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海云台律师 | 委托人的请求

- 2. 海云台律师 | 委托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 - 海云台律师 | 委托人的主张
- 3. 海云台律师 | 著作权法

- 4. 海云台律师 | 协助

- - 海云台律师 | 本案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物
- 5. 海云台律师 | 处分

1. 海云台律师 | 委托人的请求
海云台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前来海云台大倫律師事務所诉说冤情并请求协助。
2. 海云台律师 | 委托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海云台律师的委托人称因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而遭到刑事控告,委托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如下。
对海云台律师的委托人提起控告的被害人,是委托人离职公司的代表,
该被害人以委托人离职后擅自盗用其公司图片、以类似方式销售相同商品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为由提起了控告。
海云台律师 | 委托人的主张
海云台律师主张此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极为冤枉,其主张如下。
委托人在离职后一直销售相同的商品,
被害人主张遭到著作权侵害的图片,只是对正在销售的商品进行拍摄的图片而已,并不属于著作物。
而且该图片也只是海云台律师的委托人在拍摄新图片之前使用了几周而已,目前完全没有使用该图片。
3. 海云台律师 |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136条(罚则)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可并科(倂科)。
1. 以复制、公演、公众传送、展示、发行、出租、制作二次著作物的方式,侵害著作财产权或依本法受保护的其他财产性权利(依第93条规定的权利除外)者
根据对海云台律师提起控告的被害人的主张,委托人侵犯了🔗著作权,因此依据《著作权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海云台律师必须为委托人洗清冤屈。
4. 海云台律师 | 协助
海云台律师为洗清委托人的冤屈、使其摆脱受处罚的危机,展开了如下协助。
海云台律师 | 本案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物
海云台律师委托人案件中成为问题的照片,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物。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物,必须是属于文学、学术或艺术范围的创作物。
因此需要具备创作性,而本案中所使用的照片属于一种产品照片,难以认定其具有值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性努力及个性。
虽然不能说其中完全没有被害人的创作,但并不具备值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性。
从常理来看,本案图片并非艺术、美术照片或特别具有差异化的图片,而只是单纯的产品照片,海云台律师的委托人仅短暂使用,便因违反《著作权法》而受到处罚,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此外,委托人只是短暂使用了该图片,之后又重新拍摄照片更换了图片。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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