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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非法拍摄(偷拍)

仁川律师事务所 | 20岁委托人因涉嫌偷拍被立案,不起诉结案

仁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主要承办仁川地区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因涉嫌在自习咖啡厅非法拍摄一名女学生而接受警方调查,遂请求协助进行辩护应对。

CONTENTS
  • 1.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背景
    • - 拍摄自习咖啡厅女学生的委托人
    • - 自愿随行前往警察署
  • 2.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分析
    • - 相关法律原理审查
    • - 近期动向: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的混乱
  • 3.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协助内容
  • 4.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在仁川律师协助下以不予移送结案

1.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背景

来到仁川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是一名年满20岁的大学生,退伍后正在为复学而学习。

委托人因未能克制性冲动,在自习咖啡厅偷拍隔板旁女学生的身体部位,后被发现,即将接受警方调查。

拍摄自习咖啡厅女学生的委托人

委托人陈述称,其平时曾反复拍摄路过女性的身体部位,查看后立即删除。

其称,自己受性冲动驱使偷拍身体部位,但随后因涌上心头的负罪感,并未传播或发布照片,而是立即删除,并反复实施过此类行为。

本案中,委托人在自习咖啡厅学习时听到旁边传来女学生的声音,产生性冲动后用相机拍摄了其身体部位。

但被害人察觉委托人的可疑举动后,立即联系管理员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并就其犯罪行为进行追问。

鉴于被害人尚未成年,当时需要进行细致的法律审查并制定应对策略。

自愿随行前往警察署

委托人最终自愿随行前往警察署,并主动提交了手机、电脑和USB存储设备等物品。

当时,委托人因害怕嫌疑暴露而全部予以否认,但如今希望传达真诚的歉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为促成委托人与被害人顺利和解,仁川律师制定了代为协商和解的策略。

2. 仁川律师事务所 | 案件分析

大倫律師事務所仁川律师事务所非法拍摄(偷拍)不起诉案例

仁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了相关法律原理,并就委托人可能受到的处罚方向进行了研判。

此外,律师还分析了近期与USB电子数据取证有关的争议事项,以及是否保障参与权的相关问题。

相关法律原理审查

<🔗非法拍摄罪(偷拍)>

条款

内容

处罚

《性暴力处罚法》第14条

使用相机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

违反被拍摄者意愿,拍摄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感的人的身体者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构成要件>

① 违反被拍摄者的意愿

② 引起性欲或羞耻感

近期动向: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的混乱

近期曾有一起案件因USB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未保障参与权,导致全部证据无效并获判无罪。

因此,进行USB电子数据取证时是否应当保障参与权,已成为一项争议问题。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仁川律师掌握近期动向,协助委托人在本案中妥善获得与数字证据能力有关的参与权保障。

① 数字证据能力标准之争

该案行为人A某是一名30多岁男性,涉嫌非法拍摄前女友们的身体照片及性行为照片,并持有3年。

其中一名前女友B某偶然发现这些照片后向警方报案,并复制USB存储设备、提交副本,案件始末由此曝光。

审查该案的警方在对存有犯罪影像的USB存储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排除了A某的参与权

但是,相关证据被视为违法收集的证据,其证据能力遭到否定,第1、2审因此均作出无罪判决。

然而,审理该案的韩国大法院持不同意见。

韩国大法院认定,USB副本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是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无须保障A某的参与权

据此,警方收集的证据均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案件被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② “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的混乱

虽然此前存在与上述案例相似的判例,但判决结果不同,由此引发了对“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范围的争议。

<USB判例 vs 手机判例>

案件类型

案件概要

实质对象

是否保障参与权

是否认可证据能力

USB案件

(撤销发回重审)

经确认,被害人提交的USB存储设备内文件为非法拍摄物

被害人

无须保障

认可

手机案件

(韩国大法院全体合议庭)

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提交警方进行电子数据取证

犯罪嫌疑人

需要保障

不予认可

相似案例出现不同结果,甚至令负责案件调查的侦查人员也感到困惑。

③ 实务问题及侦查中的混乱

关于应保障谁的参与权等“实质上的搜查扣押对象”概念,在不同判例中有不同认定。

也就是说,由于数字证据可以复制和远程管理,参与权保障方面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

尤其是在扣押即时通信数据时,包含数百人的群聊中应将谁视为实质对象等问题仍未解决。

正因数字证据具有特殊性,目前缺乏统一标准,需要根据个案判例作出判断,所以仁川律师有必要细致审查各项判例,并援引与委托人情况相似的判例

3.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协助内容

大倫律師事務所仁川律师事务所解决案例

① 承认全部嫌疑后进行和解

仁川律师代表委托人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向其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和慰问。

此外,律师提出适当的和解金,请求被害人友好和解。被害人随后出具不愿追究处罚书并达成和解。

② 初犯且无同类前科

委托人是初犯,没有与本案相关的同类前科。

此外,委托人是大学2年级学生,一直认真专注于学业。

本案犯罪行为系偶发,委托人并未散布或分享拍摄物,未造成二次伤害。

4. 仁川律师事务所 | 在仁川律师协助下以不予移送结案

在仁川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委托人与被害人顺利达成了和解。

最终,被害人出具不愿追究处罚书并同意和解,韩国检察机关对委托人作出附教育条件的暂缓起诉处分,最终未提起公诉。

如果因🔗非法拍摄罪(偷拍)而面临手机等设备被实施🔗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的情形,建议尽快申请🔗预约法律咨询,与律师共同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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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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