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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大麻)

[济州毒品律师辩护案例]在济州毒品律师协助下以暂缓起诉处分结案

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因早已淡忘的往事突然接受了检察机关调查。

以下是经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协助,最终以不起诉结案的案例。

CONTENTS
  • 1. 委托人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经过
  • 2. 大倫济州毒品律师办理案件
  • 3. 经大倫济州毒品律师辩护以不起诉结案

1. 委托人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经过

向济州毒品律师求助的委托人是一名经营个体业务的普通市民。

约1年多前,委托人在酒席上看到毒品相关新闻后,与朋友们聊起了相关话题。

委托人对该新闻产生兴趣,于是在搜索网站上搜索了“大麻”,结果搜出了多家声称出售大麻的卖家。

醉酒的委托人借着酒劲尝试购买,甚至实际转了账。

卖家收到汇款后立即销声匿迹,委托人认为自己实际上未能买到大麻,很快便忘记了此事。

然而约1年后,委托人接到检察机关要求接受调查的通知,因心中恐惧而向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求助。

济州毒品律师解读毒品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即使毒品买卖仅止于未遂,也应受到处罚。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3条(一般行为的禁止)

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

10. 下列各目中的任何一项行为

(一) 吸食或摄取大麻或大麻种子外壳的行为

(二) 为实施(一)目所述行为而持有大麻、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的行为

(三) 明知他人有意实施(一)目或(二)目所述行为,仍买卖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或者为其买卖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

  •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第61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4. 违反第3条第10号,实施下列各目中任何一项行为的人

(一) 吸食或摄取大麻或大麻种子外壳的人

(二) 为实施(一)目所述行为而持有大麻、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的人

(三) 明知他人有意实施(一)目或(二)目所述行为,仍买卖大麻种子或大麻种子外壳,或者为其买卖提供居间服务的人

② 惯常实施第1款所述犯罪的人,可以在该罪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处罚。

2. 大倫济州毒品律师办理案件

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在着手办理案件前,组建了由3名以上毒品案件律师组成的TF团队,负责办理委托人的案件

随后,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仔细审查案件,并据此准备辩护。

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还基于以下主张请求从宽处理。

- 委托人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是一名“模范市民”

- 委托人主动完成毒品预防教育课程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

- 委托人最终未能购得毒品,完全不存在成瘾风险

- 熟悉委托人品行的身边人士所作的真诚请愿

3. 经大倫济州毒品律师辩护以不起诉结案

检察机关认可了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的全部主张,并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委托人因此不再担心会受到处罚。

委托人表示,这是凭借大倫律師事務所济州毒品律师的实务经验才取得的结果,并表达了感谢。

拥有数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从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开始便与众不同。

对于决定毒品案件走向的因素,大倫律師事務所会提前掌握并作出应对。

我们将凭借洞察案件走向的敏锐判断,只为您带来所期望的结果。

[제주마약변호사 방어사례] 제주마약변호사 조력으로 기소유예 종결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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