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济州房地产律师 | 案件概要

- - 济州房地产律师 | 受赠部分买卖价款
- - 济州房地产律师 | 租税犯处罚法相关法律依据
- 2. 济州房地产律师 | 主要争议焦点梳理

- - 济州房地产律师 | 父亲的正犯嫌疑是否成立
- - 济州房地产律师 | 委托人的帮助嫌疑是否成立
- - 济州房地产律师 | 委托人无帮助故意
- 3. 济州房地产律师 | 案件结果不予移送

1. 济州房地产律师 | 案件概要
济州房地产律师 | 受赠部分买卖价款
济州房地产律师委托人的父亲表示,出售建筑物时所需的增值税及资本利得税均已全额缴清,这笔钱来源正当,可以收下用于补充新婚生活资金。
于是,委托人将收到的约4亿韩元用于清偿债务及生活开支,并已全部用完。
此后,委托人收到通知称,其已在韩国因涉嫌帮助违反《租税犯处罚法》而被立案,须尽快接受调查。
后来才得知,济州房地产律师委托人的父亲预计负有缴纳8亿韩元资本利得税的义务,但其在负债超过资产的状态下,以逃避对欠税采取强制征收处分为目的,将共计4亿韩元赠予了作为其子女的委托人。
济州房地产律师的委托人因此被怀疑明知上述情况仍予以帮助。
济州房地产律师 | 租税犯处罚法相关法律依据
济州房地产律师表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委托人的父亲是否确实违反了《租税犯处罚法》。
根据韩国《所得税法》第88条,转让所得是指因转让资产而产生的所得,即资产所有权实际上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
依据该法第94条,土地、建筑物等资产的转让应缴纳资本利得税;根据该法第98条,资产转让日应认定为价款结清日、所有权转移登记日及合同约定尾款支付日中最早的一日。
根据该法第110条,资本利得税的缴纳期限以转让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基准计算,申报及缴纳期限为该月最后一日后的2个月以内。
韩国《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62条规定,纳税义务于产生转让所得之月的最后一日成立,因此应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签订日、价款结清日及所有权转移日等因素作出判断。
因此,可以判断济州房地产律师委托人父亲的纳税义务是在其收齐30亿韩元建筑物出售价款之月的最后一日成立。
然而可以确认,委托人的父亲在纳税义务尚未产生之前,便已将部分买卖价款交给委托人。
2. 济州房地产律师 | 主要争议焦点梳理
济州房地产律师审查相关法律原理后阐明,父亲并无故意违反《租税犯处罚法》的事实,因此委托人的帮助嫌疑也不成立。
济州房地产律师 | 父亲的正犯嫌疑是否成立
济州房地产律师首先从法律原理上审查了委托人的父亲是否违反《租税犯处罚法》。
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资本利得税纳税义务于收齐全部买卖价款之日所在月份月末成立。
委托人的父亲在资本利得税纳税义务成立前,将部分财产赠与委托人,因此不符合违反《租税犯处罚法》之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由于正犯之罪不成立,委托人的帮助嫌疑也不成立。
济州房地产律师 | 委托人的帮助嫌疑是否成立
济州房地产律师主张,只有正犯的犯罪嫌疑成立,帮助犯的嫌疑才会成立。
韩国大法院判例(2022도5826)判示,在资本利得税纳税义务尚未成立的状态下实施的财产赠与,不符合违反《租税犯处罚法》之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委托人的帮助嫌疑也不成立。
济州房地产律师 | 委托人无帮助故意
济州房地产律师的委托人并不知道父亲在出售从祖父处获得的建筑物时未缴纳资本利得税。
委托人也完全不知道父亲是否为了逃避欠税义务而向其支付4亿韩元。
济州房地产律师的委托人主张,案发时其正在英国居留,并且与父亲断绝联系已超过20年,因此并不了解上述事实。
委托人还主张,其并未将收到的4亿韩元用于不正当用途,而是用于偿还债务和补贴生活费,因此也不存在帮助的故意。
3. 济州房地产律师 | 案件结果不予移送
在济州房地产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被证实对帮助违反《租税犯处罚法》的嫌疑不成立,并获得了不予移送决定。
相关方面认定,济州房地产律师的委托人并不知道父亲拖欠资本利得税的事实,也不知道父亲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且未将收到的款项用于不正当目的。
此外,随着相关法律判断认定父亲涉嫌违反《租税犯处罚法》的罪名不成立,对委托人的帮助嫌疑也被认定不成立。
最终,委托人得以免除法律责任并洗清冤屈,本案也成为再次印证原则性适用税法与刑法十分重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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