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来访大倫的委托人

- -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件情况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令
- 2. 大倫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控告提供的协助

- - 关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的主张
-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咨询结果,“胜诉”

- - 若是因《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遭受损害的企业
1. 因《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来访大倫的委托人
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欲对某企业提起刑事控告的委托人,来访大倫倾诉苦恼,并如下坦言: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件情况

委托人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决心提起刑事控告的缘由如下。
委托人是经营农业机械、通用机械及农机零部件制造与销售业务的N企业的代表。
某天在网络上搜索委托人的公司时,出现的并非委托人的企业网站,而是一个名为T农机的其他网站,该网站宣传其像是从委托人企业获得农机零部件供应并进行销售。
然而,委托人从未向T企业供应过零部件,也从未委托其销售,因此深感荒唐。
由此,T企业进行了冒充委托人公司商品的宣传,或作出使人对商品质量及内容产生误认的宣传以推销广告,因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委托人遂决心提起刑事控告。
然而,毫无相关法律知识的委托人,便向大倫请求了法律咨询。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防止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从事同种经营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的法律》 第2条(定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属于下列各目之一的行为。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与在国内广为知晓的他人姓名、商号、商标、商品容器、包装及其他标示为他人商品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或销售、散布或进口、出口使用了此类标志的商品,从而使人对他人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
(六) 冒充他人商品,或对商品或其广告中的商品质量、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作出使人误认的宣传或标识,或以此类方法或标识销售、散布或进口、出口商品的行为
(十二) 以违反公平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将在国内广为知晓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签名等可识别该他人的标志,为自身经营擅自使用,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 其他以违反公平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为自身经营擅自使用他人通过相当投资或努力所形成的成果等,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
第18条(罚则) 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2. 大倫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控告提供的协助
为欲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对擅自宣传委托人商品的T企业提起刑事控告的委托人,大倫提供了如下法律咨询。
关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的主张
委托人的企业在22年间制造、销售农机产品及零部件,成为在使用农机的国内各地区客户中广为知晓的品牌。
然而,尽管从未与委托人签订供应合同或委托销售,却像是从委托人公司获得零部件供应并销售一般进行宣传,同时销售与委托人零部件毫无关联的产品。
大倫建议强调,这属于以违反公平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为自身经营擅自使用,从而侵害了委托人经济利益的事实。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咨询结果,“胜诉”
大倫为欲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嫌疑对对方企业提起刑事控告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最终使其被判处巨额罚金刑,从而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若是因《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遭受损害的企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通过向韩国专利厅长申报使其作出纠正建议,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如上述委托人一样提起刑事控告。
在此过程中,重要的是明确证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等事实。
因此,建议获得法律专家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基于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多起业务案例数据,为委托人提供契合其情况的解决方案与协助。如需帮助,欢迎随时向大倫提交🔗法律咨询申请。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