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江南性犯罪律师确认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2. 江南性犯罪律师解读什么是卖淫嫖娼犯罪

- 3. 江南性犯罪律师 | 协助内容

- - 推定案发日前后委托人的活动轨迹
- - 江南性犯罪专业律师主张,即使存在向卖淫女性账户转账的记录,认定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属于逻辑上的跳跃
- 4. 江南性犯罪律师 | 协助获得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结果

1. 江南性犯罪律师确认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以下是江南性犯罪律师确认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某日,委托人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其因涉嫌嫖娼到警察机关接受调查。
警方核查从事卖淫的女性账户后发现了委托人的姓名,因此要求其接受调查。
然而,委托人虽然有向该女性账户转账的记录,但表示自己从未嫖娼,且事情已过去两年多,因此无法准确回忆该事件。
此外,委托人在转账当天和次日均从凌晨开始参加高尔夫球聚会,没有时间嫖娼。
无辜卷入卖淫嫖娼嫌疑的委托人请求江南性犯罪专业律师争取在侦查阶段获得无犯罪嫌疑决定,尽早结束案件。
2. 江南性犯罪律师解读什么是卖淫嫖娼犯罪

江南性犯罪律师对卖淫嫖娼犯罪进行了说明。
委托人所涉嫌的卖淫嫖娼犯罪,是指以获取金钱、物品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提供或约定提供性行为。
根据韩国《关于处罚组织卖淫等行为的法律》(《卖淫嫖娼特别法》),韩国依法对卖淫嫖娼进行规制。
实施卖淫嫖娼的人将依据韩国《刑法》和《关于处罚组织卖淫等行为的法律》受到处罚。
提供性服务者和购买性服务者均属于处罚对象,无论是否已经支付对价,均以实施的行为本身进行判断。
卖淫嫖娼可分为以下类型。
| 卖淫嫖娼 | 性服务与金钱利益的直接交换(卖淫嫖娼场所、个人之间的交易) |
| 组织卖淫 | 第三方居间介绍或助长卖淫嫖娼的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介绍等) |
| 强迫卖淫 | 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涉及人口贩卖) |
卖淫嫖娼犯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 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
| 为介绍、斡旋从事卖淫或淫秽行为等职业而发布广告的行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处罚未遂犯 |
| 以营业为目的实施组织卖淫等行为 - 招募从事卖淫的人员并收取对价的行为 - 为他人介绍、斡旋从事卖淫的职业并收取对价的行为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处罚未遂犯 |
3. 江南性犯罪律师 | 协助内容
江南性犯罪律师为使委托人免受处罚,提供了以下协助。
推定案发日前后委托人的活动轨迹

江南性犯罪专业律师在委托人接到负责案件的调查官联系后,核查了推定为案发当日的日期当天委托人的活动轨迹。
委托人在该日期前后均有打高尔夫球的安排。
委托人从前日凌晨便出发前往高尔夫球场,完成打球行程后于当晚较晚时分回家,翌日凌晨很早便再次前往高尔夫球场。
江南性犯罪专业律师援引委托人的加油记录以及当时与熟人的即时通信对话,就此作出了主张。
律师还主张,委托人的住处与高尔夫球场相距约4小时路程,考虑到到场时间、打球时间和用餐时间等,整个行程需要整日左右。
律师主张称,结合委托人的陈述情况来看,其当时应当一直待在住所,据此可推测其并未实施警方所主张犯罪事实中的卖淫嫖娼行为。
鉴于已确认委托人为前往距离住处较远的高尔夫球场,在结束行程回家后的翌日凌晨再次前往该球场,律师主张,即使存在转账记录,将其作为认定委托人与对方女性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依据,也不合逻辑。
江南性犯罪专业律师主张,即使存在向卖淫女性账户转账的记录,认定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属于逻辑上的跳跃
江南性犯罪专业律师援引以下判例,主张委托人不构成犯罪嫌疑。
| 刑事审判应当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依据,使法官确信公诉事实真实且不存在合理怀疑;如无此类证明,即使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有怀疑,也不得认定其有罪(韩国大法院2001.8.21.宣判的2001도2823号判决) |
除转账记录外,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委托人与对方女性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因此请求作出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处分。
4. 江南性犯罪律师 | 协助获得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结果

警方采纳了江南性犯罪律师的主张,对委托人作出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处分。
实施卖淫嫖娼犯罪后,行为人可能在现场被查获,也可能在事隔很久后,因警方核查卖淫嫖娼场所的账簿或负责人手机记录等而被查获。
如果即将接受警方调查,请务必在律师协助下制定对委托人有利的辩护策略并妥善应对。
如果您像本案委托人一样,无辜面临因卖淫嫖娼犯罪而受处罚的风险,请立即与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韩国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数据为准)的🔗性犯罪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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