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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木浦离婚咨询 | 木浦离婚专业律师咨询后财产分割减额判决

请求木浦离婚咨询的委托人因遭遇过度的财产分割诉讼,向大倫律師事務所木浦分所的离婚专业律师请求了法律咨询。

CONTENTS
  • 1. 了解木浦离婚咨询的契机
    • - 接受木浦离婚咨询的委托人
    • - 木浦离婚咨询中介绍的相关法理
  • 2. 木浦离婚咨询后提出的解决方案
    • - 专注木浦离婚咨询的大倫的防御策略
  • 3. 木浦离婚咨询后直至离婚的结果
    • - 若了解木浦离婚咨询,大倫律師事務所

1. 了解木浦离婚咨询的契机

预约木浦离婚咨询的委托人收到了配偶提起的离婚起诉状。

此后,为获得离婚诉讼相关的建议,前来了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木浦离婚咨询中心。

接受木浦离婚咨询的委托人

接受木浦离婚咨询的委托人与配偶已持续了30年的婚姻生活。

其间,配偶以照顾孙女为由离家后,突然寄来了离婚起诉状。主要内容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和财产分割请求。

委托人实施了殴打、辱骂和恶言,以及对配偶的漠视和侮辱,

并主张其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生活费是离婚的起因,将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转嫁给委托人。

财产分割比例为原告70%、委托人30%,并对此进行主张,

由于原告还主张对委托人所有的多处不动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反驳这些主张,委托人在接受木浦离婚咨询后,为获得帮助访问了大倫律師事務所离婚组。

木浦离婚咨询中介绍的相关法理

韩国《民法》第826条(夫妻间的义务)

①夫妻应当同居并相互扶养、协助。但因正当理由暂时不同居的情形,应当相互容忍。

第840条(裁判上离婚原因)

夫妻一方在存在下列各项事由的情形下,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离婚。

1. 配偶有不贞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时

6. 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参照大法院1999年判决等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应以爱情、诚信及忍耐相互理解并保护对方,尽最大努力维持婚姻生活;即使在婚姻生活中面临成为障碍的种种情形,夫妻也应尽力克服此类障碍。

参照大法院2000年裁定等

由夫妻一方形成的积极财产或债务,若对方与其形成、维持或负担无关,则不应将其纳入财产分割对象财产。因此,进行裁判上离婚的财产分割时,分割对象财产及数额原则上应以离婚诉讼事实审辩论终结日为基准确定。

参照大法院2013年判决等

婚姻关系破裂之后至辩论终结日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动,系因夫妻中一方的后发事由所致,与婚姻中共同形成的财产关系无关等属于特别情形所致,与婚姻中共同形成的财产关系无关等存在特别情形的情况下,该变动的财产应从财产分割对象中排除

2. 木浦离婚咨询后提出的解决方案

木浦离婚咨询后,组成了由适合委托人情况的离婚专业律师和在财产分割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共3人组成的TF团队,掌握了原告关于财产分割比例的主张和贡献程度的主张,展开了反驳辩论。由于需要对原告纳入财产分割的不动产进行审查和鉴定,相关领域专家的法律建议也对案件策略有所帮助。

专注木浦离婚咨询的大倫的防御策略

专注木浦离婚咨询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就原告主张委托人为离婚的有责配偶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点,以及将委托人的特有财产纳入财产分割对象从而扩大其范围一点,

过度夸大原告对家庭的贡献度一点关于婚姻关系破裂时点的分歧主张,对此展开了指正。

由于原告的起诉状和书面内容整体上与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冲突严重,需要负责团队进行细致的审查。

● 委托人并不希望与原告离婚

● 委托人未对原告施加严重不当对待,也从未实施殴打

● 原告纳入财产分割对象的不动产大部分是被告婚前的特有财产

● 原告是一个连邻里居民都愿意书写事实确认书予以证明的、对家庭漠不关心的人

● 原告完全没有自行从事经济活动的努力,也未对家庭生计有所补益

● 原告对委托人一直从事的农活毫无贡献,其贡献度70%的主张无法认可

3. 木浦离婚咨询后直至离婚的结果

木浦离婚咨询后,直至作出离婚判决,历经了数月的审理过程。委托人最终因财产贡献度获认定为60%、达到2倍,从而得以取得财产分割减额的结果。

若了解木浦离婚咨询,大倫律師事務所

这是在大倫律師事務所接受木浦离婚咨询后,委托人财产贡献度从30%被认定提高至60%、达2倍以上的经历。

委托人在大倫律師事務所离婚组的帮助下,得以顺利地从对方配偶手中守住了赠与给子女的不动产,并使财产贡献度获得了相当高的认定。

如果您与委托人处于相同状况,正因财产分割问题与对方配偶进行法律争议,希望您通过木浦离婚咨询访问大倫律師事務所木浦事务所,获得建议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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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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