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寻求光州毒品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2. 光州毒品律师委托人的犯罪事实

- - 光州律师确认的处罚程度
- 3. 光州毒品律师为委托人辩护

- - 毒品律师,委托人的抑郁症
- - 光州律师,委托人的坦白
- - 毒品律师,接受治疗的意愿
- 4. 光州毒品律师委托人的判决

1. 前来寻求光州毒品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光州毒品律师帮助的委托人称,自己曾多次吸食毒品,在最后一次吸食时被警方逮捕、面临处罚风险,因此请求毒品律师的协助。
2. 光州毒品律师委托人的犯罪事实
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如实讲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某天在观看一部与吸毒相关的电影时,对毒品产生了兴趣。
他很轻易地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了一名贩卖毒品的人,并抱着"试一次应该没关系"的想法联系了卖家,决定购买毒品。
在与卖家约定见面的那天,他们在汽车旅馆见面,购买了冰毒,并当场在卖家的帮助下进行了吸食。
此后,委托人又多次与卖家在上述汽车旅馆见面,购买并吸食了属于毒品的冰毒。
为抓捕毒品卖家而前往上述汽车旅馆的警察,也发现了处于毒品作用之下的委托人,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因此一并被逮捕。
光州律师确认的处罚程度
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被认定涉嫌购买及吸食毒品,面临如下处罚风险。
第4条(禁止非麻醉药品类经手人经手麻醉药品类)
① 非麻醉药品类经手人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持有、拥有、使用、运输、管理、进口、出口、制造、调剂、用药、授受、买卖、介绍买卖或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行为
第60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2. 违反第4条第1项,对属于第2条第3号乙目及丙目的精神药品或含有该物质的精神药品进行买卖、介绍买卖、授受、持有、拥有、使用、管理、调剂、用药、提供者,或开具记载精神药品的处方笺者
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虽非麻醉药品类经手人,却🔗吸食了毒品并予以购买,且次数多达数次,因此似乎难免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光州毒品律师为委托人辩护
光州毒品律师为委托人展开了辩护。
毒品律师,委托人的抑郁症
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在年幼时父母离家出走,由祖父母抚养长大。
由于经历了这样不幸的成长过程,委托人患有中度抑郁症及焦虑障碍,并已接受了数年治疗。
然而随着病情加重,为了忘却痛苦,他每天独自饮酒,身心变得更加疲惫不堪。
在此期间,他看了一部与毒品相关的电影后,出于"或许能摆脱精神痛苦"的好奇,没费多少周折便见到了毒品卖家,购买并吸食了冰毒。
光州律师,委托人的坦白
委托人在存在毒品后遗症的状态下接受调查,因此说话有些语无伦次,但在光州毒品律师的协助下,他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诚恳地配合了所有调查。
此外,为根除毒品贩卖,他还积极配合了侦查。
毒品律师,接受治疗的意愿
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因本案犯罪被逮捕,获释后随即前往精神科就诊,接受了关于药物不当使用的治疗。
此后,光州毒品律师的委托人也一直坚持自行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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