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往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委托人经历
- -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定
- 2.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的协助过程

- -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关于不正当关系的主导方
- -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对婚姻破裂所占的责任比例
- 3. 在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协助下追偿款请求获全额支持

- - 如希望通过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追偿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
1. 前往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往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接受律师咨询的委托人与已有配偶的女性发生婚外情,并被得知此事的该女性配偶提起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委托人支付了2,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后,委托人希望向与其共同发生婚外情的女性请求追偿。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委托人经历

委托人明知工作中结识的同事已有配偶,却仍与其交往。
委托人背着该同事的配偶多次长时间与其见面,最终该配偶得知此事,委托人因此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委托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万韩元。
委托人以对方持续要求与自己见面为由,诉说了只有自己支付全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委屈。
🔗大倫大邱办事处承诺为委托人的追偿款请求诉讼提供协助。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上述委托人的情况,婚外情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从而侵害或妨碍作为婚姻本质的夫妻共同生活,并侵害另一方作为配偶的责任和权利,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行为,原则上被视为侵权行为。
因此,实践中经常通过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果被提起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的诉讼,在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后,可以向与自己共同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对方(原告的配偶)提出追偿款请求,要求其分担自己已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关系中,各自承担一定份额,该份额应根据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失程度确定。当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清偿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使全体共同免责时,可以按照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负担份额比例向其行使追偿权。(参见韩国大法院1999. 2. 26.宣告的98다52469判决等)
2.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的协助过程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为协助希望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的委托人,首先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
随后,以在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追偿相关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为基础组建了TF工作组,并向审判庭提出了以下主张。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关于不正当关系的主导方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积极主张,有大量情况表明对方主导了不正当关系。被告曾邀请委托人到自己家中,并不断挽留试图结束与被告关系的委托人、与其联系,主导了该不正当关系。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对婚姻破裂所占的责任比例
被告与配偶的婚姻关系破裂,并非仅由其与委托人的不正当关系造成。被告除委托人外,还与其他婚外情第三者(男性)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考虑到被告与委托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时间很短,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不应对2,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承担全部责任。
3. 在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协助下追偿款请求获全额支持
大邱离婚律师事务所协助委托人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最终委托人请求的追偿款获得全额支持。
审判庭判决称:“就原告与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内部负担比例可认定为5:5。”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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