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经浦项律师事务所推荐前来大倫的委托人

- - 获得浦项律师事务所推荐的经过
- 2. 为前来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进行案件辩护

- - 浦项律师协助1. 主张帮助行为不成立
- - 浦项律师协助2. 主张案外人的意图
- 3. 前来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

- - 寻找浦项律师事务所就选择大倫
1. 经浦项律师事务所推荐前来大倫的委托人
获得浦项律师事务所推荐的经过
委托人蒙冤被指控涉嫌🔗违反麻醉药品类管理法。
居住在浦项的委托人与案外人从初中起就是关系密切的好友。
某天,委托人受案外人之托,代为收取二手交易物品。
由于案外人当时正在打工,委托人未生任何怀疑,在浦项市区从一名男子处收下一个来历不明的包,并转交给了案外人。
委托人询问这是什么包,案外人却说'没什么',回避了话题。
在这件事即将淡出记忆之时,委托人得知了案外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类物品被抓获的震惊消息,同时接到通知,要求其因涉嫌帮助毒品类犯罪接受警方调查。
原来,案外人拜托委托人收取的那个来历不明的包里装有毒品类物品。
案外人供述称委托人协助了毒品运输,委托人因此以涉嫌帮助毒品类犯罪接受调查。
与前来委托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案件相关的处罚法令
如同前来委托浦项律师的委托人所面临的嫌疑那样,即使未直接使用或流通毒品,只要帮助使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更为便利,也可能因帮助毒品犯罪罪受到处罚。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60条(罚则)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1. 为实施与毒品或精神药品相关的被禁止行为,向他人提供场所、设施、装备、资金或运输工具者
2. 买卖、居间买卖、收受、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调剂、注射、提供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者,或开具记载精神药品处方笺者
3. 制造或进出口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或以此为目的而持有、拥有者
2. 为前来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进行案件辩护
大倫开始为前来委托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提供辩护协助。
大倫浦项律师确定了辩护方向:委托人绝非故意提供帮助,且对犯罪行为一无所知。
浦项律师协助1. 主张帮助行为不成立
浦项律师就委托人帮助行为的成立与否提出了主张。
所谓'帮助',是指知悉意图实施犯罪之人的犯罪准备情况或犯罪事实,并为该犯罪提供支援等,与犯罪的实现具有密切关联的行为。
也就是说,帮助行为要成立,须对该行为具有'故意性'。
此时,帮助行为成立所要求的行为,无需对作为犯罪主体之人所实现的犯罪内容具有具体认识,认为具有未必的认识或预见即为充分。
大倫浦项律师主张,由于委托人当时并未认识到犯罪行为,故不能认定其属于帮助行为。
浦项律师协助2. 主张案外人的意图
浦项案件的委托人仅是受作为案外人的朋友之托转交了物品,对内容物毫不知情,也未获得任何金钱利益等。
相反,委托人是被朋友利用了,而且看来朋友如今也是为了配合警方调查以减轻刑期,才将委托人牵扯进来。
为前来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大倫浦项律师以上述依据为重点,主张委托人无犯罪嫌疑。
3. 前来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成功获得不起诉处分
前来浦项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大倫的协助下,得以获得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决定。
寻找浦项律师事务所就选择大倫
上述案例是蒙受冤屈嫌疑的委托人接受大倫浦项律师推荐后得以解决的故事。
大倫浦项律师事务所不仅在工作日晚间,在周末、公休日也可进行🔗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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