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釜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

- - 卷入电信网络诈骗取款工作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2. 釜山诈骗罪律师的协助事项

- - 主张委托人的诈骗罪不具有故意
- 3. 釜山诈骗罪律师协助结果,成功获不起诉

1. 前来咨询釜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釜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 因被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现金收取工作而接受了警方调查。
委托人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现金收取人参与了诈骗罪。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诈骗罪案件如下。
卷入电信网络诈骗取款工作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因卷入诈骗罪而前来咨询大倫律師事務所釜山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在求职期间收到了一家公司的招聘邀约。
当时正在求职的委托人接受了这份招聘邀约。
委托人看似入职了一家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参与了诈骗罪。
委托人起初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参与了诈骗罪,但约一个月后察觉到所谓的房地产相关业务实为电信网络诈骗,随即辞去了工作。
此后,委托人主动申报自己卷入了诈骗罪,并为洗清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诈骗罪的冤情, 前来咨询大倫的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相关法令
■ 韩国《刑法》第114条(组织犯罪团体等)
以实施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高刑期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为目的,组织团体或集团,或加入该团体、集团并作为其成员进行活动的人,依其所图犯罪规定之刑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
■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韩国《刑法》第347条之2(利用计算机等使用诈骗)
向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装置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或未经授权输入、变更信息进行信息处理,从而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利益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之2 接入媒介的选定、使用及管理)
任何人在使用及管理接入媒介时,不得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亦不得以用于犯罪为目的借入或出借接入媒介,或进行保管、传递、流通等行为。
2. 釜山诈骗罪律师的协助事项
釜山诈骗罪律师为洗清因担任电信网络诈骗现金收取人而被指控诈骗罪的委托人的冤情,仔细审视了案件情况。
主张委托人的诈骗罪不具有故意
大倫的釜山诈骗罪律师主张,委托人只是受诈骗组织欺骗而入职,对犯罪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不具有故意。
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律师以手机短信 取证结果,证明了委托人的清白。
-委托人是先收到该诈骗组织求职邀约的
-委托人曾向大学教授咨询过该招聘的相关信息
-委托人在听到教授回答“看起来不像是可疑的地方”后才接受了求职邀约
-委托人在意识到被诈骗组织欺骗后,发送了表明不愿继续工作意愿的短信
-委托人主动进行了犯罪申报并配合了调查
3. 釜山诈骗罪律师协助结果,成功获不起诉
经釜山诈骗罪律师协助,委托人被认定对诈骗罪不具有故意,获得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处分。
前来咨询诈骗罪律师的委托人表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诈骗罪,这让我感到害怕。 多亏了大倫釜山分所的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律师,我才得以洗清冤情。”
诈骗罪律师的帮助如有需要
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常像上述委托人的情况一样,接近正在求职的人,谎称为其安排工作,随后使其参与现金收取的工作。
大多数人在未意识到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卷入诈骗罪。
一旦卷入诈骗罪,就需要具体的证据和情况来证明清白。
如果您在诈骗罪方面需要电信网络诈骗取款人律师的法律帮助,欢迎前来大倫律師事務所🔗釜山律师事务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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