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木浦律师咨询:前来咨询的契机

- - 木浦律师咨询:了解委托人的案件
- - 木浦律师咨询:欺骗手段与妨害职务执行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 2. 木浦律师咨询:受理案件后的推进阶段

- -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 √ 是否存在故意
- -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 √ 工法及施工设备记载
- -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 √ 审查不充分
- 3. 木浦律师咨询:案件的结果

- - 木浦律师咨询,委托人案件收尾
- - 如果正在了解木浦律师咨询
1. 木浦律师咨询:前来咨询的契机
预约木浦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因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访木浦办公室进行了律师咨询。
木浦律师咨询:了解委托人的案件

为了解前来木浦律师咨询的委托人的前后情况,木浦律师亲自进行了咨询。
委托人是担任建设事务所码头工程责任监理职务的人。
委托人在地基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了DCM工法1。
DCM工法分为V型和W型工法,委托人的地基工程按W型工法进行了设计。
DCM施工设备分为专用船和组合船,委托人的地基工程按专用船与组合船并行使用进行了设计。
建设事务所综合设计者、技术支援技术人员等专家的咨询意见,为确保设施物的质量,向委托人(责任监理)和施工方发出公文,指示不进行设计变更、按原有设计图纸施工。
但委托人与其他作业人员共谋,尽管如上所述已书面获知应在不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按原有设计图纸施工,
却以缩短工期及削减工程费用等理由,未经建设事务所批准,擅自变更为与设计图纸不同的DCM施工方法及设备进行施工后,
共谋以制作并提交仿佛按原有设计图纸相同方法施工的竣工检查调查书文件的方式,获取建设事务所的竣工批准,
制作了仿佛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虚假竣工检查调查书,取得了以建设事务所所长名义出具的竣工确认书。
由此,委托人与其他作业人员共谋,在隐瞒DCM施工方法变更事实的情况下,制作并提交虚假竣工检查调查书,
以此欺骗手段妨害了建设事务所竣工检查负责公务员关于竣工批准的正当职务执行,
因此被以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起诉。
1)DCM工法:深层混合处理工法
木浦律师咨询:欺骗手段与妨害职务执行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木浦律师咨询将结合判例说明不构成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的情形。
“若公务机关等行政厅在未充分核实事实的情况下,轻信申请人提交的与事实不符的申请理由或说明资料而作出批准、许可,
则此系因行政厅审查不充分所致,不能视为源于申请人的欺骗手段,因而不构成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
参考韩国最高法院2009年判决
2. 木浦律师咨询:受理案件后的推进阶段
木浦律师咨询后受理案件并开始推进案件。
确认委托人已进入提起公诉阶段后,在庭审日期前复制了证据记录并开始进行防御主张。
首先,木浦律师咨询将说明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与一般妨害公务罪有何不同。
在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中,所谓欺骗手段,是指为达成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使对方产生误认、错觉、不知,
并利用该误认、错觉、不知;若对方据此作出错误的行为或处分,则构成此罪。
以‘威力’妨害公务执行的情形不属于本罪。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 √ 是否存在故意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了委托人是否存在故意。
委托人反而是被其他作业人员欺骗,相信是按施工记录簿进行了施工,认为这并非设计变更,而是根据试验施工结果作出的√轻微作业方法变更,因而未在竣工检查调查书中另行记载变更。
因此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的故意。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 √ 工法及施工设备记载
木浦律师咨询指出,记载工法及施工设备的内容并非竣工检查调查书的主要内容。
检查并批准并非竣工检查调查书主要内容的工法及施工设备相关内容,不能视为竣工批准的职务,因而不能认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
木浦律师咨询核查 √ 审查不充分
在木浦律师咨询中,由于负责公务员进行了不充分的审查,轻信委托人制作的竣工检查调查书而予以批准,因此不能视为源于委托人的欺骗手段,故指出其不构成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
3. 木浦律师咨询:案件的结果
基于木浦律师咨询中核查的多项事实关系的了解与主张,木浦律师主张委托人的公诉事实不成立。
由此,案件被宣告无罪判决。
木浦律师咨询,委托人案件收尾
前来木浦律师咨询后,在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宣告无罪的委托人,此后在检察官的上诉中也连续被宣告无罪,得以确实洗清冤屈。
如此,以欺骗手段妨害公务罪属于应与一般妨害公务罪区别对待的案件,
因此务必通过律师咨询来了解案情。
如果正在了解木浦律师咨询
如果正在考虑木浦律师咨询,建议来访大倫律師事務所木浦事务所,就自身情况接受咨询。
大倫律師事務所为提供便利的到访咨询,拥有全国最多的分支事务所。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蒙受冤屈,建议通过刑事专业律师的法理审查来消除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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