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背景

- - 拍摄自习咖啡厅女学生的委托人
- - 自愿随行前往警察署
- 2.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分析

- - 相关法律原理审查
- - 近期动向: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的混乱
- 3.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协助内容

- 4.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在仁川律师协助下以不予移送结案

1.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背景
来到仁川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是一名年满20岁的大学生,退伍后正在为复学而学习。
委托人因未能克制性冲动,在自习咖啡厅偷拍隔板旁女学生的身体部位,后被发现,即将接受警方调查。
拍摄自习咖啡厅女学生的委托人
委托人陈述称,其平时曾反复拍摄路过女性的身体部位,查看后立即删除。
其称,自己受性冲动驱使偷拍身体部位,但随后因涌上心头的负罪感,并未传播或发布照片,而是立即删除,并反复实施过此类行为。
本案中,委托人在自习咖啡厅学习时听到旁边传来女学生的声音,产生性冲动后用相机拍摄了其身体部位。
但被害人察觉委托人的可疑举动后,立即联系管理员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并就其犯罪行为进行追问。
鉴于被害人尚未成年,当时需要进行细致的法律审查并制定应对策略。
自愿随行前往警察署
委托人最终自愿随行前往警察署,并主动提交了手机、电脑和USB存储设备等物品。
当时,委托人因害怕嫌疑暴露而全部予以否认,但如今希望传达真诚的歉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为促成委托人与被害人顺利和解,仁川律师制定了代为协商和解的策略。
2.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分析

仁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了相关法律原理,并就委托人可能受到的处罚方向进行了研判。
此外,律师还分析了近期与USB电子数据取证有关的争议事项,以及是否保障参与权的相关问题。
相关法律原理审查
<🔗非法拍摄罪(偷拍)>
条款 | 内容 | 处罚 |
《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 | 使用相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 违反被拍摄者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感的人的身体者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构成要件>
① 违反被拍摄者的意愿
② 引起性欲或羞耻感
近期动向: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的混乱
近期曾有一起案件因USB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未保障参与权,导致全部证据无效并获判无罪。
因此,进行USB电子数据取证时是否应当保障参与权,已成为一项争议问题。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仁川律师掌握近期动向,协助委托人在本案中妥善获得与数字证据能力有关的参与权保障。
① 数字证据能力标准之争
该案行为人A某是一名30多岁男性,涉嫌非法拍摄前女友们的身体照片及性行为照片,并持有3年。
其中一名前女友B某偶然发现这些照片后向警方报案,并复制USB存储设备、提交副本,案件始末由此曝光。
审查该案的警方在对存有犯罪影像的USB存储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排除了A某的参与权。
但是,相关证据被视为违法收集的证据,其证据能力遭到否定,第1、2审因此均作出无罪判决。
然而,审理该案的韩国大法院持不同意见。
韩国大法院认定,USB副本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是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无须保障A某的参与权。
据此,警方收集的证据均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案件被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② “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的混乱
虽然此前存在与上述案例相似的判例,但判决结果不同,由此引发了对“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范围的争议。
<USB判例 vs 手机判例>
案件类型 | 案件概要 | 实质对象 | 是否保障参与权 | 是否认可证据能力 |
USB案件 (撤销发回重审) | 经确认,被害人提交的USB存储设备内文件为非法拍摄物 | 被害人 | 无须保障 | 认可 |
手机案件 (韩国大法院全体合议庭) | 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提交警方进行电子数据取证 | 犯罪嫌疑人 | 需要保障 | 不予认可 |
相似案例出现不同结果,甚至令负责案件调查的侦查人员也感到困惑。
③ 实务问题及侦查中的混乱
关于应保障谁的参与权等“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在不同判例中有不同认定。
也就是说,由于数字证据可以复制和远程管理,参与权保障方面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
尤其是在扣押即时通信数据时,包含数百人的群聊中应将谁视为实质对象等问题仍未解决。
正因数字证据具有特殊性,目前缺乏统一标准,需要根据个案判例作出判断,所以仁川律师有必要细致审查各项判例,并援引与委托人情况相似的判例。
3.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协助内容

仁川律师代表委托人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向其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和慰问。
此外,律师提出适当的和解金,请求被害人友好和解。被害人随后出具不愿追究处罚书并达成和解。
委托人是初犯,没有与本案相关的同类前科。
此外,委托人是大学2年级学生,一直认真专注于学业。
本案犯罪行为系偶发,委托人并未散布或分享拍摄物,未造成二次伤害。
4.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在仁川律师协助下以不予移送结案
在仁川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委托人与被害人顺利达成了和解。
最终,被害人出具不愿追究处罚书并同意和解,韩国检察机关对委托人作出附教育条件的暂缓起诉处分,最终未提起公诉。
如果因🔗非法拍摄罪(偷拍)而面临手机等设备被实施🔗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的情形,建议尽快申请🔗预约法律咨询,与律师共同制定应对策略。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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