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城南律师 | 案件背景

- - 案件时间线梳理
- - 因涉嫌强制猥亵被立案
- 2. 城南律师 | 案件研判

- - 争议焦点
- - 相关法律原理审查
- 3. 城南律师 | 协助内容

- 4. 城南律师 | 案件以缓刑结案

1. 城南律师 | 案件背景

前来寻求城南律师帮助的委托人已有5年前因强制猥亵被判处罚金刑的前科。
此次委托人也未能克制冲动,触摸被害人的臀部和腿部,实施强制猥亵后被立案。
案件时间线梳理
委托人曾在10日前触摸过同一被害人的身体部位。
当时被害人以为是自己误会,便未予追究,但记住了委托人的长相和穿着。
然而,案发当天委托人再次触摸其身体部位后,被害人确信这是性骚扰(猥亵),遂向警方报案。
事件发生10日前,触碰被害人臀部 ↓ 当时被害人以为是自己误会,未予追究 ↓ 案发当日上午8时,触碰同一被害人的臀部和腿部 ↓ 被害人曾回头看了一眼,但仍未停止 ↓ 因被害人报案,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被立案 |
因涉嫌强制猥亵被立案
委托人曾于5年前因强制猥亵指控被判处罚金刑。
但此次案件属于再次实施同类犯罪,委托人可能被判处实刑(实际服刑),事关重大。
委托人称,因其已经结婚,担心此事被家人知道,所以未能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和解。
委托人请求代理和解,表示希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争取避免实刑(实际服刑)。
对此,城南律师为协助委托人制定了和解代理策略及法律应对方案。
2. 城南律师 | 案件研判

城南律师在掌握本案争议焦点后,审查了相关法律原理。
同时制定和解代理策略,帮助委托人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
争议焦点
委托人已有5年前因强制猥亵被判处罚金刑的前科。
城南律师研究了通过完成性教育课程及性犯罪预防教育、提交悔过书等方式,展现委托人认真努力防止再犯的方案。
被害人认为自己被同一犯罪嫌疑人猥亵了两次,因此不愿轻易同意和解。
城南律师通过以下策略说服被害人。
▷ 转交约10封委托人亲笔悔过书
▷ 支付和解金及慰问金500万韩元
▷ 赔偿心理治疗费及医疗费
相关法律原理审查
为帮助委托人避免实刑(实际服刑),城南律师审查了与🔗在公共场所猥亵及强制猥亵有关的法律原理。
<性骚扰(猥亵)量刑比较>
区分 | 强制猥亵 | 在公共场所猥亵 |
法律依据 | 韩国《刑法》第298条 |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1条 |
构成要件 | 伴随暴力或胁迫的猥亵 | 以猥亵故意在公众聚集场所实施猥亵 |
场所限制 | 无特定场所限制 | 发生于公共交通工具、演出·集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处罚幅度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是否属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 非亲告罪 | |
是否登记身份信息 | 可以 | |
主要特点 | 伴有强制性的性犯罪 | 考虑场所特殊性的性犯罪 |
<比较判例>
区分 | 强制猥亵 (韩国大法院2006도5979) | 在公共场所猥亵 (韩国大法院2009도5704) |
核心内容 | 暴力或胁迫达到足以使对方难以反抗的程度即可 | 不仅包括公众聚集的状态,也包括向公众开放使用的场所 |
是否使用有形力 | 即使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也可以将突袭猥亵本身认定为暴力 | 场所的特殊性是犯罪成立的重要因素 |
成立要件 | 即使没有身体接触,只要存在性行为,也可能被认定成立 | 即使并不拥挤,只要是公众使用的场所,也可能被认定成立 |
判例适用案例 | 即使在封闭空间内实施了无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也可认定涉嫌强制猥亵 | 即使是在人数相对较少的公共场所,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
强制猥亵罪侧重于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突袭猥亵)本身,而在公共场所猥亵罪则以犯罪场所的开放性和公共性为主要判断标准。
3. 城南律师 | 协助内容
城南律师制定了应对策略,以强调委托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委托人对自己当时的冲动行为深感自责,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警方调查通知送达时,委托人也到场并认真回答问题,表现出配合态度。
此外,为努力防止再犯,委托人主动完成了性犯罪预防教育等课程。
城南律师代理委托人与被害人进行了和解协商。
最终,被害人签署和解协议书,并签署、提交了不希望处罚书,表明双方已顺利达成和解。
4. 城南律师 | 案件以缓刑结案

在城南律师协助下,委托人避免了实刑(实际服刑),案件以缓刑结案。
审判庭指出,本案委托人再次实施同类犯罪,案情重大,但鉴于其已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并供认且承认全部指控等情况,判处缓刑。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调查初期起便为委托人提供细致协助,涵盖和解代理及辩护等全部事项。
如果您因强制猥亵指控希望争取避免实刑(实际服刑),可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策略。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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