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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强奸、强奸未遂

性侵犯专业律师 | 在大倫性侵犯专业律师协助下强奸罪获无罪

前来咨询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当时面临强奸、强奸未遂诉讼,需要进行辩护,在大倫的协助下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CONTENTS
  • 1. 前来咨询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 - 性侵犯专业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 - 性侵犯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理
  • 2. 性侵犯专业律师为诉讼提供的协助
    • -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被害人陈述不具可信性
    • -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对方女性陈述与客观证据相矛盾
    • -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并非性犯罪被害人的通常反应
  • 3. 在性侵犯专业律师协助下获无罪判决
    • - 性侵犯专业律师,诉讼结果获无罪判决

1. 前来咨询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强奸未成年人,当时需要进行诉讼辩护。

性侵犯专业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前来咨询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在与熟人的酒局结束后,与当天初次见面的一名女性单独留了下来。

两人交谈中产生好感并接吻,但已有家室的委托人感到愧疚,推开了该女性并先行离开。

但该女性称自己无法回家,提议一起去汽车旅馆。

进入汽车旅馆后,该女性诱惑委托人并再次接吻,但委托人出于对家人的良心不安,将该女性留下后离开了房间。

后来才得知该女性是未成年人,并以遭到委托人强奸为由提起了控告。

性侵犯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理

■ 性侵犯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理

▶ 韩国《刑法》第297条(强奸)

以暴力或胁迫强奸他人者,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刑事审判中,对被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检察官;有罪的认定,必须依据能够使法官确信公诉事实真实到没有合理怀疑余地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因此若无此类证据,即便对被告人存在有罪嫌疑,也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韩国最高法院2006年4月27日宣判2006도735判决等参照)

◎ 在被告人始终强烈否认公诉事实、且与公诉事实相符的直接证据事实上仅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若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公诉事实构成有罪,则要求该陈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达到几乎不容置疑的高度证明力(韩国最高法院2012年5月10日宣判2011도16413判决参照)

◎ 就强奸罪而言,暴力或胁迫须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而该暴力或胁迫是否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或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不仅应考虑所行使的该暴力及胁迫的内容与程度,还应综合行使有形力的经过、与被害人的关系、案发当时的情况等各种情形加以判断(韩国最高法院2000年6月9日宣判2000도1253判决等参照)

2. 性侵犯专业律师为诉讼提供的协助

性侵犯专业律师为查明委托人的无罪,在诉讼的整体程序中竭尽全力提供了协助。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被害人陈述不具可信性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被害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不具有可信性。

被害人是否记得案件,是判断被害人陈述可信性的重要因素。

然而,被害人对包括案发当日饮酒量在内的案件记忆情况,陈述前后不一致。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对方女性陈述与客观证据相矛盾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对方女性的陈述与客观证据也相矛盾。

据对方女性陈述,委托人为强奸自己而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用力拉扯其衣服,并称保管着当天所穿的衣服。

但侦查结果显示,对方女性提交的衣服上完全未检出委托人的DNA。

对此,大倫的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对方女性的陈述与上述客观证据并不一致。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并非性犯罪被害人的通常反应

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对方女性的反应并非性犯罪被害人通常会有的反应。

据案发当日一同参加酒局的相关人员证言,他们认为对方女性的陈述前后不符,因而不再介入该案件。

此外,当案件相关人员表示将为对方女性出庭作证时,对方女性非但不感激,反而发怒,做出令人难以理解的行为。

对此,大倫的性侵犯专业律师主张,即便考虑到性犯罪被害人的反应可能多种多样,对方女性的行为也难以视为通常反应。

3. 在性侵犯专业律师协助下获无罪判决

在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蒙冤被指控强奸、强奸未遂的委托人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无罪判决。

性侵犯专业律师,诉讼结果获无罪判决

前来咨询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强奸未成年人、强奸未遂,当时需要进行诉讼辩护。

对此,大倫的性侵犯专业律师从警方侦查阶段起,就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诉讼的整体程序中竭尽全力提供了协助。

其结果是,面临三年以上实刑危机的委托人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无罪判决。

这是在性侵犯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避免适用韩国《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才得以取得的结果。

若有人正因与上述委托人类似的情况而苦恼,欢迎随时前来咨询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性侵犯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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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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