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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驻外人员签证(L-1)

驻外人员签证(L-1)常被在美国经营业务的韩国企业有效用于向其在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等派遣驻外人员等核心管理人才。

CONTENTS
  • 1. 驻外人员签证(L-1) | 面向驻外人员的非移民工作签证
  • 2. 驻外人员签证(L-1) | 取得的核心要件
    • - 企业间关系要件
    • - 工作经历要件
    • - 驻外人员职务要件
  • 3. 驻外人员签证(L-1) | 签证申请程序
    • - L-1新设法人(New Office)要件
  • 4. 驻外人员签证(L-1) | 签证的优点与注意事项
    • - 随行家属(L-2)签证与工作许可
    • - 可停留期限
  • 5. 驻外人员签证(L-1) | 驻外人员签证取得的争议焦点
    • - 为稳定进军美国市场提供的咨询

1. 驻外人员签证(L-1) | 面向驻外人员的非移民工作签证

驻外人员签证(L-1)是允许韩国企业的员工被派遣至其在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在一定期间内工作的非移民工作签证。


它不仅被国内大型企业使用,中小及中坚企业在直接进军美国市场或新设当地法人时也主要使用,同时还发挥着日后转换为美国永久居留权(EB-1C)通道的作用。

L-1签证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 L-1A签证:担任企业高管或管理者级别职务的派遣人员
  • L-1B签证:拥有关于企业特有产品、服务、技术的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派遣人员

由于这是在韩国总公司工作一定期间以上的员工被派遣至美国法人时所需的核心签证,因此韩美两国之间的母公司—子公司结构或分公司、关联公司关系是必备的前提条件

2. 驻外人员签证(L-1) | 取得的核心要件

驻外人员签证 非移民工作签证 L-1

驻外人员签证同样可以在就业后同时申请永久居留权,且申请程序相对较为简便。

但要获得驻外人员签证的批准,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企业间关系要件

这是最核心的要件。派遣企业(韩国总公司)与接收企业(美国法人)之间必须存在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关系。

母公司必须持有美国法人50%以上的股权,为证明这一点,主要需要以下材料。

此外,美国境内的接收法人必须作为实质性经营主体开展活动。


尤其是新设立的法人,也需准备实际营业场所的存在(虚拟办公室大多不予认可)、事业计划书、办公室租赁合同、交易合同等证明实体性的材料。

工作经历要件

派遣人员必须在被派往美国之前的3年以内,拥有至少1年以上在韩国总公司或关联企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派遣前在韩国的工作内容必须是实质性的,单纯名义上的工作不予认可。

可通过工资明细、雇佣合同、四大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明实际工作的事实。

驻外人员职务要件

将获得驻外人员签证的驻外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之一。

类型

主要内容

L-1A

高管(Executive)或管理者(Manager)

L-1B

拥有关于企业特有产品·服务·流程等专业知识者

L-1A的高管/管理者必须是具有企业决策权限与员工管理权限的职位,并需要能够管理组织部门、事业部、成员的能力

单纯的现场管理者或中层管理者级别被拒绝的可能性较高。

L-1B的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并非一般性的业务知识,而必须达到理解并能够应用·转移关于组织产品与服务、研究设备、技术及经营或相关事项、企业全球市场应用方法的特殊知识等的水平。

3. 驻外人员签证(L-1) | 签证申请程序

驻外人员签证申请程序

驻外人员签证的程序分为第一阶段递交申请书(Petition)→第二阶段签证签发(Application)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递交申请书(I-129)

驻外人员签证申请的第一关,是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申请书(I-129)并获得批准的程序。

递交申请书时,需要关于韩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的详细文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资料等)、员工资格、工作内容的证明资料。

此时若支付额外手续费,可通过高级处理服务快速获得办理。

使用高级服务的情况下,具有可在15个工作日内获得答复的优点。

第二阶段:签证签发(美国驻韩国大使馆)

申请书获得批准后,需在美国驻韩国大使馆申请签证签发并经过面谈。携带如下材料进行面谈即可。

此后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即可在美国分公司作为驻外人员工作。

  • 申请书批准函(I-797)
  • 填写DS-160在线签证申请表
  • 派遣人员护照、家庭关系证明(含随行家属L-2签证时)
  • 在职证明、工资明细等额外证明资料

L-1新设法人(New Office)要件

韩国企业首次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并派遣人员的情况下,须满足新设法人要件(New Office Petition)。

4. 驻外人员签证(L-1) | 签证的优点与注意事项

大倫移民律师协助驻外人员签证的必要性


L-1签证相比其他工作签证(H-1B等)有诸多有利之处。

驻外人员签证的优点

无配额限制

由于没有年度配额限制,因此无需抽签

无学历限制

学士学位并非必需(可用工作经历替代)

可长期工作

L-1A最长可停留7年,L-1B最长可停留5年

永久居留权转换便利

可通过EB-1C(跨国企业高管)实现无配额职业移民

但仅凭单纯的职级晋升,L-1A不会获得批准。

必须具备实际的经营·管理权限与组织。

此外,在专业知识要件(L-1B)中,一般性的职务知识不予认可。

随行家属(L-2)签证与工作许可

驻外人员签证持有者可携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一同入境。

此时配偶与子女可以L-2非移民签证入境,获批准时将被赋予与员工相同的停留期限。

配偶若另行申请工作许可(EAD),即可在美国境内合法就业。

但子女虽可上学,却无法就业。

可停留期限

驻外人员签证中的 L-1A在最初3年(新设法人为1年)之后可按2年为单位申请延长停留,从而最长可获准停留7

但L-1B最长可延长至5年。

延长时须再次满足相同的要件,尤其是新设法人在首次延长时,销售额证明、税务申报资料、雇佣现状等是关键。

5. 驻外人员签证(L-1) | 驻外人员签证取得的争议焦点

驻外人员签证(L-1)在相对没有配额限制、可作为职业移民第一顺位申请永久居留权这一点上活用度较高,但由于许可范围并不宽泛,因此审查相当严格。

签证申请可能需要约4~6个月,尤其是被派往新设法人或职务解释模糊的情况下,驻外人员签证延长的拒绝率接近一半,因此需要移民律师的战略性咨询。

[驻外人员签证相关主要风险]

为稳定进军美国市场提供的咨询

驻外人员签证 进军美国市场咨询

驻外人员签证(L-1)是韩国企业稳定进军美国市场、并通过长期驻外人员扩大事业的核心工具。


若不仅考虑员工派遣,还考虑当地法人设立、人力配置、家属随行乃至向永久居留权的转换,那么从初期阶段起与专家共同准备较为妥当

精细地证明企业的实体性、逻辑地构建职务的一致性、并明确连接韩美两国的法人结构,是左右驻外人员签证批准成功率的核心要素。

建议与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一同,按申请准备、面谈程序模拟等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准备。

本法人由美国法咨询外国律师(美国)、持有美国会计师资格的律师等移民相关专家组成TF,协助驻外人员签证(L-1)的签发。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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