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水原性骚扰律师 | 案件背景

- -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梳理案件时间线
- -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对比当事人与被害人立场
- 2. 水原性骚扰律师 | 案件分析

- -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掌握的争议焦点
- -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开展相关法理研究
- 3. 水原性骚扰律师 | 协助内容

- 4. 水原性骚扰律师 | 同学间强制猥亵嫌疑以不予移送结案

1. 水原性骚扰律师 | 案件背景

水原性骚扰律师的当事人是水原某高中的在校学生,平时与关系要好的同班同学(被害人)在校内互相开玩笑。
后来,被害人称当事人触摸了其身体隐私部位,并以强制猥亵为由进行了举报。
当事人主张此事只是出于玩笑,同班同学当时也笑着作出了回应,但被害人一方坚称这是其不愿接受的接触,属于强制猥亵。
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找到水原律师,请求调查证据并提供法律协助。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梳理案件时间线
水原性骚扰律师梳理了本起🔗违反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案件的时间线,并据此整理了案件发生的背景。
被害人通过私信主动与当事人展开淫秽对话 ↓ 当事人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进行淫秽对话,双方互相发送身体照片 ↓ 放学后,当事人与被害人见面并尝试进行淫秽对话 ↓ 被害人没有表现出反感,反而主动继续对话 ↓ 被害人先同意当事人触摸其胸部,之后双方继续进行性行为 ↓ 此后双方共见面约5次,并继续互相触摸身体部位 ↓ 被害人突然举报校园暴力并提出刑事控告 ↓ 当事人因涉嫌强制猥亵被刑事立案,遂向水原律师请求协助 |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对比当事人与被害人立场
当事人主张 | 被害人主张 |
平时像朋友一样开玩笑时偶然发生的身体接触 | 属于不愿接受的身体接触,是明确的强制猥亵 |
被害人有笑等表现,未作出明显拒绝反应,因此认为是玩笑 | 虽然感到慌乱而未能立即作出反应,但对此感到不适 |
完全没有性意图,也没有实施猥亵的意思 | 认为从中感受到了可能引发性羞耻感的意图 |
事发后仍与被害人进行日常交谈 | 事发后虽未表现出来,但内心的不适感持续存在 |
被害人的陈述多次发生变化,且对当时情况的陈述含糊不清 | 被害人一方一直表示其感到不适 |
2. 水原性骚扰律师 | 案件分析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掌握的争议焦点
水原性骚扰专业律师开展相关法理研究
即便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性骚扰,也将受到以下处罚。
项目 | 内容 |
适用条款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对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猥亵) |
法定刑 | 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上、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并行适用保护处分的可能性 | 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时,可能适用《少年法》规定的保护处分,或并行给予刑事处罚 |
尤其是,本案当事人因遭到校园暴力举报而面临🔗校园暴力处罚的风险,因此也很可能受到校园暴力审议委员会的处分。
如果本案当事人的嫌疑得到认定,可能随之遭受以下不利后果。
▷ 因记入学校生活记录簿而在升学时受到不利影响
▷ 因校内隔离措施而导致学习权受侵害等
因此,水原性骚扰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彻底分析,以证明当事人遭到诬告。
3. 水原性骚扰律师 | 协助内容
主张 | 内容 |
被害人陈述缺乏一致性 | 被害人在陈述过程中多次改变了有关接触部位、接触方式等内容的说法 其在校园暴力审议委员会与警方所作的陈述之间也存在矛盾之处 |
可视为双方玩笑的情形 | 两人平时关系亲近,经常互相开玩笑 事发当天也存在双方开玩笑并欢笑的情形 |
经同意进行接触的情形 | 存在被害人先提及或同意身体接触的情形 此后双方仍持续进行了5次类似见面 |
事发后仍维持日常关系 | 事发后,被害人仍通过社交媒体及当面方式与当事人保持沟通 未表达明显的不适或拒绝之意 |
缺乏明确的客观证据 | 与本案相关的监控录像、第三方目击者、录音等直接物证完全不存在 |
4. 水原性骚扰律师 | 同学间强制猥亵嫌疑以不予移送结案

在水原性骚扰律师的协助下,负责调查本案的警方以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结案。
警方认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难以证明强制猥亵嫌疑,且被害人的陈述多次发生变化,因此认定不存在犯罪嫌疑。
如果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在同学间开带有性意味的玩笑时被误认为实施了性犯罪,难免会感到冤屈。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通过与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专业律师进行🔗预约法律咨询,同时处理校园暴力案件及刑事案件。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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