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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防御

统营法律事务所协助 | 成功防御90%损害赔偿额的统营律师

统营法律事务所协助了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而被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企业委托人,成功防御了被请求金额的90%,最终胜诉。

CONTENTS
  • 1. 前来统营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 - 统营律师了解的案件经过
    • - 统营律师讲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 2. 统营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 - 统营律师,委托人所获利益极少
  • 3. 统营法律事务所协助结果,成功防御90%损害赔偿额

1. 前来统营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统营法律事务所、大倫统营办事处的委托人是从事项链、耳环等贵金属设计的设计师,此前因被另一位贵金属设计师主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被提起诉讼。

统营律师了解的案件经过

统营法律事务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统营法律事务所详细听取了委托人的情况。

委托人在金银店销售自己亲自设计的戒指、项链、耳环等。

并且已就该设计完成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定登记。

而后,另一位设计师主张自己设计的戒指与委托人正在销售的戒指相当相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并以违反《著作权法》及违反《外观设计保护法》罪为由,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金的诉讼。

为此,委托人为寻求对损害赔偿金的防御,🔗大倫统营办事处的专业律师前来咨询。

统营律师讲解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保护产品外观或形态的重要权利,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部分。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得不到保护,其他公司可能会擅自复制,从而扰乱市场,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 《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4条(视为侵权的行为)

以经营为目的生产、转让、出租、出口或进口仅用于生产注册外观设计或与之类似的外观设计相关物品的物品,或以经营为目的对该物品作出转让或出租的要约的行为,视为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请求权与处罚如下。

1. 假处分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权持有人及独占实施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或禁止使用该设计或其他侵权行为。

2. 损害赔偿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专用实施权人可以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3.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因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与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利益被视为"不当得利",侵权人有义务将其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

4. 刑事处罚

故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或独占使用权的,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侵权人为法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该法人还将被处以罚金刑。

2. 统营法律事务所的协助

统营法律事务所在与委托人进行细致咨询后,由具有丰富知识产权纠纷承办经验的专业律师与专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利代理人出身律师等协作,为最大限度地防御委托人的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如下主张。

统营律师,委托人所获利益极少

委托人销售该设计戒指的时间不长,目前正在销售的金银店也开业不久,因此从戒指销售中获得的收益几乎为零。

因此主张,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5条第2款*,没有证据认定委托人获得了原告所主张的可观利益,故无法计算损害额。


* 《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15条第2款

② 请求损害赔偿时,侵犯该权利的人转让了用于实施该侵权行为的物品的,可以将符合下列各项的金额的合计额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所受的损害额。

1. 在该物品的转让数量中,不超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本可生产的物品数量减去实际销售的物品数量后所得数量的那部分数量,乘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在没有该侵权行为时本可销售的物品每单位数量的利润额所得的金额

2. 该物品的转让数量中,超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本可生产的物品数量减去实际销售的物品数量后所得数量的那部分数量,或存在因该侵权行为以外的事由而无法销售的数量时,对这些数量而言,就实施已获外观设计注册的设计可合理收取的金额

3. 统营法律事务所协助结果,成功防御90%损害赔偿额

统营法律事务所积极协助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诉讼,最终成功地在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中减免了90%

委托人表示,自己创业不久、资金不足,曾担心需要支付巨额损害赔偿,并向大倫再三表达了感谢。

若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如上述案例,若遭遇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则需要具备关于相关法律及法律程序的专业知识。

为进行妥善的防御与应对,建议将案件委托给专业律师并进行咨询。

大倫律師事務所设有🔗知识产权组,为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所有财产权相关纠纷提供协助,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需帮助,欢迎随时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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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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