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资本市场法 | 定义

- - 资本市场法的定义与目的
- - 主要适用对象与范围
- 2. 资本市场法 | 特点

- - 概括主义规范体制
- - 按功能划分的规范体制
- - 允许兼营金融投资业
- -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先进化
- 3. 资本市场法 | 主要监管

- - 为确保稳健性的监管
- - 治理结构监管
- - 针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课征金制度
- - 不公正交易行为监管
- 4. 资本市场法 | 调查与处分

- - 搜查扣押及讯问嫌疑人
- - 对违反信息披露处以课征金
- - 针对违反信息披露的刑事处罚
- 5. 资本市场法 | 违反时企业的应对方案

- - 韩国金融监督院及证券期货委员会调查应对策略
- - 资本市场法违反的预防方法
- 6. 资本市场法 | 定制化法律支持

1. 资本市场法 | 定义

《资本市场法》的正式名称为《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
该法律包含对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监管规定,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与公正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从事金融产品相关行业或正在考虑投资,最好务必熟知《资本市场法》及相关监管规定与指引。
资本市场法的定义与目的
《资本市场法》是规范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各类金融投资产品的交易及流通过程的法律。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营造投资者能够信赖的市场环境,并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公正交易行为的侵害。
• 保护投资者权益
• 促进金融产业的稳定发展
•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与处罚
主要适用对象与范围
《资本市场法》适用于以下对象与领域。
▪ 金融投资产品
股票、债券、衍生产品、集合投资证券等
▪ 金融投资业者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买卖业者等
▪ 交易行为
金融投资产品的发行、买卖、中介、投资咨询等
▪ 做市及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市场秩序维护等
也就是说,该法律适用于金融投资市场整体的各类行为与主体,规范资本市场的健全运营。
2. 资本市场法 | 特点
《资本市场法》最大的特点在于,摆脱以往以各个金融业法为中心的监管方式,引入了以金融产品与金融功能为中心的综合性规范体系。
这意味着,从企业的角度看,制度环境已朝着既提高开展金融投资业的灵活性、同时更加强调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方向发生变化。
概括主义规范体制
《资本市场法》对“金融投资产品”这一概念作了抽象而概括的定义。
其结构设计使得不仅是既有的产品,未来可能新出现的各类金融投资产品也能纳入该法律的规范范围。
从企业的角度看,其优点在于可以在没有法律盲区的情况下开发或运作新产品,同时也一并实现保护投资者与提升市场信赖度的宗旨。
按功能划分的规范体制
《资本市场法》摆脱以往以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方式,采用了以功能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换言之,法人受到监管的依据,与其说是自身属于何种业种(例如投资买卖业、投资中介业等),不如说是其实际执行的金融功能的性质。
这是一种以经济实质为标准、将执行相同功能的行为置于同一规范之下的方式,具有在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提高监管明确性与可预测性的效果。
允许兼营金融投资业
《资本市场法》在从专业经营主义转向兼业经营主义体系的同时,允许金融投资公司在多个业种间兼营业务。
例如,一家公司同时开展投资买卖业与投资咨询业,或并行经营集合投资业与投资全权委托业的结构成为可能。
这类变化使企业能够综合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成为谋求业务扩张与协同效应的制度基础。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先进化
《资本市场法》大幅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具有代表性的是,在推荐投资时被赋予说明义务,并适用适合性原则,禁止推荐不符合投资者投资倾向的产品。
此外,还包括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的扩大。
企业在设计或销售产品时,必须彻底遵守这些要件。
信息披露的适用对象也有所扩大,参与发行市场的企业更需加以注意。
3. 资本市场法 | 主要监管

《资本市场法》为确保金融投资业者的稳健性与透明性,设有多种监管规定。
这些监管规定为实现金融市场与投资者保护这两大目的而彼此紧密关联,并为企业稳定地开展金融投资业奠定基础。
主要监管规定大致可分为与稳健性确保、治理结构管理以及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相关的制裁体系。
为确保稳健性的监管
金融投资业者的稳健性监管是为保护投资者与确保金融系统稳定性而设立的制度。
企业必须遵守包括自有资本监管在内的财务稳健性标准,并有义务对经营状况进行透明披露。
此外,还通过与大股东交易的限制规定,预防内部交易或利益冲突。
这类监管有助于即使金融投资业者陷入经营困难,也能将客户损失降到最低。
治理结构监管
关于金融投资业者治理结构的监管,是为引导透明、公正的企业经营而实施的。
在大股东股份变动或经营权变更时,须获得韩国金融委员会的事前批准,且高管不得存在法令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事由。
此外,还须设立独立董事与监事或监事委员会,并必须运行内部控制及指定合规监察人等制度。
这类监管旨在强化经营层的独立性与责任性,保护股东及利害关系人。
针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课征金制度
企业若出现漏报证券申报书、虚假披露、遗漏重要事项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除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外,还通过课征金(行政罚款)制度施加切实有效的制裁。
课征金最高可处以20亿韩元。
该金额综合考虑募集或销售预定总额、交易金额、违法行为的重复性、不当利益规模、投资者受损程度、是否存在内部人交易等因素后核定。
不公正交易行为监管
不公正交易是指《资本市场法》所禁止的一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其中包括内部人交易、操纵股价、不正当交易行为等,也包括违反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行为。
▶ 不公正交易行为类型
▪ 短期买卖差价返还
公司高管、员工或主要股东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在6个月内获取差价的,须返还该利益。
▪ 内部人交易
内部人不得利用与业务相关的未公开重要信息交易公司证券。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违反者将成为处罚对象。
▪ 操纵股价
指市场价格并非依据正常的供求关系形成,而是被人为操纵,使投资者误认为是公正行情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到严格监管。
▪ 不正当交易及卖空禁止
散布虚假信息、作出虚假表示、散布谣言、胁迫等扰乱市场的概括性欺诈行为,同样被视为不公正交易,并伴随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
4. 资本市场法 | 调查与处分
韩国金融监督院在存在违反《资本市场法》嫌疑的情况下,可命令提交相关资料。
此外,还可指示韩国金融监督院院长对账簿、文件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搜查扣押及讯问嫌疑人
韩国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存在不公正交易等重大违法嫌疑时,可在调查所需范围内讯问嫌疑人,并对相关物品实施搜查扣押。
这类权限在查明事实关系与确保证据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对违反信息披露处以课征金
韩国金融委员会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可在不超过20亿韩元的范围内处以课征金(行政罚款)。
课征金制度是强化企业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性的重要手段。
针对违反信息披露的刑事处罚
在未提交证券申报书、募集及销售虚假记载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刑。
5. 资本市场法 | 违反时企业的应对方案

有必要开展内部调查,准确掌握是否存在违规事实,并应着重于系统性地收集与保存证据资料。
此外,与外部金融、法律专家迅速合作,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是较为可取的做法。
初期应对若不充分,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不利资料,因此应以积极、透明的态度应对。
韩国金融监督院及证券期货委员会调查应对策略
一旦韩国金融监督院或证券期货委员会启动调查,对于资料提交要求、讯问或现场调查,不应盲目应对,而应在获得专家建议后加以应对。
尤其重要的是,对事实关系不夸大也不缩小,诚实应对,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或误解。
应以内部调查结果与证据为基础准备陈述,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积极保护自身权利。
资本市场法违反的预防方法
为预防违反《资本市场法》,事先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内部控制是指为遵守法规而进行的系统性管理与监督活动,是保护投资者与确保企业信赖的基础。
企业应运行合规监察人制度,并强化面向高管与员工的定期培训及对伦理准则的遵守。
此外,还应通过建立检查内部风险因素并提前加以改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将违规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6. 资本市场法 | 定制化法律支持

《资本市场法》是为保护投资者与维持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而设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从企业的角度看,需要具备准确理解各类监管并有效应对的能力。
在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中,为预防法律风险并在发生调查或纠纷时迅速、专业地应对,获得金融专业律师的协助非常重要。
本法人为企业提供事先检查其是否遵守法律、设计或改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咨询服务。
此外,从应对韩国金融监督院的调查到证券期货委员会审议、刑事程序或行政诉讼,均提供全面支持,并在按情况制定策略、整理证据、准备陈述等方面提供分阶段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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