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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现住建筑物放火

晋州刑事律师协助 | 晋州刑事律师,现住建筑物放火委托人缓刑

向晋州刑事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因涉嫌现住建筑物放火即将面临审判,为减轻处罚而找到了晋州事务所的刑事律师。

CONTENTS
  • 1. 找到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 - 找到晋州刑事律师的缘由
    • - 晋州刑事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晋州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 -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对自身过错进行反省
    • -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正为恢复损害而努力
    • -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的家人正恳请从宽处理
  • 3. 晋州刑事律师协助结果,“缓刑”
    • - 晋州刑事律师的案件核查

1. 找到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晋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在被害人住所纵火而被报案,遂紧急将刑事案件委托给了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晋州刑事律师。

找到晋州刑事律师的缘由

以下是与晋州刑事律师进行咨询的委托人的经过。

委托人与被害人是从事同一职业的同事关系。

案发当天,委托人饮酒后在回家途中路过了被害人的住所前。

据称,那一刻委托人以闻到不明气味为由,决定在被害人家中纵火。

委托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收据后,朝被害人住所方向扔去,损坏了住宅的一部分。

因此,被害人向警方报了案,委托人以涉嫌现住建筑物放火接受了调查。

为此,委托人为防御刑事处罚,向晋州事务所的刑事律师请求了帮助。

晋州刑事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晋州刑事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韩国《刑法》第164条(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① 放火烧毁供人居住使用或有人现在其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汽车、船舶、航空器或地下采掘设施的,处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犯第一项之罪致人伤害的,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66条(一般建筑物等放火)

① 放火烧毁第164条和第165条所载以外的建筑物、火车、电车、汽车、船舶、航空器或地下采掘设施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烧毁属于本人所有的第一项物品,从而引发公共危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 晋州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晋州刑事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咨询收集量刑事由,制定了系统的策略。

晋州刑事律师以如下主张恳请对委托人从宽处理。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对自身过错进行反省

委托人主张,对因自身行为造成损害一事深表反省。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正为恢复损害而努力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为恢复损害,在调查一结束便前往探望被害人表达歉意,并为赔偿损失做出了努力。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的家人正恳请从宽处理

晋州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的家人承诺将严格管束委托人不再犯同样的过错,并提交了请愿书。

3. 晋州刑事律师协助结果,“缓刑”

接受晋州刑事律师主张的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但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对上述刑罚缓期执行。”

晋州刑事律师的案件核查

上述案件是 🔗现住建筑物放火涉嫌该罪名被报案的委托人在晋州刑事律师的帮助下获得缓刑判决的案例。

在进行刑事诉讼防御时,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推进诉讼。

如果您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防御方面遇到困难,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晋州刑事律师请求协助。

진주형사변호사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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