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标题背景 PC版本页面标题背景 移动版本

交易与案例

虐待儿童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协助被控虐待儿童的委托人获得不予处分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帮助了一位因实施虐待儿童犯罪、需要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协助的委托人。在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获得了不予处分决定。

CONTENTS
  • 1.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确认委托人的指控
    • -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委托人案件经过
  • 2.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确认委托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 3.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委托人辩护
    • -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深切悔悟和反省
    • -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无再犯之虞
    • -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并非虐待儿童
    • -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身边的人恳请从宽处理
  • 4.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委托人处分

1.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确认委托人的指控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受到了如下指控。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此前在幼儿园担任辅助教师。

受害儿童是该幼儿园的在园儿童,委托人突然抬起受害儿童的双臂,致其肩关节脱臼受伤。

因此,委托人被指控实施了对处于自己保护及监督之下的儿童造成身体损伤,或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性🔗虐待儿童行为。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委托人案件经过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点击上方图片即可跳转至大倫律師事務所咨询预约页面。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所办案件中的受害儿童,一直躺在其他儿童旁边持续戳其脸颊等,不断做出可能令其他儿童感到不适的行为。

对此,委托人多次提醒其不要这样做,但受害儿童仍反复做出该行为,委托人出于要在其他儿童受伤前将其分开的想法,在扶起受害儿童的过程中做出了与本案指控相同的行为。

2.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确认委托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面临可能受到如下处罚的危机。

《关于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第5条(虐待儿童重伤害)

第2条第4号a目至c目所规定的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人,使儿童的生命发生危险,或致其残疾或罹患难治之症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第7条(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

第10条第2款各号规定的虐待儿童举报义务人,对其所保护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按该罪所定之刑加重至二分之一

虐待儿童犯罪是没有罚金刑、可直接处以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委托人必须获得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协助。

3.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委托人辩护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为阻止委托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展开了辩护。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深切悔悟和反省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虽然没有伤害受害儿童的目的,但对造成其肩关节脱臼一事真诚地深切悔悟和反省。

委托人在事发当日于医院向受害儿童的父母道歉。

目前委托人仍在反思并反省给受害儿童及其家人带来伤害一事。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无再犯之虞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多年来担任辅助教师,真心对待每一位儿童。

因本案发生,看到受害儿童受伤的样子后,委托人从幼儿园辞职,并因真心对待儿童、怀着使命感工作的过往岁月被否定,陷入抑郁症,甚至一度试图采取极端选择。

目前通过持续治疗已恢复了身心的安定。委托人现在没有重返辅助教师岗位的打算,但为了万一重返时不再发生与本案相同的事情,已完成了预防虐待儿童的相关教育。

由此可知,委托人完全没有再犯之虞。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并非虐待儿童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只是在将受害儿童与其他儿童分开的过程中,因未能控制力度等失误而造成了伤害。

《儿童福利法》第3条第7号将 虐待儿童定义为包括保护人在内的成年人对儿童实施可能损害其健康或福利、或阻碍其正常发育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或虐待行为,以及儿童的保护人遗弃或放任儿童的行为

委托人的行为不仅不能视为虐待儿童行为,而且委托人完全没有虐待儿童的故意。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强调委托人身边的人恳请从宽处理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身边的人表示,委托人热爱儿童、充满热情,并担心委托人因本案而备受煎熬的样子,因而恳请从宽处理。

他们呼吁对一直怀着使命感担任辅助教师的委托人从宽处理,并希望法院参酌上述事由作出不予处分决定。

4. 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 | 委托人处分

听取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辩护的法院,对委托人作出了不予处分决定。

虐待儿童案件适用《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因而可以获得不予处分决定,

《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37条(不予处分的决定)

① 法官审理家庭保护案件的结果,属于下列各号之一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处分的决定。

1. 认定不能作出保护处分或没有必要作出保护处分的情形

2. 综合案件的性质、动机及结果、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品行、习癖(習癖)等,认定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并不适当的情形

这是法院听取天安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后,认定没有必要对委托人作出保护处分。

对虐待儿童的处罚正日益强化。在受到指控时若试图独自解决,情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希望在指控事实发生后,立即寻找天安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儿童虐待案件辩护律师寻求协助。

천안아동학대변호사 | 아동학대 혐의 의뢰인 조력해 불처분 받아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
背景

大纶的核心优势

大纶律所独有的 AI·IT
技术应用诉讼策略
260名以上
核心成员
每月 1,200+
案件受理量

* 2026年1月律师协会经由证件发放标准

*遵守大韩律协广告规定第4条第1项

律师
法律咨询预约

所有咨询都将在专业律师审核案件后进行,
为了专业地进行,将采用预约制。

请尽早预约咨询,
请遵守预约时间。
我们将尽力提供令您满意的咨询服务。

电话
咨询 1800-7905

365天24小时
可受理咨询

电话预约

Kakao
咨询

Kakao Talk频道

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 律师

Kakao预约

在线
咨询

为您提供
定制化法律服务。

在线预约
Quick Menu

Kakao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