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卷入辱骂侮辱罪案件的委托人

- - 前来咨询刑事律师的委托人的经历
- 2. 刑事律师针对辱骂侮辱罪嫌疑的策略

- - 律师协助 1)否定侮辱意图
- - 律师协助 2.取得周围人的陈述
- - 律师协助 3.反驳内部纪律处分的客观性
- - 律师协助 4.指出对方主张的可信度问题
- 3. 辱骂侮辱罪案件,经刑事律师协助获“不予移送”

- 4. 为辱骂侮辱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信息

- - 侮辱罪的判断标准
- - 侮辱罪的成立要件与处罚程度
1. 卷入辱骂侮辱罪案件的委托人
为使卷入辱骂侮辱罪案件的委托人能够获得不予移送决定,刑事专业律师通过深入咨询掌握了该辱骂控告案件的经过。
前来咨询刑事律师的委托人的经历
前来咨询刑事律师的委托人,因被指对同事A某说了侮辱性言论,而遭到职场欺凌举报。
与此同时,A某还提起了刑事控告,委托人因此面临内部纪律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危机。
据A某主张,委托人持续说了“没有酒就活不下去吗”、“上班时间谁会吃饭”等侮辱性言论。
但委托人主张 “只是提出了建议,完全没有说过侮辱性言论”,为就辱骂控告进行法律应对而前来咨询刑事律师。

2. 刑事律师针对辱骂侮辱罪嫌疑的策略
负责该辱骂侮辱罪案件的刑事律师查明事实关系并收集证据材料,如下所述对刑事处罚进行了辩护。
律师协助 1)否定侮辱意图
A某主张,委托人多次说出“没有酒就活不下去吗”之类的言论,对其进行了侮辱。
对此,刑事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咨询梳理了事实关系,并说明该言论是出于担忧A某健康而提出的建议。
此外,A某提出异议的部分言论,属于对在多名员工共同办公的空间中应遵守的基本礼仪与礼貌的提醒性言论。
因此,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并无侮辱A某的意图,且该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律师协助 2.取得周围人的陈述
为核实事实关系,刑事律师取得了在现场听到委托人言论的同事们的陈述。
结果表明,与A某的主张不同,完全不存在可认定委托人使用了侮辱性表达的情况。
对此,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的言论均属于为帮助A某适应工作而提出的近似建议的表达,将其单方面视为侮辱是不合理的。
律师协助 3.反驳内部纪律处分的客观性
接着,刑事律师主张,因职场欺凌举报而作出的内部纪律处分结果,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判断依据。
况且,委托人所受的纪律处分,是在事实关系尚未准确查明、也未给予充分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仓促作出的决定。
因此,律师明确指出,以存在程序缺陷的纪律处分记录为依据断定有罪是不当的。
律师协助 4.指出对方主张的可信度问题
最后,刑事律师在主张委托人的言论不构成侮辱罪的同时,指出A某的行为是针对人事结果的报复性回应。
实际上,当委托人在工作评价书中留下与出勤相关的反馈后,A某便以职场欺凌为由举报委托人,并执意要求删除该人事评价。
因此,刑事律师指出A某的刑事控告并非针对委托人的言论,而是出于对人事结果的不满,从而瓦解了对方主张的可信度。
3. 辱骂侮辱罪案件,经刑事律师协助获“不予移送”
该辱骂侮辱罪案件的委托人在警方调查阶段,获得了证据不足的“不予移送(无犯罪嫌疑)”决定,得以洗清冤屈。
这是采纳了以下观点的结果:基于刑事律师提交的意见书,难以认定委托人的言论属于足以降低社会评价的言行。
4. 为辱骂侮辱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信息
正如这起委托人因辱骂侮辱罪被辱骂控告的案例所示,出于善意提出的建议演变为意料之外的刑事案件的情况屡见不鲜。
不过,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争吵或训诫是否构成侮辱罪,需要综合考量事实关系与成立要件等多种因素才能判断。
侮辱罪的判断标准
侮辱罪是通过公然侮辱他人而成立的犯罪。
韩国大法院曾就侮辱罪中的“侮辱”作出如下判示。
参见韩国大法院2015. 9. 10.宣判2015도2229判决、韩国大法院2022. 8. 31.宣判2019도7370判决等
根据判例,侮辱罪是否成立会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经过、表达方式等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注意。
侮辱罪的成立要件与处罚程度
侮辱罪的成立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公然性 | 发言须在不特定多数人或多人可知悉的状态下作出。 |
特定性 | 须明确指明被侮辱的对象是谁。 |
侮辱性 | 须表达出足以降低对方社会评价的抽象判断或轻蔑性情感。 |
若嫌疑成立,依据韩国《刑法》第311条,可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除刑事处罚外,被害人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打击。
因此,如果您正因辱骂侮辱罪相关嫌疑受到指控,建议先确认相关言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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