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经过

- -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强调提起返还保证金请求诉讼时专家协助的必要性
- -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介绍返还保证金请求诉讼
- 2.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被告负有向委托人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 -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被告未履行返还保证金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
- 3.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1. 找到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经过
向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处于虽已交付房产却仍未收到保证金的状态。
委托人曾以月租方式居住在天安的一套公寓中,之后改签了全税合同。
签订合同时,出租人曾表示,如想解除合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便可随时返还保证金。
但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尚余2个月时告知出租人,合同期满后不打算续签,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得到的却只有没有钱这一答复。
最终,即使合同到期日已过,出租人仍未返还保证金,委托人为搬到其他房屋居住,不得不办理贷款。
因此,委托人决定提起请求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迟延损害金,并为获得法律协助,找到了天安办公室的房地产专业律师。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强调提起返还保证金请求诉讼时专家协助的必要性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强调,如要取回房产保证金及迟延损害金,就必须能够具体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在认真听取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后,提出符合委托人情况的解决方案等,并为其提供咨询。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介绍返还保证金请求诉讼
返还保证金请求诉讼是指全税合同等🔗租赁合同结束后仍未返还保证金时,承租人可以提起的诉讼。
租赁合同终止后,根据合同内容,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出租人则负有返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
但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承租人可以针对该出租人提起返还保证金请求诉讼。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整理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即使租赁终止,在承租人收回保证金之前,租赁关系仍视为存续,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仍享有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4条第2款)
• 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在保证金获返前,享有拒绝交付租赁房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出租人享有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同时在租赁房屋获交付前,也享有拒绝支付保证金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即使承租人尚未履行交付租赁房屋这一对待义务,只要取得执行依据,也可以开始强制执行。(《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第1款及《民事执行法》第41条)
2.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仔细审查委托人的案件后,制定了对委托人有利的策略。
此后,为帮助委托人取回保证金,律师提出了以下主张。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被告负有向委托人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后,委托人已向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履行了作为承租人的义务。
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委托人返还保证金。
对此,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主张被告作为出租人,虽负有返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被告未履行返还保证金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
被告虽负有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
因此,因未收到保证金而不得不办理贷款的委托人,遭受了贷款利息等经济损失。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主张,由于被告未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委托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予以赔偿。
3. 天安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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