取得联系,可通过民事诉讼取得判决,或通过简易程序即支付令制度取得执行依据。
支付令以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若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即可立即执行,因此对于希望快速处理的情形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
⑤ 强制执行
可以判决书、支付令裁定书、公证书等执行依据为根据,向法院申请对不动产、存款、工资、机动车等进行强制执行。
在此阶段,事先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行为保全(临时禁令)等以保全债务人财产至关重要。
债权催收的对象
民事债权
-通过民事诉讼确定的判决书或调解笔录
-履行劝告决定
-支付令裁定书
-刑事案件的赔偿命令
-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
商事债权
-以交易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税金计算书、交易明细表、交易明细书
-运送单、签收单、作业明细书、支付承诺书、履行承诺书
4. 债权催收 | 债权人应注意的事项
下面来了解债权人在债权催收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禁止委托无资格者催收
可以接受委托并进行债权催收的主体,仅限于律师或依韩国《信用信息法》获得许可的信用信息公司。
若委托给未登记企业、掮客、一般个人等,则该委托本身无效,并可能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此外,无资格催收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高,债权人也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必须确认诉讼时效
若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尝试催收,一旦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无法行使权利。
债权催收争点
债权催收超越单纯的金钱问题,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与权利冲突的复合性事项。
从债权人的立场来看,应注意在催收过程中不超出正当权利范围。
若委托给无资格者,或实施胁迫、反复催促等违法催收,可能产生刑事处罚或损害赔偿责任。
相反,从债务人的立场来看,若对正当催收也一概拒绝或放任不予应对,则可能因财产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等而遭受不利。
如此,债权催收对双方都伴随敏感争点,因此准确理解法律程序并获得专家的建议十分重要。
律师不仅能够通过与债务人的协商得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还能在必要时迅速推进法律程序并进而实现强制执行,从而提高实际回收债权的可能性。
尤为重要的是,由于全过程都以法律方式应对,还可防范违法催收等风险,因此若希望更为确实且负责任地回收债权,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可取的。
本法人的民事专业律师与债权催收中心协作,在合法催收乃至违法催收应对、协商策略制定等全过程中提供切实的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