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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特殊移民(EB-4)

宗教·特殊移民(EB-4)是以宗教等为由考虑移民的人士可以利用的移民程序。通过宗教·特殊移民,宗教从业人员可以申请移民签证。

CONTENTS
  • 1.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特殊移民程序指南
  • 2. 宗教·特殊移民(EB-4) | 宗教从业人员移民
    • - 雇佣团体的要件
    • - 请愿程序及证明材料
    • - 现场调查及加急处理请求
  • 3.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特殊移民青少年(SIJ)
  • 4.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特定广播机构新闻从业人员
  • 5.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申请程序与注意事项
    • - 宗教从业人员申请注意事项
  • 6.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移民律师协助范围

1.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特殊移民程序指南

宗教·特殊移民(EB-4)是指属于就业类移民中第四优先的移民签证申请资格。

美国移民法为具有各种背景和资格的外国人提供合法移民机会。

其中,宗教·特殊移民(EB-4, Employment-Based Fourth Preference)是面向宗教从业人员、特殊移民青少年,以及美国全球媒体署或RFA自由亚洲电台、自由欧洲电台等广播界从业人员等的移民签证

特殊移民类别是面向促进美国社会公共利益或符合人道主义需求的特定群体的独特移民途径。

韩国人当中,主要是在宗教团体服务或作为神职人员活动的人士通过宗教从业人员特殊移民尝试移民,在美国境内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特殊移民青少年(SIJ)资格取得永久居留权。

宗教·特殊移民(EB-4)与其他就业移民类别相比,资格要件本身较为特定,等待需求较少,因此对于能够准备移民的韩国宗教人士及受保护青少年而言,可以成为非常有效的选择。

不过,由于资格要件、材料要件、审查标准等构成精细,需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策略性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关于宗教·特殊移民(EB4)的内容说明

2. 宗教·特殊移民(EB-4) | 宗教从业人员移民

宗教·特殊移民(EB-4)中的宗教从业人员,即牧师等神职人员及非神职人员,是为履行宗教职务、在美国境内非营利宗教团体每周从事35小时以上宗教活动而申请的移民途径。

申请人在提交请愿书(I-360)之前,必须至少有2年为该教派成员并持续从事宗教活动的经历。

但需注意,自2025年9月30日起,非神职宗教从业人员可能无法进行该类别的申请。(牧师等除外)

通过宗教·特殊移民(EB-4)获得移民资格的情况下,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同样可以随同入境。

雇佣团体的要件

宗教雇佣团体必须是获得IRS认定为免税团体的宗教团体,或隶属于宗教教派的非营利团体。

团体的宗教性质必须通过章程、宣传册、官方网站等予以明确证明,并须一并提交免税决定书和组织认证书。

请愿程序及证明材料

请愿书通过I-360表格提交,须证明以下事项。

• 教团所属证明(最近2年以上)

• 与宗教团体的雇佣合同及薪资或实物报酬计划

• 履行宗教职务的资格证明(牧师资格证、神学课程结业证等)

• 过往宗教活动的详细资料(W-2、纳税申报表、服务记录等)

即使报酬形式并非薪资,也须明确说明食宿提供、自费维持生计的明细等,若无法证明维持生计的正当性,请愿可能会被拒绝。

现场调查及加急处理请求

宗教移民 特殊移民 EB-4 现场调查

美国移民局通过对教团的现场访问,确认雇佣团体的实体及宗教活动情况。

过去属于必需环节的教会现场核查(On-Site Inspection)自2023年3月起在政策上已中止,但仍须注意可能会随机进行现场调查。

雇佣地点与地址不一致、人工费预算不足、职务不明确等事由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至关重要。

此外,出于紧急的宗教·社会目的,可以向美国移民局请求加急处理程序。

这种情况下,与其以单纯的现场人力不足为由,不如以受益人的社会贡献必要性为中心说明紧急性,获批可能性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EB-4永久居留权获批后,原则上无法变更担保机构或开拓教会。

3.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特殊移民青少年(SIJ)

宗教·特殊移民(EB-4)中的特殊移民青少年(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 SIJ)是面向在美国境内停留、遭受父母虐待·遗弃·疏于照顾的21岁以下未婚外国青少年的移民分类。

申请SIJ必须持有由州法院出具、载明以下事实的有效青少年法院命令。

• 青少年处于法院的保护或保护机构的管辖之下

• 无法与父母中至少一方重聚

• 返回原籍国不符合青少年的最佳利益

这些要件并非单纯的移民手段,而是以救济美国境内需要保护的青少年为目的,因此具有人道主义特性。

4.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特定广播机构新闻从业人员

宗教·特殊移民(EB-4)类别为特定广播机构员工提供移民资格。

韩国国籍的广播从业人员中,受聘于美国全球媒体署(USAGM)或其受援机构(RFA自由亚洲电台、自由欧洲电台等),从事新闻广播相关职务的人员,可以通过担保方的请愿,以宗教·特殊移民(EB-4)制度移民。(技术支持人员除外)

[广播从业人员职务]

  • 新闻广播记者
  • 作家及翻译
  • 编辑及制作人
  • 播音员
  • 新闻广播·分析等主持人

5.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申请程序与注意事项

宗教·特殊移民(EB-4)使用I-360表格。

I-360请愿书须按各部分系统且一致地填写。

如果雇主陈述与申请人经历存在矛盾,即使是细微的不一致也可能成为拒绝理由。

宗教·特殊移民申请程序
宗教·特殊移民(EB-4)申请所需的I-360表格

宗教从业人员申请注意事项

1)免税团体证明

宗教团体必须已获得IRS的501(c)(3)免税决定,且免税信函须在请愿之日仍然有效。

若利用的并非单个团体而是母公司的免税地位,则须一并提交证明这一点的另行文件(组织结构图和网站截图等)。

2)报酬资料与信赖确保

宗教从业人员和SIJ青少年都须证明履行相关职务的正当性以及申请人的可信度。

团体预算方案、财务资料、过往活动经历、教团所属证明等,都是向美国移民局审查官传达客观性和真实性的核心资料。

6. 宗教·特殊移民(EB-4) | 移民律师协助范围

宗教移民、特殊移民、EB-4律师协助

宗教·特殊移民(EB-4)是实现美国社会所认可的宗教·福利·青少年保护价值的制度。

对韩国申请人而言,大多可以根据宗教使命和活动利用该制度,但直至获批,程序复杂且伴随严格审查。

• 事先对是否满足申请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 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与宗教性证明

• 以可信度和真实性为基础的材料构成

• I-360表格的形式要件及现场调查应对

宗教·特殊移民(EB-4)程序,建议与移民律师一同进行策略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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