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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等

群山律师咨询 | 协助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侮辱嫌疑委托人获不予移送

请求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就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侮辱嫌疑向群山律师请求了辩护。

在群山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获得不予移送决定。

CONTENTS
  • 1. 请求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 -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处罚程度
  • 2. 为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 - 群山律师咨询协助1. 关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是否成立的主张
    • - 群山律师咨询协助2. 关于侮辱罪达成和解事实的主张
  • 3.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不予移送结案

1. 请求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群山律师咨询

这是请求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侮辱嫌疑,即将面临警方调查。

委托人希望由具备警察、侦查官经历的侦查应对团队提供协助,选择了大倫律師事務所群山律师事务所。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居住在群山的委托人,因在与朋友们的群聊中发送的消息,被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侮辱罪提起控告。

委托人在群聊中,为配合朋友针对其女友发送的性内容短信而附和,未加思索地说了一些夹杂性玩笑的话。

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作为控告人的朋友女友得知存在一个针对自己交流性消息的群聊,确认内容后提起了本案控告。

委托人原以为这只是朋友之间交流的普通内容,因此对该控告感到十分慌乱。

委托人寻找办理过多起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律师,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群山律师请求了帮助。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处罚程度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是指以引发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通过电话、邮件、电脑及其他通信媒介,使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声音、文字、图画、影像或物品到达对方的犯罪。

它是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规定的性犯罪之一,指以引发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性欲为目的,利用通信媒介使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信息到达对方的犯罪。

若认定构成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可被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刑。


侮辱罪,是通过实施足以公然贬低他人社会评价的侮辱性言行而构成的犯罪。

该侮辱罪的成立需具备▲特定性▲公然性▲故意性3个要件。

∙特定性:即侮辱性发言所针对的对象能否被特定。

即便未指名道姓,只要通过绰号、聊天昵称、账号等能让任何人特定出该人是谁,即构成侮辱罪的特定性。

若仅凭绰号他人无法判断出我是谁,则不构成特定性。

∙公然性:所谓公然性即传播可能性,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认知的状态。

也就是说,须存在实施侮辱性发言的人、遭受侮辱性发言的人,以及听到该发言的其他人,才能构成。

∙故意性:须为具体蔑视或贬低他人的发言或辱骂,而非笼统的意见或批评。

若认定构成侮辱罪,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为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我们为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展开了辩护协助。

群山律师咨询协助1. 关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是否成立的主张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以‘使引起性羞耻感的文字等到达对方之人’为处罚对象。

群山律师主张,本案中仅在群聊内进行了对话,因此并不存在使内容到达被害人的情形。

本案的群聊是仅有朋友之间参与的极为私密的聊天室,是并未预设会被控告人看到的聊天室。

控告人擅自拿走手机并查看,不能视为‘在实质上直接向其传达’。

群山律师展开上述辩护策略,强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无法成立。

群山律师咨询协助2. 关于侮辱罪达成和解事实的主张

群山律师主张,委托人对本案侮辱相关的被疑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并向被害人真诚道歉。

被害人接受了委托人的道歉,并出具了控告撤回书和不愿处罚书。

群山律师强调,因控告人撤回控告,已无刑事公诉权。

3.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委托人,不予移送结案

接受群山律师咨询的结果,在侮辱罪上获得无公诉权决定,在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上获得无犯罪嫌疑的不予移送决定。

若像上述案件委托人一样卷入多项嫌疑,应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细致把握情况,并针对各项嫌疑构思应对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侦查、审判辩护、和解及调解等各案件的每一程序中均由律师提供协助,提供切合情况的应对策略。

若因上述情况正在群山市内寻求🔗律师推荐,敬请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群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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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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