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擅自侵入住宅 | 案件背景

- - 进入受害人住宅的原因
- - 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报案
- 2. 擅自侵入住宅 | 案件研判

- - 争议焦点
- - 相关法理研判
- 3. 擅自侵入住宅 | 协助内容

- - 正在反省
- - 不具有故意
- - 防止再次犯罪的努力
- 4. 擅自侵入住宅 | 阐明委托人立场并以暂缓起诉处分结案

1. 擅自侵入住宅 | 案件背景

被指试图擅自侵入住宅的委托人前往前女友家中,但听不到屋内有任何动静,担心她可能遭遇严重状况,便开门进入了屋内。
委托人表示,受害人不久前还曾发送暗示自杀的信息,也实际尝试过自杀,因此他不得不开门进入屋内确认受害人的状况。
他还补充称,过去发生类似情况时,他也曾为确认受害人的状况而进入其家中。
进入受害人住宅的原因
不久后,委托人与受害人分手,他为了作最后告别而前往其家中。
委托人陈述称,他从外面看到屋内亮着灯,但按门铃后没有任何动静,担心可能发生紧急情况,便急忙开门进入了屋内。
然而,受害人对委托人进入其住宅的行为感到十分不快,并向警方报案。
委托人主张自己是出于帮助受害人的想法才采取该行为,但受害人认为委托人未经许可进入自己家中构成侵入住宅,因而向警方报案。
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报案
委托人回想当时的情况,感到十分委屈。
他主张自己是为了确认受害人的安全,才在紧急情况下开门进入屋内,但受害人对他的行为感到不快并采取了法律措施。
最终,警方调查案件后认为存在犯罪嫌疑,将委托人移送检察院。
2. 擅自侵入住宅 | 案件研判

律师了解擅自侵入住宅的具体情况并梳理争议焦点后,拟从非法侵入住宅相关法理入手进行辩护。
争议焦点
委托人解释称,他开门进入屋内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确认受害人的状况。
因此,委托人进入住宅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紧急情况下不得已实施的行为,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要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需要存在“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考虑到委托人与受害人过去的关系及当时的紧急情况,可以主张其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即使委托人进入住宅时未获得对方许可,其违法性是否可以被排除,也是重要的争议焦点。
受害人就委托人的侵入行为报案究竟具有法律依据,还是出于情绪反应而采取法律措施,同样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相关法理研判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经他人同意进入其住所,或者侵入他人合法居住场所的行为。
据此,需要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尤其是根据韩国大法院2020도12630号判决,非法侵入住宅罪并非仅依据居住人是否同意来判断,是否侵害“住宅事实上的安宁”才是主要判断标准。
由此可见,即使从外观上看确有出入行为,也应重点判断受害人在生活空间中感受到的心理安定与安宁是否受到实质侵害。
因此,如果委托人的行为被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尤其考虑到受害人强烈要求严惩,也无法排除被判实刑的可能性。
3. 擅自侵入住宅 | 协助内容

承办该擅自侵入住宅案件的大倫律师提出以下主张,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律师尤其强调委托人不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以争取避免被判实刑。
正在反省
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并在案件发生后向受害人真诚表达了歉意。
尤其是,委托人因过度担心前女友的状况而违法进入其家中,对此感到十分后悔。
他承认自己因情绪激动而对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并表示自己也在认真反省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感到不快这一点。
不具有故意
委托人强调,自己并非有意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他解释称,开门进入屋内只是因为担心受害人的状况,并认为可能发生严重情况,才在紧急之下开门进入。
委托人主张,其当时的行为将受害人的安全置于首位,因此并非故意侵入。
防止再次犯罪的努力
案件发生后,委托人为防止再次犯罪,持续努力保持心理稳定并进行自我反省。
尤其是,他完成了守法意识教育课程,再次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进行了反省。
4. 擅自侵入住宅 | 阐明委托人立场并以暂缓起诉处分结案
实施擅自侵入住宅行为的委托人因担心前女友自杀而进入其家中,但并非故意擅自侵入。
承办本案的大倫律师详细说明案件经过,并强调委托人的行为源于对受害人的关爱。
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获得了暂缓起诉处分(韩国检察处分)。
像这样因非故意的犯罪行为被报案时,当事人有时会因慌乱而错过初期应对时机。
为避免这种情况,从案件初期便通过🔗预约法律咨询与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并进行充分辩护十分重要。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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