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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精神损害赔偿金

昌原离婚咨询胜诉 | 接受昌原离婚咨询的委托人成功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接受昌原离婚咨询的委托人,被其有联系往来的女性的丈夫以不正当行为为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大倫昌原办事处的帮助下,该请求被驳回。

CONTENTS
  • 1. 希望接受昌原离婚咨询的委托人
    • - 昌原离婚咨询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经历
    • - 昌原离婚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
  • 2. 为昌原离婚咨询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 - 委托人曾要求A某不要联系这一点
    • - 没有证据证明目前仍在持续实施不正当行为这一点
    • - 原告与A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其他原因
  • 3. 昌原离婚咨询协助委托人成功驳回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防御诉讼应对

1. 希望接受昌原离婚咨询的委托人

为接受昌原离婚咨询而造访大倫昌原办事处的委托人,因其在小型聚会中结识的女性的丈夫怀疑其有婚外情而被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委托人诉称自己并无婚外情,深感冤屈。

昌原离婚咨询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经历

昌原离婚咨询-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
点击上方图片,即可查看有关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男性)的索赔诉讼的内容。

委托人与在社区小型聚会中结识的A某,过去曾见过一次面。

因重逢而感到欣喜,二人便一起用餐,委托人称此时才得知A某是已婚女性。

因此,委托人为不再进行私下会面而对联系不予理会,但A某仍积极地向委托人提出见面请求。

委托人还曾向A某要求:“你是已婚女性,今后请不要再联系我。”

也就是说,二人并未实施不正当行为。

然而,原告将二人的关系误认为婚外情,并以“委托人明知A某为有配偶之人仍实施不正当行为,并因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故委托人负有就原告所受精神痛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为由提起了诉讼。

委托人请求通过昌原离婚咨询为自己洗清冤屈。

昌原离婚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男性)的索赔诉讼中处于被告立场时,婚外情对象是否会离婚十分重要。查明婚外情对象的配偶是否基于事实提起诉讼并加以反驳很重要。

在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中,若满足以下条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可能性会提高。

① 婚外情行为的存在及客观证据 :出入住宿场所的监控录像、与婚外情对象的旅行记录、对话记录等

② 婚姻关系是否破裂 :因婚外情行为导致对方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但若在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已事实上处于破裂状态,精神损害赔偿金可能会被减额)

③ 故意性 :明知对方为已婚者仍实施婚外情行为的情形

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实施不正当行为,从而侵害夫妻共同生活或妨碍其维持,并侵害配偶基于此的权利,给配偶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原则上应构成侵权行为。由于此以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作为请求的前提,因此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是否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以及该不正当行为是否为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应由主张该侵权行为的原告主张并证明。

- 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14. 11.20. 宣判2011므2997判决等

2. 为昌原离婚咨询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为协助接受昌原离婚咨询的委托人,需要以咨询内容为依据否认委托人存在婚外情的事实。

大倫向审判庭作出了如下主张。

委托人曾要求A某不要联系这一点

委托人在得知A某为已婚女性后,曾要求“请不要再进行这样的联系”。

因此主张,委托人从未参与不正当行为,反而积极拒绝了A某的联系。

没有证据证明目前仍在持续实施不正当行为这一点

原告以A某目前处于离家出走状态为依据,主张二人正在持续实施不正当行为。

但主张,这仅是无法证明二人不正当行为目前仍在持续这一事实的内心推测,不能成为客观证据。

原告与A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其他原因

原告与A某自婚姻初期起便持续存在矛盾,A某因此频繁离家出走,最终二人正在进行裁判离婚程序。

因此主张,在原告怀疑A某与委托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之前,二人的婚姻关系便已处于破裂状态。

3. 昌原离婚咨询协助委托人成功驳回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

通过昌原离婚咨询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的委托人,通过证明不存在不正当行为,成功使原告的请求被驳回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防御诉讼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众多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防御案例,并以此为委托人制定完善的应对方案。

为防御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通过与专业律师咨询来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较为有利。

如果您在相关方面遇到困难,希望您接受🔗昌原离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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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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