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 2. 为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 3.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成功促使原告撤诉

1.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请求就撤销欺诈行为之诉进行抗辩。
委托人被原告提起撤销欺诈行为之诉,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该案件牵涉委托人所信任的熟人相关的复杂财产问题,委托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接受了釜山市内的律师推荐,前来大倫咨询。
釜山律师通过细致的咨询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点,为委托人提供了契合的法律协助。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的案件情况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原告与案外人B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制作了与租赁保证金返还相关的公证证书。
案外人B因经营失败和财务困难,未能向原告清偿公证证书所载债务,原告主张案外人B为损害自己而故意处分了财产。
尤其原告主张,本案不动产系案外人B的唯一财产且处于债务超过状态,因而构成欺诈行为,遂对被告提起了🔗撤销欺诈行为之诉。
问题在于,本案不动产是被告出于个人投资目的与案外人B共同推进事业时进行名义信托的财产。
釜山律师讲解的撤销欺诈行为之诉
欺诈行为是指损害债权人的法律行为,即债务人故意将土地、房屋、存款等变更至他人名下,或者秘密出售、藏匿古董、字画等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从而妨碍债权人收回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
韩国《民法》第406条(债权人撤销权)
①债务人明知有害于债权人而实施以财产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并恢复原状。但因该行为受益之人或转得人在行为当时或转得当时不知有害于债权人的,不在此限。
依据该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欺诈行为并恢复原状,这被称为撤销欺诈行为权。
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欺诈行为之诉,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合同等),将财产恢复至未处分的状态,随后对回复至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的清偿。
撤销欺诈行为之诉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存在债权 ▲存在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因欺诈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少于债务 ▲债务人是否认识到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2. 为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为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提供了辩护协助。
釜山律师明确证明了与案外人B之间的名义信托关系,并强调案外人B的债务超过状态并不如原告主张的那样确凿,据此构思了法律策略。
釜山律师推荐策略,主张本案不动产系名义信托财产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是在釜山经营中小规模制造企业的商人,通过熟人结识了案外人B。
案外人B向委托人提议新事业项目,并说服委托人为筹措事业初期资金,须将委托人的不动产暂时转至自己名下。
对此,委托人基于对案外人B的信任,将本案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至案外人B名下,并试图借此办理贷款。
然而,此后事业完全未能推进,随着案外人B的财务问题暴露,本案诉讼由此发生。
釜山律师主张,委托人只是为了与案外人B的投资项目而将不动产名义转移至案外人B,案外人B实质上并不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釜山律师为证明这一点,详细说明了不动产的资金来源和名义信托的经过,并提交了名义信托合同及投资相关文件等。
釜山律师强调,若在法律上认定名义信托成立,则该不动产不能成为原告强制执行的对象,这是不满足撤销欺诈行为要件的决定性因素。
釜山律师推荐策略,关于案外人B财务状况的主张
釜山律师主张,委托人对案外人B的债务状况完全不知情。
就金钱债权而言,若不公示,大多数情况下无从知晓。
接受釜山律师推荐的委托人同样事先完全不知晓案外人B对原告负有债务。
釜山律师还指出,原告关于案外人B处于债务超过状态的主张并未得到明确证明。
债务超过状态虽是欺诈行为成立的主要要件,但律师强调,案外人B除与原告的债务关系外仍可能存在其他资产,且债务的具体规模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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