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委托人所涉犯罪嫌疑

- - 木浦律师事务所 | 一审判决
- 2.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 3. 木浦律师事务所 | 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 - 木浦律师事务所 | 承认犯罪并反省
- -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弥补被害人所受损害
- - 木浦律师事务所 | 无同类犯罪前科
- - 木浦律师事务所 | 不存在二次传播的可能
- 4.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判决

1.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委托人所涉犯罪嫌疑
来到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面临以下犯罪嫌疑。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经营个人事业,并与女性A交往了数年。
据称,委托人出于好奇拍摄了几张正在睡觉的A的照片。委托人还称,他将个人经营所得中的约3亿韩元交由A保管。
因急需用钱,委托人要求A归还该款项,但A一直回避联系。据称,委托人一气之下将此前拍摄的照片发送给了A的父亲。
这一行为构成违反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木浦律师事务所 | 一审判决
据称,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为争取免受处罚,曾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审。
经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为避免被判处徒刑,委托人找到木浦大倫律師事務所,希望在上诉审中获得协助。
2.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因违反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利用摄像头等拍摄)
① 使用摄像头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被拍摄者意愿拍摄可能引发性欲或羞耻感的人体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散布、销售、出租、提供或公开展示、放映第1款规定的拍摄物或复制件(包括复制件的复制件;本条下同)(以下称“散布等”)者,或者即使第1款规定的拍摄在拍摄当时并未违背被拍摄者的意愿(包括直接拍摄自己身体的情形),事后违背被拍摄者意愿散布该拍摄物或复制件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正是因违反上述法律而被判处徒刑。
3. 木浦律师事务所 | 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木浦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希望只需帮助其避免徒刑的请求,开始提供协助。
木浦律师事务所 | 承认犯罪并反省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承认本案犯罪行为,并对此真诚反省。
委托人对自己因出现钱款问题而一时冲动、仓促轻率行事深感懊悔。
木浦律师事务所 | 弥补被害人所受损害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想到本案可能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痛苦,每日都在反省。
委托人希望自己的道歉与反省能够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并在反省的同时努力弥补被害人所受损害。
木浦律师事务所 | 无同类犯罪前科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没有任何同类犯罪前科。
木浦律师事务所 | 不存在二次传播的可能
木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试图取回交由被害人保管的3亿韩元资产时,因无法取得联系而一时冲动,将本案照片发送给了被害人的父亲。委托人从未向其他任何人散布该照片,绝无二次传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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