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江陵民事律师的委托人

- 2. 江陵民事律师讲解的电子金融交易法

- 3. 江陵民事律师展开的委托人辩护

- - 江陵借款律师“委托人事先了解不充分”
- - 江陵借款律师“委托人未参与诈骗犯罪”
- 4. 江陵民事律师促成的委托人判决

1. 找到江陵民事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江陵民事律师的委托人表示,自己被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委托人认为自己没有赔偿损害的义务,因此委托进行防御,委托人的情况如下。
委托人辞去了工作数年的公司,由于平时一直使用公司宿舍,因此需要另找独自居住的住处。
委托人为此开始了解贷款,但由于没有工作,贷款未能获得批准。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看到一个贷款中介网站并发送了消息,随后收到了A组长的回复。
A组长表示,如果没有工作很难获得贷款批准,并称只要告知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就会制作收入证明,帮助其获得贷款批准。
于是委托人告知了账号、密码、居民登录号等信息,A组长提醒说,在贷款获批之前不能查看账户,若查看可能会导致批准延迟。
于是委托人干脆删除了账户应用程序,此后接到警方联系,称因涉嫌违反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需要接受调查。
原来委托人的账户被用于诈骗犯罪,委托人在接到警方联系后才得知,自己的账户被身份不明者用作接收骗取款项的账户。
找到江陵借款律师的委托人,是因为被身份不明者骗取款项的受害人主张委托人也是共犯,提起了要求赔偿约700万韩元的诉讼,因此需要防御方面的协助。
2. 江陵民事律师讲解的电子金融交易法

江陵民事律师的委托人曾接到警方联系,称因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需要接受调查,
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接入媒介的选定、使用及管理)
3. 以用于犯罪为目的,或明知将被用于犯罪,而借入或出借接入媒介,或者保管、传递、流通的行为
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转让或受让接入媒介的行为被严格禁止。
此处所称接入媒介,是指在电子金融交易中使用的电子式卡片、电子信息、用户编号、用户的生物识别信息、密码等。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罚则)
2. 违反第6条第3款第2项或第3项,借入或出借接入媒介的人,或者保管、传递、流通的人
委托人表示,由于违反了电子金融交易法,依据上述法令被判处了200万韩元的罚金。
3. 江陵民事律师展开的委托人辩护
委托人认为,自己并无故意却被判处罚金刑已属冤枉,更不能再承担损害赔偿,因此委托进行民事诉讼防御。
江陵借款律师为委托人展开了如下辩护。
江陵借款律师“委托人事先了解不充分”
江陵借款律师强调,委托人在海外度过了学生时代,因此对韩国国内的贷款流程缺乏充分的事先了解。
委托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法完全不了解,因此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存折会被用于犯罪。
江陵借款律师“委托人未参与诈骗犯罪”
江陵借款律师强调,委托人并未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委托人仅因出借自己接入媒介的事实被判处罚金刑,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则完全没有被立案、处罚的事实。
由此可知,委托人对于自己的接入媒介将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事,完全没有认识或预见。
4. 江陵民事律师促成的委托人判决
听取江陵民事律师陈述的审判部作出了如下判决。
2.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江陵借款律师防御了委托人案件中原告的全部请求金额,并促成了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负担的判决。
如果您像委托人一样,处于可能被冤枉承担损害赔偿的危机、需要防御的情况,欢迎随时通过🔗律师推荐获得帮助,就案件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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