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求助大邱刑事专业律师的犯罪少年

- -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掌握的详细情况
- -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讲解的相关法令
- 2.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

- -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无奸淫意图
- -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主张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事实
- -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陈述委托人的真诚悔过
- 3. 在大邱刑事专业律师协助下获得"监护委托"处分的委托人

1. 前来求助大邱刑事专业律师的犯罪少年
前来委托大邱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是一名初中生,属于犯罪少年。他涉嫌奸淫比自己大一岁的未成年被害人,急需大倫的协助。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掌握的详细情况

委托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
两人通过社交媒体联系了两天左右,随后实际见了面。
交谈正酣时,委托人认为对方也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便让被害人来到大楼地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但被害人称自己并无此意愿,是被委托人强迫的,🔗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以欺骗等手段奸淫罪)向警方举报了委托人。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讲解的相关法令
针对儿童青少年的性犯罪,可能比一般《刑法》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 《刑法》第297条(强奸)
以暴力或胁迫强奸他人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7条(对儿童·青少年的强奸·强制猥亵等)
以暴力或胁迫强奸儿童·青少年者,处无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少年保护审判中,规定年满14周岁以上不满19周岁者为犯罪少年,年满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者为触法少年,而有实施犯罪或不良行为之虞的年满10周岁以上不满19周岁者为虞犯少年。
(* 此处的犯罪少年可能不适用保护处分,而是可能受到🔗未成年人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的少年保护处分类型如下。
第1号:委托保护人监护 |
第2号:受课命令(可适用于12岁以上少年) |
第3号:社会服务命令(可适用于14岁以上少年) |
第4号:保护观察官的短期保护观察(1年) |
第5号:保护观察官的长期保护观察(2年,可延长1年) |
第6号:委托儿童福利设施或其他少年保护设施监护 |
第7号:委托医院·少年医疗保护设施 |
第8号:送交少年院1个月以内 |
第9号:送交少年院6个月以下 |
第10号:送交少年院2年以下(可适用于12岁以上少年) |
2.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
向大邱刑事专业律师委托案件的被害人在案发当时年满16周岁,属于犯罪少年。正因如此,鉴于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更需要专业的协助。
大倫大邱事务所根据与委托人的深入咨询所掌握的情况,向审判庭作出如下主张,恳请从轻处理。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无奸淫意图
委托人是应被害人的要求才第一次前往案发地区,而被害人对该地区的地理情况熟悉得多。
此外,律师主张,当时委托人是初中生,而被害人是年长一岁的高中生,因此委托人完全没有使被害人陷入无法反抗状态而奸淫的意图。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主张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事实
从一般的强奸、强制猥亵等案件来看,通常伴随着为奸淫或猥亵而实施的暴力或胁迫。
然而在本案中,委托人对对方并未实施任何暴力或胁迫。
律师主张,调查结果显示,两人在约会过程中不时有肢体接触,程度逐渐加深,结合行为当时及此前的情况推断,可以认为对方存在默示同意。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陈述委托人的真诚悔过
委托人得知对方的状况后,内心十分痛苦。对于自己为满足私欲而做出的行为让对方感到如同遭受强奸和强制猥亵并深受折磨这一事实,委托人怀有真诚的歉意。
律师强调,这一点体现在委托人每天撰写的悔过书中。
3. 在大邱刑事专业律师协助下获得"监护委托"处分的委托人
大邱刑事专业律师积极协助面临刑事处罚危机的未成年委托人,最终获得了最轻的保护处分——第1号处分,"监护委托",就此结案。
委托人表示今后绝不再犯,并再三致谢,感谢律师的帮助。
青少年性格不稳定且易冲动,可能对同为未成年人的对象实施性犯罪。即使加害人是青少年,也可能根据犯罪程度和被害程度受到较重的处罚,因此建议在被指控后立即选任专业律师推进案件。
如需相关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大邱事务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