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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诈骗罪帮助犯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 | 帮助无辜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获不起诉决定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为一名无辜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提供了帮助。

在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就涉嫌诈骗罪帮助犯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CONTENTS
  • 1. 前来咨询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委托人
    • -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解读电信网络诈骗
  • 2.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证明委托人无辜
    • -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主张委托人完全不知是电信网络诈骗
    • -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就委托人是否存在故意提出主张
  • 3.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结果,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1. 前来咨询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涉案委托人
电信网络诈骗律师解读电信网络诈骗(点击)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当时无辜卷入了电信网络诈骗。

委托人按照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的指示,提取被害人汇入其本人账户的款项,购买礼品券后交给团伙成员,因涉嫌以此方式帮助该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而接受了检察机关调查。

委托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电信网络诈骗,当时感到非常害怕。

大倫的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开始为委托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辩护协助。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解读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组织化和专业化,受骗的被害人也越来越多。

相关手法甚至发展到像上述案件委托人一样,直接当面接收并转交现金的大胆程度。

电信网络诈骗等电子金融犯罪,是利用通过欺骗他人获取的个人信息及金融交易信息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可能依照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受到处罚。不得以欺骗他人的方式使其交付财物,或者由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财产性利益。

关于诈骗罪成立要件的判例

诈骗罪以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引发处分行为,进而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成立。此处所称处分行为,是指向行为人等交付财物或赋予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受骗者必须具有处分意思并实施受该意思支配的行为,而且受骗者必须是有权处分相关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人(参见韩国大法院2012年6月28日宣判的2012도4773号判决)

明知存折及现金卡等将被用于诈骗犯罪仍予以转让的,除构成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犯罪外,还可能依照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帮助犯受到处罚。

关于诈骗罪帮助犯成立的判例

在被告人明知账户将被用于诈骗犯罪,仍以本人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将该账户的存折、现金卡及密码转让给甲,致使甲欺骗乙并让乙将现金汇入上述账户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帮助实施了诈骗犯罪(参见韩国大法院2010年12月9日宣判的2010도6256号判决)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韩国《刑法》第347条,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证明委托人无辜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以证明委托人并非故意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主张委托人完全不知是电信网络诈骗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主张,委托人当时完全没有怀疑这是电信网络诈骗。

委托人目前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甚至需要向贷款机构借款。

委托人在咨询低息贷款的过程中,团伙成员向其介绍了利率更低的“个体经营者贷款产品”。

团伙成员称申请个体经营者贷款需要交易记录,并指示委托人提取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兑换成礼品券后交给对方。

委托人完全没有想到汇入本人账户的款项是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款。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就委托人是否存在故意提出主张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强调,这一系列过程与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委托人无法认识到这是电信网络诈骗。

此外,委托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金钱报酬的保证或承诺。

委托人接到警方调查通知后,才意识到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如果委托人明知此类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仍予以帮助和参与,就不会积极配合该项调查。

3. 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协助结果,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经仁川电信网络诈骗律师辩护,检察机关认为“难以断定犯罪嫌疑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无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该事实”,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如上述案件所示,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日益复杂,导致大量被害人出现。

尤其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即使不存在犯罪故意,也往往因难以证明这一点而受到不当处罚。

因此,最好在专业电信网络诈骗律师的帮助下,从初期应对阶段起进行周密准备。

大倫律師事務所为消除法律服务欠缺地区,已在韩国主要城市开设事务所,提供不留服务盲区的法律服务。

委托人可通过移动端预约到访咨询,在希望的时间前往附近的地区事务所接受咨询。

如果您因上述情况正在仁川地区寻找电信网络诈骗律师,敬请前往大倫律師事務所🔗仁川律师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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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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