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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参加犯罪组织、开设赌场等

开设赌场等缓刑辩护 | 被告人避免当庭羁押的案例

因涉嫌开设赌场而面临当庭羁押风险的委托人,找到了本法人的刑事专业律师。委托人希望就开设赌场的嫌疑获得缓刑判决,从而避免实刑。

CONTENTS
  • 1. 因开设赌场等多项嫌疑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 2. 承认开设赌场等嫌疑,强调今后将踏实生活
    • - 参加犯罪组织及开设赌场等的刑罚是多少?
  • 3. 法院对开设赌场等嫌疑的被告人判处缓刑

1. 因开设赌场等多项嫌疑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适用开设赌场等多项嫌疑的委托人,面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据称,委托人与多名组织成员一起运营了非法赌博网站。

该组织按照总负责人(社长)、中层管理者(室长)、下层管理者(组长)、普通组织成员(职员)进行划分,形成了既定的等级;组织的决策及业务方针经由属于社长层的总负责人、中层管理者(室长)的内部会议决定后,再按照上述职级顺序逐级传达给下层组织成员。

非法赌博网站的宣传及会员招募由总代理负责,组织成员有机地协同运作,在赌博网站会员存入赌资后为其充值游戏币,并将资金转入总负责人指定的管理账户等,从事管理收益金的工作。

据称,委托人也接受了他们的提议并予以应允。委托人与这些人一起亲自出境前往海外,负责咨询业务等,作为犯罪组织的成员进行了活动。

最终,与组织成员共谋、实施了属于重大犯罪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等的委托人,面临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况。

2. 承认开设赌场等嫌疑,强调今后将踏实生活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沟通,组建了由多名在开设赌场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

大倫专业律师团队以被告人对开设赌场等嫌疑正在认真反省、并下定决心今后踏实生活为由,请求作出从宽处分。

■ 被告人是以运营非法赌博网站为目的组织的犯罪组织中,作为普通组织成员加入的

■ 经确认,被告人的参与程度较其他组织成员更低

■ 被告人承认检察官提交的全部证据,并在认真反省

■ 被告人自白全部罪行,并积极配合侦查

参加犯罪组织及开设赌场等的刑罚是多少?

下面来了解一下参加犯罪组织及开设赌场等犯罪的量刑。

尤其在本委托人的案件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适用了共同正犯等多项法律条款,因此这一点也一并了解。

韩国《刑法》第30条(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各自均作为该罪的正犯受到处罚

《刑法》第40条(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按照处罚最重之罪所定的刑罚予以处罚

《刑法》第50条(刑罚的轻重)① 刑罚的轻重依照第41条各款的顺序确定。但是,无期监禁与有期徒刑,以无期监禁为重;有期监禁的最长期限超过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时,以有期监禁为重。

② 同种类的刑罚,以最长期限较长者、最高数额较多者为重;最长期限或最高数额相同的,以最短期限较长者、最低数额较多者为重。

③ 除第1款及第2款外,综合考虑罪质与犯情(犯情)确定轻重。

《刑法》第114条(组织犯罪团体等)以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最长期为4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为目的,组织团体或集团,或加入该团体、集团,或作为其成员进行活动的人,按照其所图犯罪所定的刑罚处罚。但是,可以减轻刑罚。

《刑法》第247条(开设赌博场所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或空间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国民体育振兴法第26条(禁止类似行为等)① 非首尔奥林匹克纪念国民体育振兴公团及受托经营者的人,不得实施下述行为:发行体育振兴投注券或与之类似之物(包括通过信息通信网发行),并向命中结果者提供财物或财产上利益(以下称“类似行为”)。

② 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各款之一所列的行为。

1. 利用依据《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对发行体育振兴投注券或与之类似之物的系统进行设计、制作、流通,或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行为

2. 为进行类似行为而提供相关体育比赛信息的行为

3. 宣传类似行为,或中介、介绍购买体育振兴投注券或与之类似之物的行为

国民体育振兴法第49条之2(罚则)违反第18条之10第3款,将因职务而知悉的秘密泄露给他人或提供资料的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 法院对开设赌场等嫌疑的被告人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主张, 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

关于对开设赌场等多项嫌疑的被告人宣告缓刑的理由,法院说明称,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年龄、品行、家庭关系、犯罪动机、手段与结果、犯罪后的情况等本案记录及审判过程中所呈现的各项量刑要素。

大倫律師事務所组建由多名法律专家构成的执行团队,将专业性最大化,并以基于既往解决案例构建的大倫独有的诉讼系统,持续将委托的案件引向成功。

[도박공간개설 등 집행유예 방어] 도박공간개설 등 다수 혐의 받는 피고인 법정 구속 면한 사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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