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委托人

- -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掌握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 什么是侵占遗忘物罪?
- - 侵占遗忘物罪的成立要件
- 2.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应对策略

- - 强调完全不存在故意性与非法取得意图
- - 反省态度及与被害人的和解
- 3.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 | 检方侦查后即获暂缓起诉处分

1. 委托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委托人
委托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委托人在无意中卷入侵占遗忘物罪案件,接受了侦查机关的调查。
为获得法律协助,委托人找到办案经验丰富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刑事组的釜山刑事诉讼律师,说明了案件的经过。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掌握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居住在釜山的委托人在走路时,发现人行道一侧放着一个钱包。
钱包内装有现金和多张卡,还包含可以确认失主身份的身份证。
委托人起初打算向警察局报案以帮助找到失主,但随着时间推移,在忙碌的日常中忘记了此事。
对此,钱包失主认为委托人延迟归还是出于想要占有钱包的意图,遂以侵占遗忘物罪对委托人提起控告,委托人因此接受了警方调查。
什么是侵占遗忘物罪?
侵占遗忘物罪是依据韩国《刑法》第360条规定的犯罪,指擅自侵占脱离他人占有的物品的行为。
即,在拾得明确存在失主的物品后不予归还,而由本人占有,或向他人出售、出租时成立的犯罪。
本罪一旦成立,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
侵占遗忘物罪与盗窃罪相似,但盗窃罪是拿走他人正在占有的物品,而侵占遗忘物罪的区别在于,是对在无占有人状态下拾得的物品不予归还。
侵占遗忘物罪的成立要件
侵占遗忘物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客体 | 必须是他人所有的遗忘物。这是指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与占有人意思无关而脱离占有的物品。 |
| 行为 | 必须存在侵占(取得)该物品的行为。 |
| 非法取得意图 | 这是侵占遗忘物罪成立中最重要的要素,必须存在不当排斥权利人、故意将他人物品当作自己所有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意图。 |
| 故意性 | 行为人必须在明知该物品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仍故意实施侵占行为。 |
2.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应对策略
委托人在蒙受冤屈的情况下,为获得法律应对和协助,选任了在釜山拥有丰富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采取了如下应对策略。
强调完全不存在故意性与非法取得意图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通过与委托人充分沟通,首先细致地掌握了案件情况。
在掌握案件情况后,主要围绕若被认定不存在非法取得意图,则侵占遗忘物罪不成立这一点,制定了周密的辩护策略。
首先,釜山刑事诉讼律师以委托人记录拾得钱包的日期、时间、地点等内容作为证据,强调委托人只是单纯保管钱包,完全没有使用或处分钱包的行为。
这成为证明侵占遗忘物罪核心要素“非法取得意图”并不存在这一点的重要依据。
反省态度及与被害人的和解

委托人在调查过程中深刻反省,立即归还了钱包,并向被害人表达了深切的歉意。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以此为依据,强调委托人正在真诚反省,类似情况不会再次发生。
通过达成圆满和解,还向检方转达了被害人不希望对其处罚这一点。
最后,还积极陈明委托人是没有刑事处罚前科的初犯,在社会生活中也一贯诚实。
3. 釜山刑事诉讼律师 | 检方侦查后即获暂缓起诉处分
在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协助下,检方对委托人作出了暂缓起诉处分。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官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的同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将其提交审判的处分。
由此,委托人得以在不留下前科的情况下了结案件,并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作用超越了单纯的法律代理人,可提供重要的防御策略。
因侵占遗忘物罪而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必须从案件初期起在专业律师的法律建议下,提出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具体证据或情况。
尤其像侵占遗忘物罪这样故意性难以证明的案件,在经验丰富的辩护人的帮助下作出准确的法律应对十分重要。
因为如果在未正确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接受调查,可能会陷入导致更重处罚的不利境地。
此外,当因拾得遗失物而使对方遭受的损失明确、需要和解时,与律师一起进行周密的案情分析也很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刑事组通过在🔗侵占遗忘物罪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釜山刑事诉讼律师的协助,为委托人化解冤屈。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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