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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股东权利滥用

开展经营咨询 | 应对股东权利滥用、推动经营稳定的企业律师案例

这是一起企业律师通过经营咨询,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下保护企业经营权(控制权),并防范公司内部混乱和信息泄露风险的协助案例。

CONTENTS
  • 1. 委托人请求经营咨询的缘由
    • - 案件详细经过
  • 2. 经营咨询过程中制定的应对策略
    • - 确立股东查阅权范围及滥用认定标准
    • - 建立内部应对程序及记录管理机制
    • - 降低声誉风险的沟通策略
  • 3. 通过经营咨询取得的应对结果‘经营稳定化’
  • 4. 经营咨询中需要制定股东权利滥用应对策略的理由
    • - 股东权利滥用认定标准
    • - 股东权利滥用常见问题
  • 5. 需要经营咨询律师协助时

1. 委托人请求经营咨询的缘由

请求经营咨询的委托人因反复且广泛的资料查阅要求,经营权(控制权)正受到威胁。

为应对股东权利滥用,委托人向企业律师寻求了帮助。

案件详细经过

本案委托人是韩国中型企业A公司的代表,随着其与长期合作的部分股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管理层的决策持续受到干扰。

其中,某股东以确保透明度为由,不仅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还要求查阅人事相关文件及主要交易明细等大量资料。

公司已定期通过外部审计对财务资料进行核验,但该股东仍多次重复请求查阅相同范围的资料,公司甚至发现了其向外部人员传递内部信息的迹象。

因此,委托人意识到相关行为可能已超出一般的信息核实目的,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可能,遂委托企业法律专业律师提供经营咨询,以进行法律审查并制定应对策略。

2. 经营咨询过程中制定的应对策略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ㆍ 股东反复提出查阅请求能否被视为韩国《商法》规定的正当权利行使

ㆍ 公司拒绝查阅要求时,该措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ㆍ 能否尽量降低股东的对外言论对企业声誉及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企业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着重确保法律上的正当性、保护经营权(控制权),并建立防止纠纷再次发生的机制。

确立股东查阅权范围及滥用认定标准

企业律师仔细审查了韩国《商法》承认股东查阅、复制权的法律依据及其界限。

审查结果明确表明,反复提出或目的不明确的请求可能违反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并存在侵害经营权(控制权)之虞。

在此基础上,律师制定了应对标准,使公司既能限制提交不必要的资料,又能遵守正当程序。

建立内部应对程序及记录管理机制

为避免拒绝查阅被误解为管理层的任意决定,企业律师建议公司依照董事会决议程序实施所有措施。

同时,公司采用标准化文件格式管理每项查阅请求的应对记录,建立了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将其作为客观依据提交的机制。

借助这一管理架构,公司能够以统一标准应对反复提出的请求,并为今后监管机构的调查做好准备。

降低声誉风险的沟通策略

律师制定了相应策略,以提前防范股东的对外言论可能损害企业信誉的风险。

企业律师审查了以事实为核心的媒体应对文稿,并建议在必要时一并发送法律警告公函。

由此,公司取得了应对诽谤及散布虚假事实的法律依据,并对外部声誉进行了稳定管理。

3. 通过经营咨询取得的应对结果‘经营稳定化’

经营咨询 企业法务律师 经营权保护 股东权利滥用 经营权纠纷

委托人在企业法律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取得了应对股东反复提出要求的法律依据。

此后,公司在尽量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同时,通过经营咨询重新整顿内部秩序,并维持了整体经营的稳定。

4. 经营咨询中需要制定股东权利滥用应对策略的理由

韩国《商法》第466条赋予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0分之3以上的股东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文件的请求权。

该制度旨在确保经营透明度并保障股东的监督职能,除非公司证明请求不当,否则不得予以拒绝。

普通人难以自行完成这一证明过程,因此有必要通过经营咨询逐步进行应对。

股东权利滥用认定标准

公司若要正当拒绝,必须证明股东的请求并非基于‘正当目的’。

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 提出请求的经过
② 查阅目的及是否存在恶意
③ 对公司运营及股东共同利益的影响
④ 信息的性质及经营机密性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18. 2. 28.宣判的2017다270916号判决

根据韩国《商法》第466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及文件等时,公司可以证明请求不当并予以拒绝;判断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是否不当,应综合考虑导致权利行使的经过、行使目的、有无恶意等各种情况。特别是,股东行使上述查阅、复制权损害公司业务运营或股东共同利益,可能将其作为公司竞争者取得的信息用于竞争活动,或者选择对公司过于不利的时机行使权利等情形,应认定其欠缺正当目的,属于不当行使。

▶ 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根据上述标准,在下列情形中,股东行使权利将被评价为权利滥用。

▷ 以公司经营权(控制权)争议或施压为目的反复提出请求

▷ 以同业竞争企业或外部势力共享信息为目的

▷ 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或财务信息泄露的请求

▷ 利用对公司不利的时机故意提出请求

在这些情形中,公司可以请求不当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

股东权利滥用常见问题

Q. 股东反复提出资料查阅要求是否都属于股东权利滥用?

A. 仅凭反复提出要求这一点,并不构成股东权利滥用。

但如果请求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以泄露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目的,则会被评价为权利滥用。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证明提出请求的经过及目的,并依照正当程序进行应对。

Q.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公司应如何应对?

A. 公司首先应审查申请书中记载的目的及理由是否符合韩国《商法》规定的条件。

必要时,宜由法务与财务部门协商限制查阅范围,或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应对方针形成书面文件。

同时,还应记录并保存所有请求明细及处理过程,以便在今后发生纠纷或监管机构调查时将其用作客观依据。

5. 需要经营咨询律师协助时

股东行使权利是韩国《商法》保障的正当程序,但根据其目的和方式,也可能直接威胁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特别是在反复提出查阅会计账簿或提交资料的要求时,公司不仅要考虑法律应对,还必须综合考虑信息保护及声誉管理。

本法律法人的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不仅进行法律审查,还提供旨在保护经营权(控制权)和维持企业信誉的策略性协助。

律师系统分析股东权利范围、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及应对程序等相关法律原理,建立以预防为重点的应对机制,帮助公司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通过协调内部记录管理、对外沟通及董事会运作等各项实务,为降低法律风险以及维持经营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奠定基础。

如果您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下需要经营咨询,请随时通过🔗企业律师法律咨询预约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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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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