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业务背信嫌疑委托人的经历

- - 大倫背信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 2. 业务背信案件结果

- - 业务背信罪处罚标准
- 3. 业务背信嫌疑应对方法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一站式应对系统
1. 业务背信嫌疑委托人的经历

因业务背信嫌疑面临处罚风险的委托人,是一位总管与公共性质的能源、基础设施事业相关联的设施运营的经营负责人。
委托人因围绕该设施运营委托合同的内部举报,受到了业务背信罪的嫌疑。
举报书中包含如下主张:在招标过程中向特定企业提供有利信息并调整运营人力,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然而委托人喊冤称,自己只是在全面检查运营结构后经董事会报告推进了合理的运营改善方案,并不存在不当介入招标过程或向第三方提供利益的事实。
在担忧一时的经营判断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委托人认为需要拥有丰富业务背信案件应对经验的背信专业律师的协助,因而找到了大倫律師事務所。
大倫背信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大倫背信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如下协助。
1)针对业务背信嫌疑的‘经营判断’架构梳理
背信专业律师以该事案并非单纯的费用支出或合同问题,而是以提升设施运营效率、改善亏损结构为目标的经营判断为前提,重新梳理了案件。
并以客观资料整理了运营现状分析、安全管理相关法令核查、设备技术审查、劳动关系法律审查均经由董事会报告完成这一点。
由此强调,本案属于业务背信罪成立前提的‘任务违背’本身并不成立的结构。
2)针对业务背信主张的数值、比较分析
背信专业律师针对运营人力调整与委托对价计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一举报主张,对合同金额与劳务对价进行了精密比较。
其结果证明合同总金额反而有所减少,按日计算的劳务对价与此前相比大幅节省。
尤其提出,若反映政府公布的劳务单价上涨率,则难以认为公司发生了实质性损失,并将此作为业务背信判断的核心论据。
3)针对缺乏故意性的法理应对
· 大邱地方法院99가합13533判决
此外,公司经营就其性质而言,必然伴随一定程度的冒险。
因此,若代表理事在执行业务时,在作为经营者所要求的合理选择范围内作出判断并据此执行业务,则即便事后因其行为致使公司蒙受损失,也不能以代表理事违反了作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为由追究其责任。
· 大法院2009도1149判决
背信专业律师以有关代表理事经营行为的判例法理为基础,强调本案中不能认定业务背信罪的故意。
综合审查所涉决策的经过与动机、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与追求利益的可能性,不存在追求私利或向第三方提供利益的意图,对这一点进行了论证。
2. 业务背信案件结果
在大倫背信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侦查机关就业务背信嫌疑作出了不予移送(无犯罪嫌疑)的决定。
由此,委托人不仅摆脱了刑事处罚风险,其经营判断的正当性也获得正式认定,得以继续开展今后的经营活动。
此次结果,是因为有在业务背信案件中同时进行事实关系梳理与法理应对的大倫的专业协助,方才得以实现的成果。
业务背信罪处罚标准
所谓业务背信,是指处理他人事务者,以违背其任务的行为造成财产上损害,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取得利益时,可以成立的犯罪。
尤其业务背信罪并不因单纯发生经营上损失这一情形便成立,任务违背与故意、财产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会受到严格判断。
就代表理事或经营层而言,判例的立场是:若在不违反法令与章程的范围内作出了合理判断,则难以仅凭事后发生损失便追究背信责任。
②处理他人事务者,以违背其任务的行为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该利益,从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的,亦处前项之刑。
韩国《刑法》第356条(业务上的侵占与背信) 违背业务上的任务而犯第355条之罪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倘若业务背信嫌疑被认定,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业务背信嫌疑应对方法
倘若因业务背信嫌疑陷入处罚风险,可作如下应对。
区分 | 应对要点 |
梳理事实关系 | 梳理决策经过、董事会报告与批准程序 |
审查有无损害 | 比较合同金额、成本节省与增加因素 |
判断故意性 | 审查是否追求私利、是否认识到向第三方提供利益 |
法理应对 | 适用有关经营判断裁量范围的判例 |
初期应对 | 通过背信专业律师咨询制定策略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一站式应对系统

韩国《刑法》上的背信罪虽正在推进废止程序,但目前效力仍予以维持且相关法律依然存在,因此在企业内部决策与资产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审慎审查并留意与业务背信相关的法理。
业务背信案件不仅涉及刑事应对,还需一并审查企业经营、劳动、行政、内部审计等问题,属于复合型事案。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背信专业律师为中心,通过刑事、企业领域专家协作的一站式应对系统,对案件进行立体化分析。
若担忧经营判断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建议在事态扩大之前进行🔗法律咨询预约,接受大倫的专业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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