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人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经过

- 2. 大倫济州毒品律师办理案件

- 3. 经大倫济州毒品律师辩护以不起诉结案

1. 委托人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经过
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委托人是一名经营个体业务的普通市民。
约1年多前,委托人在酒席上看到毒品相关新闻后,与朋友们聊起了相关话题。
委托人对该新闻产生兴趣,于是在搜索网站上搜索了“大麻”,结果搜出了多家声称出售大麻的卖家。
醉酒的委托人借着酒劲尝试购买,甚至实际转了账。
卖家收到汇款后立即销声匿迹,委托人认为自己实际上未能买到大麻,很快便忘记了此事。
然而约1年后,委托人接到检察机关要求接受调查的通知,因心中恐惧而向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求助。
济州毒品律师解读毒品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即使毒品买卖仅止于未遂,也应受到处罚。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3条(一般行为的禁止)
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
10. 下列各目中的任何一项行为
(一) 吸食或摄取大麻或大麻种子外壳的行为
(二) 为实施(一)目所述行为而持有大麻、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的行为
(三) 明知他人有意实施(一)目或(二)目所述行为,仍买卖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或者为其买卖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61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4. 违反第3条第10号,实施下列各目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
(一) 吸食或摄取大麻或大麻种子外壳的人
(二) 为实施(一)目所述行为而持有大麻、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的人
(三) 明知他人有意实施(一)目或(二)目所述行为,仍买卖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或者为其买卖提供居间服务的人
② 惯常实施第1款所述犯罪的人,可以在该罪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处罚。
2. 大倫济州毒品律师办理案件
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在着手办理案件前,组建了由3名以上毒品案件律师组成的TF团队,负责办理委托人的案件。
随后,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仔细审查案件,并据此准备辩护。
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还基于以下主张请求从宽处理。
- 委托人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是一名“模范市民”
- 委托人主动完成毒品预防教育课程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 委托人最终未能购得毒品,完全不存在成瘾风险
- 熟悉委托人品行的身边人士所作的真诚请愿
3. 经大倫济州毒品律师辩护以不起诉结案
检察机关认可了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的全部主张,并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委托人因此不再担心会受到处罚。
委托人表示,这是凭借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的实务经验才取得的结果,并表达了感谢。
拥有数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从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开始便与众不同。
对于决定毒品案件走向的因素,大倫律師事務所会提前掌握并作出应对。
我们将凭借洞察案件走向的敏锐判断,只为您带来所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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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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