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

- - 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的经过
- 2.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3.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 -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辞职
- -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办理刑事提存
- -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系初犯
- 4. 法院对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作出的判决

- - 如需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1. 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

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因多次虐待有智力障碍的残障儿童,面临受到严厉处罚的危机。
为尽可能减轻处罚,委托人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
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的经过
本案委托人是一名课外辅导教师,当时正在受害儿童家中授课。
委托人让受害儿童坐在自己膝上授课期间,用右拳击打受害儿童的腰侧,并多次掐其脸颊和大腿,实施了虐待行为。
委托人殴打身为残障人士的受害儿童,同时实施身体虐待行为,因而面临受到严厉处罚的危机。
委托人只求避免被判实刑,因而前来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求助。
2.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
第4条(虐待儿童杀害、致死)
① 实施第2条第4项(一)目至(三)目规定的儿童虐待犯罪之人杀害儿童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实施第2条第4项(一)目至(三)目规定的儿童虐待犯罪之人致儿童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条(惯犯)惯常实施第2条第4项(一)目至(十三)目规定的儿童虐待犯罪之人,在该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加重不超过二分之一。
但依照其他法律作为惯犯加重处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7条(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第10条第2款各项规定的负有儿童虐待举报义务者,对其所保护的儿童实施儿童虐待犯罪的,在该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加重不超过二分之一。
[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幅度 ]
第59条之9(禁止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实施下列任何一项行为。
1. 对残疾人实施使其产生性羞耻感的性骚扰、性暴力等行为
2. 殴打残疾人身体或致其受伤的行为
2之2. 以殴打、威胁、拘禁或其他不当限制精神或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从事违背其自由意志的劳动
3. 遗弃受自己保护、监督的残疾人,或者疏于提供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及治疗的放任行为
4. 迫使残疾人乞讨或利用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5. 逮捕或拘禁残疾人的行为
6. 损害残疾人心理健康及发育的精神虐待行为
7. 将为残疾人捐赠或给付的钱款、物品用于其目的以外用途的行为
8. 以供公众娱乐或表演为目的,迫使残疾人进行有害其健康或安全的杂技表演
第86条(罚则)
②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形之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以下
罚金。
1. 实施第59条之9第2项所列行为之人(仅限致伤)
③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形之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实施第59条之9第2项(仅限殴打)至第6项所列行为之人
3.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分析了对委托人有利及不利的情节。
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当的分阶段应对方案并进行了辩护。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辞职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深刻悔过,撰写了反省书,且为避免再犯而辞去工作,因此完全不存在再犯风险。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办理刑事提存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经济困难仍通过贷款筹款,并且无论受害人是否提交和解书及不愿处罚书,均已办理刑事提存。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强调委托人系初犯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包括虐待儿童相关前科在内,没有任何前科,一直以模范市民的身份生活,且委托人的家人及熟人都殷切希望法院予以宽大处理。
4. 法院对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作出的判决
法院采纳了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主张,判处了相对较轻的‘罚金刑’。
如需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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