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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其他)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 | 协助遭弟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使其请求被驳回的案例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协助了一位因被指擅自从已故母亲账户中提取钱款、而遭亲弟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最终成功使对方的请求被驳回。

CONTENTS
  • 1. 前来求助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请求无理由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委托人的举证
  • 3. 在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协助下“驳回原告请求”

1. 前来求助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会见了一位遭亲弟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这是一起由弟弟提起的诉讼,弟弟主张委托人擅自从已故母亲的账户中提取现金,并主张继承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债权。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

从事货车运输业的委托人一生都与母亲同住并赡养母亲。

后来,母亲被诊断为肺癌晚期,委托人便辞去工作,全力照护母亲。

据称,母亲将存折密码等告知了委托人,委托人便提取母亲存折中的癌症确诊保险金等,用于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

然而,母亲去世后,委托人的亲弟弟突然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其理由是,委托人未经同意擅自从母亲的账户中提取了现金,因此母亲对委托人享有损害赔偿债权,且该损害赔偿债权已由本人继承,故要求支付相应金额。

对此,委托人深感冤枉,需要在大倫富川办公室的协助下进行诉讼防御。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 韩国《民法》

第1000条(继承顺位)

① 在继承中,按以下顺位成为继承人。

1.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子女)

2. 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父母)

3.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4. 被继承人四寸以内的旁系血亲(死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外甥)或父母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姑、姨母等)、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弟、表弟等))

第1004条(继承人的丧失资格事由)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不得成为继承人。

1. 故意杀害或企图杀害直系尊亲属、被继承人、其配偶或处于继承先顺位或同顺位者

2. 故意对直系尊亲属、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施加伤害致其死亡者

3. 以欺诈或胁迫方式妨碍被继承人就继承所立遗嘱或撤回遗嘱者

4. 以欺诈或胁迫方式使被继承人就继承立下遗嘱者

5. 伪造、变造、损毁或隐匿被继承人就继承所立遗嘱书者

2.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为消除委托人的冤屈,力图使亲弟弟提起的诉讼被驳回,并为此细致地分析了案件。

随后,继承专业律师与民事专业律师协作,向审判庭作出如下主张。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请求无理由

委托人的亲弟弟主张,委托人未经已故母亲同意从其账户中提取了钱款,并称此为侵权行为,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在损害赔偿请求中,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实应由原告举证,而原告未能客观地证明:① 委托人“未经许可” 从死者账户中提取钱款;② 该笔钱款仅用于其自身利益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委托人的举证

如上述主张所示,原告未能客观地证明其主张,而委托人则明确证明了以下事实:自己曾悉心赡养已故母亲,并在照护死者直至最后的过程中获得了提取钱款的许可,且用该笔钱款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用。

3. 在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协助下“驳回原告请求”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指出,在损害赔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能清晰地提出其主张的依据,而委托人则明确证明了并非擅自从死者账户中提取钱款,最终成功使原告的请求被驳回

近来,随着“具荷拉法”修正案的出台,在死亡后的继承程序中,“重大违反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或实施重大犯罪行为,抑或存在其他极不当对待的情形”下,遗产得以完整地由实际尽到赡养义务的家人继承。

由于死亡后的继承程序会因具体案例与情况而有所不同,若您正面临继承相关的困难,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最为便利。

大倫律師事務所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与继承纠纷相关联的民刑事诉讼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协助。如您需要帮助,敬请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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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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