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进行釜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 2. 通过釜山律师咨询制定委托人辩护策略

- - 釜山律师咨询协助1. 主张被害人对委托人的好感
- - 釜山律师咨询协助2. 主张影像未被传播
- 3. 釜山律师咨询结果,成功防御避免实刑

1. 前来进行釜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前来进行釜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当时因类似强奸(乘人无法反抗)、🔗非法拍摄(偷拍)以及散布等指控被起诉。
为了至少避免实刑,委托人寻求律师咨询,并向大倫釜山律师请求帮助。
釜山律师咨询介绍的委托人案件相关法令
韩国《刑法》
第299条(准强奸、准强制猥亵)
利用他人心神丧失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奸淫或猥亵者,依照第297条、第297条之2及第298条的规定处罚。
第297条(强奸)以暴行或胁迫强奸他人者,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97条之2(类似强奸)以暴行或胁迫,对他人实施将性器官插入口腔、肛门等身体内部,或将手指等身体一部分或器具插入性器官、肛门的行为者,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98条(强制猥亵)以暴行或胁迫对他人实施猥亵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性暴力处罚法》
第14条(利用摄像头等进行拍摄)
① 利用摄像头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他人身体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散布、贩卖、出租、提供或公然展示、放映依第1项拍摄的影像或复制物者,或者即使第1项的拍摄在拍摄当时并不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但事后违背拍摄对象的意愿散布等该影像或复制物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通过釜山律师咨询制定委托人辩护策略
大倫通过釜山律师咨询,为委托人制定了辩护策略。
釜山律师咨询协助1. 主张被害人对委托人的好感
通过釜山律师咨询,大倫了解到被害人平时对委托人抱有强烈好感这一事实。
委托人主张,在案发当天,与委托人是同事关系的被害人也曾主动向委托人提议一起喝酒,并以末班公交车已停运为由,提议一同留在住处。
此外,委托人通过釜山律师咨询主张,该身体接触是双方相互同意的,且推测被害人此后曾向委托人提议交往,在遭到委托人拒绝后出于报复而提起控告。
通过釜山律师咨询,委托人提交了被害人提议饮酒的短信、被害人支付的住宿预订收据以及拒绝告白等短信内容作为证据。
釜山律师咨询协助2. 主张影像未被传播
通过釜山律师咨询,大倫主张,委托人虽误将与被害人的身体接触影像发送到与朋友的聊天群,但该影像未在任何地方被保存或进一步传播。
大倫釜山律师提交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结果显示,被害人的影像未保存在朋友的手机中,也未发送至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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