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案件背景

- - 委托人主张
- - 检察机关简易起诉
- - 交通事故案件时间线梳理
- 2.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案件审查

- - 交通事故案件相关争议焦点
- - 韩国大法院2022도12175判决要旨
- 3.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协助事项

- 4.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交通事故致伤案获判驳回起诉结案

1.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案件背景

前往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在白色实线路段变更车道时,与正在直行的车辆发生碰撞,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伤而被简易起诉。
然而,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在审查本案后认为,根据韩国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判决(2022도12175),委托人不应被判处罚金刑,而应获判驳回起诉。
委托人主张
① 事故发生时,在白色实线前的虚线路段开启转向灯并减速行驶后尝试变更车道
② 将被害人车辆拉大与前车间距的情况误认为让行,因而强行驶入
③ 主张碰撞发生在实线路段且撞到的是被害人车辆后部,并非突然并线
④ 事故发生后立即通过综合保险完成理赔,并达成刑事和解及提交不希望处罚书
检察机关简易起诉
但负责审查本案的检察机关认为,委托人在白色实线路段变更车道并与正在直行的被害人车辆发生碰撞,属于重大过失,因此以涉嫌《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致伤行为对其提起简易起诉。
委托人由此受到了罚金刑处分。
该起诉是在未充分反映韩国大法院判例所作法理变更的情况下提起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正式审判重新争议案件的实质内容。
交通事故案件时间线梳理
案件发展过程 |
在首都圈某道路的单向四车道路段发生碰撞事故 ↓ 到辖区警察署接受犯罪嫌疑人调查 ↓ 通过综合保险完成对被害人的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并提交不希望处罚书 ↓ 韩国大法院作出相关全体合议庭判决(2022도12175判决) ↓ 但收到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事故致伤提起简易起诉的处分通知 ↓ 委托大倫律師事務所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并请求采取法律应对措施 |
2.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案件审查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本案也应根据韩国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判决获判驳回起诉。
据此,律师梳理了案件争议焦点,并分析了既有判例。
交通事故案件相关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 内容 |
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 委托人变更车道是否属于🔗12类重大过失,以及 强调其减速行驶并开启了转向灯 |
未反映韩国大法院判决 | 主张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检察机关的起诉未反映法理变更 |
事故发生时的变更车道情况 | 委托人在虚线路段减速行驶并变更车道 被害人误解了委托人拉开间距的情况 |
完成保险理赔及和解 | 保险理赔及和解均已完成,并已提交被害人的不希望处罚书 |
韩国大法院2022도12175判决要旨
白色实线属于禁止变更车道标线,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款但书第1项所称的“禁止通行”标志
因此,越过白色实线引发事故的驾驶人可以适用处罚特例(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及投保综合保险特例)
(但书第1项:驾驶时违反信号灯显示的信号或指挥交通的警察公务员等发出的信号,或者违反内容为禁止通行或临时停车的安全标志所示指示的情形)
但书第1项仅规定违反内容为“禁止通行”或“临时停车”的安全标志
白色实线是禁止变更车道标线,并不表示“禁止通行”,因而不会排除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特例,这一点成为争议焦点
制定《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时,禁止变更车道的白色实线不属于“禁止通行”标志
这是因为当时韩国《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将白色实线规定为“变更车道限制线”
白色实线不属于内容为禁止通行的安全标志,因此越过该实线的驾驶人可以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处罚特例,并据此认定不产生排除适用处罚特例的事由
3.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协助事项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主张,根据在先判决结果,委托人的案件也应获判驳回起诉。
主张 |
明确说明《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的相关法理,帮助委托人了解是否适用处罚特例 |
以白色实线不被视为“禁止通行”标志为依据,主张可以适用处罚特例 |
审查《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第3条第2款及第4项的规定,强调不适用排除处罚特例的事由 |
此前已完成全部🔗诉外和解并提交了不希望处罚书 |
4.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 | 交通事故致伤案获判驳回起诉结案

本案由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所的律师承办,主要争议焦点是能否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规定的处罚特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律师以白色实线不被视为“禁止通行”标志为依据,主张驳回起诉。
法院审查了在先裁判结果及委托人的案件后,作出驳回起诉判决。
如果您也像本案一样对检察官的处分有异议,建议通过🔗预约法律咨询接受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