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房地产法律咨询的委托人

- - 请求房地产法律咨询的经过
- - 房地产法律咨询中审视的全税保证金返还诉讼相关法令
- 2. 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提供的协助事项

- 3. 房地产法律咨询结果,‘胜诉’

- - 如需就全税保证金返还请求诉讼进行房地产法律咨询
1. 请求房地产法律咨询的委托人
就房地产法律咨询 提出请求的 委托人 ,在全税 合同 到期后仍 未能从房东处 取回保证金 ,于是决心提起全税保证金诉讼 ,向大倫律師事務所 寻求了帮助。
请求房地产法律咨询的经过
这是就房地产法律咨询 提出请求的 委托人的 案例。
委托人与本 案 被告 是签订了为期两年 租赁合同的 承租人与 出租人 的关系。
在租赁合同 到期日的 四个月前, 委托人在合同到期后 不再 续约的 意思 予以表达。
但 被告 称未能在合同 到期日 如期 备齐保证金 , 并就保证金未返还 部分 的利息 予以支付 以作交换, 将保证金 返还 日期稍作推迟 。
委托人 此后将租赁物 予以返还, 被告 在三个月间 就保证金未返还 部分 的利息 虽有支付 ,但实际上 对全税保证金 却未 支付。
合同 结束后 满三个月起便联系 不上 的被告的 情形, 委托人 决心提起诉讼 。
为此, 委托人 为取回全税保证金及保证金未返还 部分 的利息 ,向大倫律師事務所 请求了房地产法律咨询 。
房地产法律咨询中审视的全税保证金返还诉讼相关法令
| ▷ 租赁住宅的返还及租赁保证金的返还 |
|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内容承担返还租赁住宅等义务, 出租人则负有返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 (韩国《民法》 第536条) |
| 承租人中途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取回租赁保证金; 租赁关系已终止而出租人仍不返还保证金时,为维持对抗力与优先受偿权,在返还保证金之前不应搬离。 (大法院 2008. 3. 13 宣判,2007다54023 判决) |
即使租赁关系终止,在承租人取回保证金之前,租赁关系仍被视为存续, 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仍保有租赁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住宅租赁保护法》 第4条第2款) |
| 承租人一方面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另一方面在取回保证金之前享有拒绝交付租赁住宅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出租人一方面享有租金支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在收回租赁住宅之前享有拒绝支付保证金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 承租人即使不履行作为对待义务的租赁住宅交付,只要取得执行依据,也可启动强制执行。(《住宅租赁保护法》 第3条之2第1款及 《民事执行法》 第41条) |
2. 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提供的协助事项
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 收集了 可对委托人 有利 适用的 资料 后, 作出如下 主张。
主张被告有义务向委托人返还保证金
被告与 委托人 之间的租赁合同 已经终止, 据此, 被告有义务向委托人 支付全税保证金 6500万 韩元 。
但被告对此 并未 予以 履行 这一点, 予以主张。
主张被告单方面回避委托人的联系
被告在合同 结束后 的三个月间,就保证金未返还 部分 的利息 30万 韩元向委托人 予以支付。
但此 之后, 被告 对委托人的 联系 予以回避,因而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 提起了这一 诉讼 一事, 予以主张。
主张委托人自合同到期4个月前起已明确表明拒绝续约的意思
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 , 取得了委托人 在租赁合同 到期前数月 起即 向出租人作出拒绝续约 意思表示的 短信 记录 , 并予以出示。
委托人虽在本 案 租赁合同上的 义务 已予履行 ,被告 却未返还保证金 ,对此 予以主张。
3. 房地产法律咨询结果,‘胜诉’
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 进行的全税保证金诉讼的结果, 审判部 ‘被告应 向原告 65,000,000韩元以及保证金未返还 部分 的利息 予以支付’ ,作出如此命令。
委托人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 ,得以将全税保证金及 保证金 未返还 部分 的利息一并 予以 取回。
如需就全税保证金返还请求诉讼进行房地产法律咨询
上述 案件是通过房地产法律咨询 就全税保证金返还请求 取得成功的 委托人的 案例。
如果 像上述 情况一样 需要进行全税金 诉讼 的 人士 , 敬请垂询大倫律師事務所的 房地产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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