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的委托人

-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案件经过
-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离婚律师的协助
- 2.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成功,原告请求全部被驳回

- 3.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诉讼的提起要件与抗辩要点

-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的提起要件
- 4.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的核心

- - 婚外情索赔诉讼抗辩的核心策略
-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相关FAQ
1. 请求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的委托人
为进行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而向离婚律师请求咨询的委托人,其情况如下。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案件经过
委托人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原告的妻子A女士。
熟人当时向委托人介绍说A女士是未婚,委托人对此予以信任,便与A女士继续交往。
在交往期间,A女士经常反复向委托人说“我们结婚吧”“想和你在一起”,积极向委托人示爱。
但不久之后,委托人得知A女士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
与A女士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原告主张委托人明知A女士有事实婚姻配偶,仍主导与A女士的不正当行为并从中挑拨离间,据此提起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要求支付3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此,委托人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离婚律师请求提供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方面的协助。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离婚律师的协助
离婚专业律师在与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后,确认委托人并不存在应被提起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的理由,并通过以下协助展开了诉讼抗辩。
1) 主张委托人并不知晓事实婚姻关系
离婚律师取得了熟人的陈述以及委托人与A女士初次见面时往来的信息记录等。
通过陈述“因A女士未告知其有事实婚姻配偶,故介绍其为未婚”的熟人记录,以及A女士所说“处于未婚状态”的信息,阐明了委托人完全无法知晓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这一点。
2) 证明A女士的积极示爱
离婚律师整理并提交了A女士送给委托人的礼物清单、说过“想一起生活”等言语的对话记录等,证明了A女士曾主动、积极地向委托人示爱。
据此强烈主张原告关于委托人主导不正当行为的主张缺乏可信性。
3) 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在先及因果关系的否定
经确认,A女士与原告曾以事实婚姻关系同居约2年,但此后各自居住、维持分居状态,原告仅以生活费名义向A女士汇款。
据此阐明了在委托人与A女士交往之时,事实婚姻关系的实质已经消灭,难以认定因委托人的行为致使婚姻关系重新走向破裂这一点。
2.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成功,原告请求全部被驳回
确认了离婚专业律师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策略的法院,认定了以下几点。
② A女士向委托人表达结婚意愿并率先积极地建立关系,且交往当时事实婚姻关系已实质性消灭,没有足以认定委托人主导不正当行为的证据
据此,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委托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作出了全部驳回原告3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的判决。
通过离婚律师的协助,委托人得以成功完成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
3.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诉讼的提起要件与抗辩要点
为进行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首先了解婚外情索赔诉讼的提起要件十分重要。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第三者即“婚外情对象(男性)”发生不正当行为时,针对作为第三者的“婚外情对象(男性)”就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该诉讼依据韩国《民法》第750条,是向破坏家庭的第三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种。
构成婚外情索赔诉讼的不正当行为是指?
即使没有发生性关系,只要属于违反夫妻间贞操义务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为。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的提起要件
① 存在妻子与婚外情对象(男性)的不正当行为
所谓不正当行为,必须超出单纯的联系或交情,达到从一般人的角度可认定为违反夫妻贞操义务程度的性接触或亲密交往。
② 因不正当行为致使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
须认定因婚外情对象(男性)的行为致使婚姻关系实质性破裂,或对破裂产生影响的因果关系,若婚姻关系已处于破裂状态,则难以追究责任。
③ 因此遭受精神痛苦
综合不正当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反复性、内容、受害配偶的反应等,判断是否产生了精神痛苦。
4.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的核心
被指为婚外情对象(男性)而成为被告的人,与其情绪化地应对,更重要的是准确理解法院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抗辩策略。

婚外情索赔诉讼抗辩的核心策略
1) 就是否知晓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进行说明
证明自己不知晓对方为有夫之妇或处于事实婚姻关系,是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的核心争点。
应以交往当时的短信、即时通讯内容、熟人介绍经过、对方的言论等为中心,围绕无法知晓婚姻事实的情形来撰写答辩书。
2) 婚姻关系破裂在先及切断因果关系
如有自不正当行为之前便已处于分居状态,或婚姻关系事实上已解除的资料,应积极予以提交。
以居住地分离、生活费汇款记录等为依据,主张难以认定因委托人的行为致使婚姻关系走向破裂,这一点十分重要。
3) 对不正当行为及精神损害主张的反驳
应以见面的性质、次数、持续时间等为依据,具体争辩不构成不正当行为。
同时,一并反驳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过高这一点也是关键。
由于区分事实关系与法律争点加以整理十分重要,因此通过具有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经验的离婚律师的协助来研究应对策略,也是方法之一。
如果想了解与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相关、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判断标准,希望您通过🔗法律咨询预约来确认具体的应对方向。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相关FAQ
Q. 我需要进行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通常精神损害赔偿金大概是多少?
A. 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在1,000万韩元至3,000万韩元之间。 但具体金额会因交往时间或不正当行为的程度等而有所不同。如果难以免除责任,可以强调见面时间较短,或可向原告的配偶(共同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人)主张追偿权等,从而尝试减少金额。
A. 将诉讼事实告知第三者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将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此类行为还可能以韩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或恐吓罪受到处罚,因此如果原告实施或威胁实施此类行为,希望您收集证据,通过刑事控告等方式予以强力应对。Q. 我正在为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而进行诉讼,但原告威胁说要向公司和家人告知婚外情事实。
为进行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索赔诉讼抗辩,需要自收到起诉状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若在此期间内不提交答辩书,可能会因无辩论判决而败诉,因此希望您尽快找离婚专业律师诊断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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