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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将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交由他人负责。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为了实现资金增值或管理财产,与专业人士签订信托合同。

CONTENTS
  • 1. 信托合同 | 定义
  • 2. 信托合同 | 特征
    • -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
    • - 受托人名义持有
    • - 委托人利益优先
  • 3. 信托合同 | 构成
    • - 金钱信托
    • - 综合财产信托
    • - 财产信托
  • 4. 信托合同 | 变更
    • - 协议变更信托
    • - 通过分立及合并变更信托
  • 5. 信托合同 | 终止
    • - 信托终止后的最终结算义务
    • - 结算批准与受托人责任免除
    • - 对结算批准提出异议的期限
    • - 清算程序与信托存续
  • 6. 信托合同 | 风险事先防范策略

1. 信托合同 | 定义

大倫金融集团金融律师信托合同财产权种类业务领域



信托合同中的“信托”,是指基于特定目的,将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交由他人负责。

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


∙ 委托人
交付财产的人(设立信托的人)

∙ 受托人
接受财产的人(承接信托的人)

2. 信托合同 | 特征

大倫金融律师信托合同金融合同业务领域



信托合同是指信托人(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运作该资产的合同。

该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

信托合同基于委托人(交付资产的人)与受托人(管理资产的人)之间的合同而成立。

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限。

受托人名义持有

受托人以资产名义持有人的身份持有资产,但实际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

受托人负有运作和管理资产的责任,但不得将资产用于个人利益。

委托人利益优先

受托人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并管理资产。

这明确了受托人的权限仅用于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3. 信托合同 | 构成

大倫金融律师信托合同资产运作业务领域



信托按照信托财产权的种类,大致可分为金钱信托、综合财产信托和财产信托。

各类信托的特征如下。

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是指将金钱交付信托,由受托人进行运作,并在信托终止时以金钱形式向受益人交付本金和收益的信托。

这类信托可根据是否存在运作指示,分为特定型和不特定型。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积极投资实现资产增值。

综合财产信托

综合财产信托是指通过一份信托合同,接受金钱以及证券、金钱债权、不动产等两种以上资产,并进行综合管理和运作的信托。

也就是说,委托人可以一次性将多种资产交付信托,受托人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并高效开展资产的运作和处分。

由于综合财产信托能够全面管理多种资产,因此可以期待不同资产之间产生协同效应。

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将金钱以外的各种资产(例如证券、不动产等)交由受托人保管、管理、运作和处分等的信托。

财产信托主要以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代为办理各类权利行使相关事务,并协助管理和处分资产。

▶ 财产信托的种类

① 有价证券信托
是指代为保管有价证券、领取股息等并行使各类权利的信托。

② 金钱债权信托
是指将获得一定金额金钱的权利(金钱债权)交由受托人,并开展债权所涉款项回收工作的信托。

③ 不动产信托
以管理和处分不动产为目的,分为乙种不动产管理信托和不动产处分信托。

4. 信托合同 | 变更

信托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设立后仍可变更内容。

变更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协议变更、根据法院判断进行变更以及信托之间的分立、合并等,充分了解各项程序所要求的法律条件十分重要。

协议变更信托

信托设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仍可进行变更。

尤其是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信托内容,这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 通过当事人协议变更信托

根据韩国《信托法》第88条第1款,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达成协议时,可以变更信托。

但是,信托行为另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其约定。

▶ 通过法院变更信托

发生信托行为当时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形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请求变更信托。

※ 变更受限的情形

法律不允许将“目的信托”变更为以受益人利益为目的的信托,也不允许进行相反的变更。

通过分立及合并变更信托

可以将受托人相同的多项信托合并为一项信托,也可以通过分立现有信托的方式进行变更。

▶ 信托合并

根据韩国《信托法》第90条,在受托人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多项信托合并为一项信托。

但是,合并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取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的程序。

▶ 编制信托合并计划书

拟合并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编制包含以下内容的合并计划书(《信托法》第91条第1款、施行令第9条)。

• 信托合并的宗旨
• 合并后信托行为的内容
• 变更受益权内容时的具体情况及变更理由
• 向受益人交付金钱或财产时,该财产的内容及价值
• 合并生效日
• 各项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及地址
• 各项信托的信托行为内容及设立日期
• 信托财产的清单及内容
• 是否属于有限责任信托及其名称等

▶ 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批准

编制完成的合并计划书必须分别取得各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批准,但信托行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 信托合并的效力

合并前信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信托承继并继续存续。

5. 信托合同 | 终止

信托合同可因设立时确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信托合并等事由而终止。

信托终止并不只是合同关系结束,之后还涉及对信托财产进行全面结算以及免除受托人责任等问题,因此在法律处理方面需要保持审慎。

信托终止后的最终结算义务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必须立即对信托事务进行最终结算,并将结果报告给受益人及归属权利人,取得其批准。

结算批准与受托人责任免除

受益人及归属权利人批准最终结算后,受托人将免除对该信托承担的责任。

但是,受托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不正当行为时,不适用责任免除。

对结算批准提出异议的期限

自收到受托人提出的结算批准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受益人及归属权利人已批准该结算。

清算程序与信托存续

根据信托行为或当事人协议,经清算程序终止信托时,信托将在完成清算前,于清算目的范围内继续存续。

清算过程中将伴随剩余财产分配、清偿债务和税务申报等程序,由信托终止时的受托人或信托财产管理人履行清算人的职责。

6. 信托合同 | 风险事先防范策略

信托合同不仅涉及单纯的资产管理,还与继承、赠与、税务等不同法律领域密切相关。

因此,在从信托设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接受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并非可选,而是近乎必不可少。

本法律法人有兼具金融实务经验的 🔗金融律师常驻,并通过与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的协作机制,可对复杂的信托合同结构进行细致分析并制定策略。

提供兼顾客户资产保护和长期风险管理的定制化解决方案。

如希望事先防范与信托合同有关的法律纠纷或税务风险,敬请随时提出法律咨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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