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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抢劫致伤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 刑事案件上诉律师,抢劫致伤案件检察官上诉被驳回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帮助即将面临检察官上诉案判决的委托人,促成法院驳回检察官就抢劫致伤案件提出的上诉。下面一同了解为何需要刑事案件律师和上诉律师。

CONTENTS
  • 1. 找到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 2.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委托人公诉事实概要
    • - 委托人共谋犯罪的事实
    • - 委托人犯罪事实
    • - 委托人一审判决
  • 3.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为上诉审委托人辩护
    • - 上诉律师抗辩:无伤害意图
    • - 上诉律师抗辩: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 4.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在上诉审中维持缓刑

1. 找到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因抢劫致伤罪被判缓刑后,一直在反省过错并怀着赎罪之心生活。

然而,因检察官提起上诉,他们面临被判处徒刑的风险,遂请求刑事案件上诉律师协助争取驳回上诉。

2.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委托人公诉事实概要

找到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上诉委托人

找到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委托人所涉公诉事实概要如下。

委托人共谋犯罪的事实

刑事案件上诉律师的委托人得知被害人总是将装有现金的包贴身携带,遂共谋以俗称“抢包”的方式夺走被害人的包,盗取其中的现金。

委托人在伺机行动期间共谋分工,由其中部分人员以“抢包”的方式夺取被害人的现金包,其余人员在被害人周围望风。

委托人犯罪事实

刑事案件上诉律师的委托人按照上述共谋,尾随了提取约5亿现金的被害人。

被害人将装有取出现金的包挎在肩上准备上车时,委托人数次殴打并推倒被害人,企图夺取其包,被害人则进行了反抗。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委托人用手拉拽包等方式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在企图夺取被害人的包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颈椎扭伤及拉伤、眼周损伤,约需治疗2周。

骚动引来周围群众并有人报警后,委托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委托人以这种方式殴打被害人,在企图强取被害人所有的现金包时致其受伤。

委托人一审判决

刑事案件上诉律师的委托人因上述犯罪事实在一审中被判缓刑。

但检察官认为,足以认定被害人因委托人的殴打行为受伤,原审判决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且量刑过轻,因而提起上诉。

委托人已经悔罪并希望踏实生活,只希望在上诉律师的帮助下避免二审加重刑罚。

3.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为上诉审委托人辩护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为上诉审委托人制定的辩护策略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为帮助委托人维持缓刑判决展开了辩护。

委托人承认曾共谋以俗称“抢包”的方式夺取被害人的包,并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对此深刻反省。

委托人曾伺机盗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包,并约定:“抢包不成就直接逃跑。绝对不能殴打被害人后强行夺取。

上诉律师抗辩:无伤害意图

刑事案件上诉律师首先指出,尽管委托人长时间尾随被害人,但完全没有携带任何能够迅速制服被害人的凶器等物品

律师还强调了以下情形:即使双方发生拉扯,委托人也没有合力制服被害人;其中一人虽先使用暴力,但遭到被害人强烈反抗,反而被压在被害人身下,直至另一人拉开被害人,才勉强得以离开现场

由此可见,委托人最初并非意图以殴打被害人并夺取财物的方式实施抢劫,而只是共谋盗取被害人的包

上诉专业律师据此主张委托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意图,请求审判庭不要加重刑罚。

上诉律师抗辩: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根据上诉专业律师对公诉事实的确认,被害人所受的颈椎扭伤及拉伤、眼周损伤虽需治疗2周,但就伤情本身而言,可以判断为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害。

律师强调,该伤害即使不接受特别治疗也可自然痊愈,因此加重委托人的刑罚并不妥当。

此外,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已向被害人诚恳道歉,被害人也原谅了委托人,双方顺利达成和解

委托人虽因一时愚昧的判断犯下此类错误,但想到对被害人的歉意以及担心他们的家人和熟人,决心绝不再犯。

为此,他们在看守所内 撰写并提交了防止再犯承诺书等,时刻坚定重新成为社会守法一员的意志。

4.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在上诉审中维持缓刑

在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协助下上诉审维持缓刑

法院采纳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辩护,驳回了检察官的上诉。

本案委托人因抢劫致伤未遂,无缘无故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但已诚恳道歉,被害人也表示不愿追究处罚。

在上诉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发誓绝不再实施此类行为。

如果处于与本案委托人相同的情况,通常很难避免徒刑,因此请尽快预约刑事案件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尤其是未能在原审中获得期望结果时,应当与刑事案件上诉专业律师共同应对上诉审。

如有相关问题,请查看下方链接并进行法律咨询。

我们将陪伴在委托人身边倾听其陈述,并为上诉审全过程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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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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