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访问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 - 仁川法律事务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 - 仁川法律事务所告知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 - 仁川法律事务所主张B公司无经济损失或损失轻微
- - 仁川法律事务所申辩系因对法律的无知所致
- 3. 仁川法律事务所以缓刑结案

- - 在仁川法律事务所协助下宣告缓刑
1. 访问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访问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正面临因涉嫌🔗伪造私电子记录的诉讼,为获得案件辩护方面的协助,来到了大倫的仁川事务所。
仁川法律事务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来到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是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的老板。
由于自己经营的公司因严重的经营困难而破产,委托人向平时如兄弟般相处的B公司代表提议授受税务发票。
在委托人表示会为其结算被征收的税款后,B公司代表接受了这一提议。
委托人指示完全了解这一情况的本公司职员,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电子税务发票。
但是,得知被征收的税款金额比自己预想的多之后,B公司代表请求委托人停止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
然而,委托人利用自己持有的B公司公认证书,未停止继续开具电子税务发票,最终被B公司代表控告。
为此,委托人为对伪造私电子记录诉讼进行辩护,访问了大倫的仁川法律事务所。
仁川法律事务所告知的案件相关法令
▶ 韩国《刑法》第231条(伪造·变造私文书等)
以行使为目的,伪造或变造与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有关的他人文书或图画者,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韩国《刑法》第232条之2(伪造·变造私电子记录)
以妨害事务处理为目的,伪造或变造与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有关的他人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体记录者,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韩国《刑法》第234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等)
行使依第231条至第233条之罪所制作的文书、图画或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体记录者,处以各该罪所定之刑。
2. 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仁川法律事务所为委托人的诉讼辩护,由拥有丰富伪造私电子记录案件经验的仁川律师组成应对团队,协助了诉讼的全部程序。
仁川法律事务所主张B公司无经济损失或损失轻微
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应对团队主张,因委托人伪造电子税务发票而由B公司承担的增值税极其轻微。
此外,查看B公司直接向侦查机关提交的税务发票明细可知,B公司反而能够享受获得增值税退还的经济利益。
仁川律师申辩称,委托人的行为并非仅对B公司产生了不利影响。
仁川法律事务所申辩系因对法律的无知所致
仁川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的涉案行为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所致。
委托人完全不知道以他人名义开具税务发票的行为违反法律。
因自己的无知而被控告的委托人一直责怪自己,深深自责。
仁川律师申辩称,委托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过错,并下定决心今后作为更健康的社会成员诚实生活。
3. 仁川法律事务所以缓刑结案
仁川法律事务所由拥有丰富伪造私电子记录诉讼经验的仁川律师组成应对团队协助诉讼,最终以宣告缓刑结案。
在仁川法律事务所协助下宣告缓刑
来到仁川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因涉嫌伪造私电子记录、行使伪造私电子记录等而被控告,处于需要进行诉讼辩护的状况。
为此,大倫由拥有丰富案件经验的仁川律师组成应对团队,协助了从法律咨询到诉讼结束的整体程序。
结果,法院采纳了仁川律师的主张,对委托人宣告了缓刑。
如果您像上述案例一样,希望获得伪造私电子记录诉讼辩护方面的协助,我们诚挚推荐您🔗向大倫律師事務所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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