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委托人的经历

- - 律师讲解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2.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律师的主张协助

- - 主张自始并非以保险诈骗为目的
- - 通过委托人母亲的立场请求从轻处理
- 3.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结果为不予立案

- 4.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注意事项

1.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委托人的经历

就《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进行咨询的委托人身患帕金森病,难以直接沟通,因此与母亲一同来到本法律法人请求咨询。
委托人约在15年前于医院被诊断出帕金森病,并在确诊次年投保了伤害及疾病保险。
当时保险规划师迅速办理了投保手续,并作出“没有问题”的说明,实际上合同也正常签订。
然而最近保险公司突然以违反签约前告知义务为由,以涉嫌违反《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为名对委托人提出了告发。
律师讲解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是为预防和规制不正当领取保险金的行为而制定的特别法。
若投保人以虚假、夸大的信息申请保险金,或故意引发、伪造保险事故以不当领取保险金,或夸大保险事故损失而过度申请保险金,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嫌疑。
若保险诈骗被认定,将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若惯常实施保险诈骗,刑期可能加重至二分之一。
此外,如下所示,若通过保险诈骗行为取得的获利额在5亿韩元以上,则根据《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第11条,将成为如下加重处罚的对象。
区分 | 适用标准 | 处罚标准 |
基本处罚 | 通过保险诈骗行为不正当取得保险金,或使第三方取得的情形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加重处罚 | 不正当取得的保险金总额(保险诈骗获利额)在5亿韩元以上、不足50亿韩元的情形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保险诈骗获利额在50亿韩元以上时 | 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成为加重处罚对象时,根据《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第16条,将适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此外还可能被限制就任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的高管或员工职务。
2.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律师的主张协助
听取委托人及其母亲的叙述后,律师考虑到判断保险诈骗时以‘是否自始便存在保险诈骗目的’为核心标准这一点,因而将重点放在侦查初期的陈述上。
律师着重于委托人不存在保险诈骗故意这一点,制定了应对策略。
尤其综合梳理了投保经过、当时的健康状况、规划师的说明内容等,强调委托人不应成为《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上的处罚对象。
主张自始并非以保险诈骗为目的
律师积极说明,委托人在投保当时年纪尚小,且即便在确诊帕金森病后,仍处于能够兼顾日常生活与运动社团活动的状态。
并具体说明,症状的实质性恶化发生在投保数年之后,当时委托人未能认识到疾病的严重性。
通过委托人母亲的立场请求从轻处理
律师尤其关注到,在本案中委托人母亲的作用十分重要。
律师强调,当时年仅20岁出头、还是学生的委托人未亲自办理,保险合同主要由母亲代为办理,且当时咨询过程中规划师的说明过快、并不充分。
母亲在电话咨询时如实作答,并据此维持保险长达15年,据此呼吁委托人并无故意实施保险诈骗的意图。
3.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结果为不予立案
侦查机关在审阅辩护人的意见书及资料后,认为难以认定涉嫌违反《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遂以无犯罪嫌疑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不予立案是指警方在受理案件后、正式立案前的阶段终结案件的处分。
与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立案并进行侦查后、认定无嫌疑而不移送检察院的不予移送决定不同,不予立案不会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调查,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正式登记。
由于刑事程序本身尚未启动,案件得以迅速终结。
委托人目前已被认定为残障并住院于疗养医院,其不具备骗取保险金的能力或意图这一点也得到了考量。
随着案件以不予立案终结,委托人得以摆脱刑事处罚的危机。
4. 保险诈骗防止特别法 | 注意事项
保险诈骗案件仅凭保险公司提出质疑,若未能充分应对,也可能演变为刑事程序,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投保当时的告知内容、咨询过程、规划师是否作出说明等,都会成为重要的判断因素。
在可能因保险诈骗而面临处罚的情况下,与其独自应对,不如自初期阶段起借助律师的协助进行战略性应对,这一点尤为重要。
韩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数据)基于处理多起保险诈骗相关案件的经验,为委托人提供符合其情况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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