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大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2. 大邱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制定辩护策略

- - 大邱律师事务所,主张并非雇佣关系
- - 大邱律师事务所,主张不存在关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 3. 大邱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成功获得不起诉

1. 前来大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向大邱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的委托人,请求证明自己就🔗劳动基准法违反行为所蒙受的冤屈。
委托人与控告人共同经营着一家位于大邱的便利店。
委托人与控告人为节省人力成本,决定各自负责半天的工作,并将收入对半分。
近来健康状况变差的委托人频繁需要前往医院,在此期间,委托人向代为工作的控告人支付了收入之外的时薪。
随着时间推移,便利店销售额下滑、收入减少,控告人突然以强迫劳动及违反最低工资法等违反劳动基准法的嫌疑,对委托人提起了控告。
对突如其来的控告感到慌乱的委托人,为针对该嫌疑进行辩护,前来了大邱律师事务所。
大邱律师审视的劳动基准法相关法令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7条(禁止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暴行、胁迫、监禁,以及其他不当限制精神上或身体上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自由意志的劳动。
《劳动基准法》第36条(款项结清)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死亡或离职的情况下,应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及其他所有款项。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可经当事人之间协商延长期限。
《劳动基准法》第43条(工资支付)
① 工资应以货币(通貨)形式,直接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但法令或集体协议中另有特别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工资或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支付。
② 工资应每月至少定于固定日期支付一次。但对于临时支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与此相当的款项,或由总统令规定的工资,不受此限。
2. 大邱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制定辩护策略
大邱律师事务所着手协助,以洗清委托人所受违反劳动基准法嫌疑的冤屈。
大邱律师事务所,主张并非雇佣关系
大邱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与控告人并非劳动基准法上的雇佣关系。
虽然委托人登记为该便利店的经营者,但委托人与控告人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便利店。
大邱律师事务所提交了关于投资金额的转账明细,以及两人曾共同参加总部店主培训这一点作为证据。
此外,还以韩国最高法院判例为依据,就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提出了判断标准。
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不应仅凭合同形式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来判断,而应根据其实质,即劳动者是否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来判断
大邱律师事务所,主张不存在关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大邱律师事务所为证明委托人与控告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主张“不存在关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一点。
所谓劳动合同属于诺成·双务合同之一,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当事人之间要约与承诺的内容。
即,本案缺乏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证据。
3. 大邱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成功获得不起诉
检方采纳了大邱律师事务所的主张,作出决定称:“本案中,控告人是否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是重要因素。控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无法断定为以工资为目的的雇佣关系。”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法官、检察官出身的律师凭借对侦查及审判程序的深入理解与经验,为委托人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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