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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职业移民(EB-1)

职业移民(EB-1)是职业移民类别之一,是为在特定领域拥有卓越能力的人士提供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机会的移民制度。

CONTENTS
  • 1. 职业移民(EB-1) | 优先工作者移民签证
  • 2. 职业移民(EB-1) | 特殊能力标准
    • - 卓越能力者(EB-1A)
    • - 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EB-1B)
    • - 跨国企业管理人员及高管(EB-1C)
  • 3. 职业移民(EB-1) | 特殊能力证明策略
  • 4. 职业移民(EB-1) | 申请获批后的通用程序
    • - 就前景良好途径进行律师事前咨询

1. 职业移民(EB-1) | 优先工作者移民签证

职业移民(EB-1)是面向优先工作者的第一优先类别签证。

美国移民体系每个财政年度(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签发约14万份职业移民签证。

其中,职业移民(EB‑1,Employment‑Based First Preference)是享有最高优先级的特殊移民签证。


在韩国申请人中,学术界或研究界人士、跨国企业高管以及体育、美术等领域的杰出专业人士主要通过EB‑1A和EB‑1B取得永久居留权

EB‑1无需另行取得劳工认证(PERM),且便于家属随行。

此外,其优势还包括审查流程相对较快,永久居留权获批的可能性较高。

职业移民(EB-1) | 特殊能力标准

2. 职业移民(EB-1) | 特殊能力标准

EB‑1分为卓越能力者(Extraordinary Ability,EB‑1A)、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Outstanding Professors & Researchers,EB‑1B)、跨国企业高管及管理人员(Multinational Managers & Executives,EB‑1C)三个子类别。

卓越能力者(EB-1A)

申请此类别须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持续享有国内外声誉,并满足下列10项标准中的至少3项。

尤其须提供曾获得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奥运会奖牌等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奖项的证据。

鉴于申请人拥有卓越能力,无需其他赞助方提供聘用邀约或劳工认证,但必须证明其将继续从事该领域的工作。

[卓越能力标准]

  1. 获得国内外认可奖项的证据
  2. 加入要求会员具备杰出成就的协会的证据
  3. 主要专业出版物或媒体曾刊载本人相关内容的证据
  4. 曾受邀评价他人工作的证据
  5. 在相关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贡献的证据
  6. 曾在主要专业出版物或媒体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
  7. 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展示活动中展出的证据
  8. 曾在知名组织中担任主导性或重要职务的证据
  9. 获得高额工资或可观报酬的证据
  10. 在表演艺术领域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EB-1B)

职业移民(EB-1)教授及研究人员

在特定学术领域取得卓越成就并获得国际认可的教授或研究人员,也符合职业移民(EB-1)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须证明已获得正式职位、教职或永久性研究职位的聘用邀约,受益人也须证明拥有至少3年的教学及研究经历。

为此,必须提供符合下列6项标准中至少2项的证据。

跨国企业管理人员及高管(EB-1C)

跨国企业管理人员或高管如曾在已在美国经营至少1年的美国雇主的海外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中,在过去3年内工作至少1年,也可取得职业移民(EB-1)资格。

上述情形即使无需劳工认证,也必须取得聘用邀约。

雇主须通过年度报告、纳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证明其向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能力。

3. 职业移民(EB-1) | 特殊能力证明策略

项目

内容

EB-1A证明策略

- 无需劳工认证及雇主,可快速推进程序
- 任一标准未满足即存在被拒风险
- 必须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决定是否申请

> 各项标准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结业证书、报道、评审邀请函
> 附上多封专家推荐信
> 专业英文陈述书:强调成就的意义、贡献程度及国际影响力

> 在I‑140申请书中概述符合标准的项目并说明证明材料

EB-1B证明策略

- 面向教授、研究人员的均衡审查结构
- 要求标准低于EB‑1A
- 雇主的聘用意愿与支持体系是获批的关键
- 免除劳工认证,较EB‑2 NIW更快速、稳定

> 雇主提交I‑140时一并提供推荐信及工作经历证明
> 准备学术论文、出版物、取得研究经费、受邀演讲、担任评审的经历等客观材料
> 雇主工资支付能力证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预算书等

EB-1C证明策略

- 跨国企业管理人员、高管专属类别
- 必须证明美国法人、海外法人的关系及相关职能
- 证明任职期限、组织体系及雇佣持续性至关重要

> 海外工作经历:任职证明、工资明细、职位及职责说明
> 美国与海外法人关系证明:组织架构图、法人关系说明
> 美国聘用邀约书:注明职位、职责、雇佣期限及工资水平
> 雇主财务资料:证明业务持续性及支付工资的能力

4. 职业移民(EB-1) | 申请获批后的通用程序

申请职业移民(EB-1)所需的I-140表格
申请职业移民(EB-1)所需的I-140表格

职业移民(EB-1)自提交外国劳工移民申请书(I-140)后即可办理移民程序。

职业移民(EB-1)全部属于劳工认证豁免对象,因此程序相对简单,其中EB-1A尤其允许申请人自行提交申请书。

此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申请后,材料将转交国家签证中心(NVC),随后依次进行签证材料提交、面试、健康检查及疫苗接种和签证签发。

此外,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E‑14或E‑15资格随行移民。

[提交移民申请后的注意事项]

  • 护照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 在大使馆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江南塞弗兰斯医院、新村延世塞弗兰斯医院、汝矣岛圣母医院、釜山海云台白医院)
  • 接种甲型肝炎、乙型肝炎、流感、麻疹等疫苗
  • 不得拆开随已签发签证的护照一并提供的密封信封

就前景良好途径进行律师事前咨询

职业移民(EB-1)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的必要性

EB‑1是美国职业移民中社会与法律地位最高的途径。

由于其具备免除劳工认证、审批速度快、家属可随行等诸多优势,申请人也必须满足严格的卓越性标准。

对于韩国申请人而言,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企业经营还是艺术、体育等领域,EB‑1A、B、C都是可予考虑的前景良好途径。

请与移民律师共同制定职业移民(EB‑1)可靠的获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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