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蔚山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 - 前来咨询蔚山离婚律师的经过
- - 蔚山离婚律师讲解的与案件相关的法令
- 2. 蔚山离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蔚山离婚律师,离婚事由不存在
- - 蔚山离婚律师,原告的责任
- 3. 法院对蔚山离婚律师主张的判断

- - 如果您需要蔚山离婚律师的帮助
1. 前来咨询蔚山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蔚山离婚律师的委托人,因被妻子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与🔗大倫蔚山办事处的离婚律师进行了咨询。
前来咨询蔚山离婚律师的经过

本案委托人被妻子要求离婚,并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
据妻子主张,自婚姻初期起,委托人便态度强硬、经常恶语相向,并以顶嘴为由对其施暴。
因此,妻子主张婚姻关系破裂的全部责任在于委托人,并要求支付3千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妻子还主张,自己在整个婚姻期间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在物质和精神上全力支持委托人,因此还主张按50%的贡献度进行财产分割。
委托人诉说了自己的委屈,表示根本没有此类事实,反而是妻子在婚姻期间多次引发金钱问题、未尽到对家庭的扶养义务,并请求进行诉讼防御。
蔚山离婚律师讲解的与案件相关的法令
韩国《民法》将🔗裁判离婚的事由规定为以下六种。
1. 配偶存在不正当行为时 |
如果婚姻破裂的责任在于对方,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则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存在诉讼时效。自离婚之日起满3年,时效即届满。
■ 韩国《民法》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① 因不法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该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
② 自实施不法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时,亦与前项相同。
2. 蔚山离婚律师的协助事项
蔚山离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详细咨询分析了案件,并积极主张原告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分割请求依据所列举的内容均非事实,委托人对婚姻破裂不负有责任。
蔚山离婚律师,离婚事由不存在
原告以因委托人的施暴等不当对待而长期遭受精神痛苦为由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但(律师)主张其对此缺乏依据。
委托人主张,在阻止经常离家在外生活的原告离开的过程中曾发生肢体冲突,当时双方互相受到擦挫伤,除此之外并无对原告施暴或恶语相向的事实。
蔚山离婚律师,原告的责任
反而是原告在婚姻期间多次引发金钱问题,并长期擅自离家出走,使家人陷入精神痛苦之中。
(律师)主张此次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同样明显是原告为偿还自己拖欠的债务而提出的,并恳请驳回该请求。
3. 法院对蔚山离婚律师主张的判断
接受蔚山离婚律师主张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如果您需要蔚山离婚律师的帮助
本案是被妻子以婚姻破裂责任为由蒙冤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分割的委托人,在大倫蔚山离婚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以驳回请求进行防御的案例。
离婚中,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亲权、抚养权等所有事项都可能成为纠纷的根源,因此在案件初期获得🔗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较为有利。
如果您在类似案件中需要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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