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而前来的委托人

-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经过
- 2. 把握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的争点

- - 为暂缓起诉制定案件策略
- 3. 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的策略

- - 为暂缓起诉的策略 ① 初犯及自愿联系
- - 为暂缓起诉的策略 ② 立即中断行为
- - 为暂缓起诉的策略 ③ 尝试与被害人和解及表明反省
- 4. 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并终结案件

-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应对方法
1. 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而前来的委托人

希望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处分的委托人,虽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被移送至检察机关,但在专门办理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律师的协助下,获得了暂缓起诉处分,得以了结案件。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经过
委托人通过在Telegram聊天室结识的第三方,获得了一名女性的照片和联系方式。
照片中该女性的胸部有部分裸露。
之后,委托人通过KakaoTalk与该女性互相联系,并对对方使用了引起性羞耻感的表达。
因此感到不快的被害人随后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为由控告了委托人。
起初,认为事态轻微的委托人,在未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接受了警方调查。
但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委托人因此感到面临刑事处罚和社会污名的压力。
想方设法希望避免处罚的委托人,前来找到专门办理性犯罪案件的律师,就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处分的可能性请求咨询。
2. 把握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的争点
委托人希望通过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来免于刑事处罚。
所谓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是指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规定的"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的淫秽行为"。
何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委托人的嫌疑,被认定为向被害人发送引起性羞耻感的信息,以及接收并保管被害人身体部分裸露的照片等。
如此,当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成立时,可能受到如下处罚。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的处罚程度
《性暴力处罚特例法》第13条 | 处罚程度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的淫秽行为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为暂缓起诉制定案件策略
所谓暂缓起诉,是指虽然犯罪嫌疑被认定,但检察官考量犯人的年龄、品行、智力、犯罪动机、结果等情节后,决定不提起公诉的处分。
它是不起诉处分之一,指犯罪嫌疑虽被认定,但不予处罚而终结案件。
委托人同样希望通过暂缓起诉来免于处罚。
对此,专门办理性犯罪案件的律师制定了策略,即比起否认委托人的嫌疑本身,更着重于证明"处罚必要性较低"这一点。
3. 为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的策略

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为目标,专门办理性犯罪案件的律师明确分析了案件的争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的协助,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委托人免于处罚的可能性。
案件的争点
▷ 与被害人的联系系自愿,且性信息仅有1次这一点
▷ 发送后立即中断行为这一点
据此,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努力的真诚态度等,是说服审判部的关键。
为暂缓起诉的策略 ① 初犯及自愿联系
专门办理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律师细致地证明了委托人毫无犯罪前科,且与被害人的联系也是在被害人同意下进行的。
特别是通过资料和陈述明确表明性信息仅有1次,强调了初犯的轻微性。
为暂缓起诉的策略 ② 立即中断行为
强调了在发送涉事信息后,随着被害人的拒绝反应,委托人立即中断了所有淫秽行为,且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进一步接触的尝试。
由此有效地向审判部传达了委托人负责任的态度、事件的一次性以及再犯可能性较低。
为暂缓起诉的策略 ③ 尝试与被害人和解及表明反省
专门办理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律师主张,犯罪嫌疑人为与被害人达成圆满和解而诚恳努力。
为证明这一点,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书和和解尝试记录等。
此外,还多次提交了饱含深刻反省的悔过书,向审判部彰显了委托人的诚意。
4. 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并终结案件

检察机关接受了性犯罪律师为获得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暂缓起诉处分而提出的主张,对委托人作出了"暂缓起诉"处分。
由此,委托人得以在没有实际刑事处罚的情况下重返社会。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的应对方法
即使在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案件而担忧受到处罚的情况下,通过性犯罪律师系统而迅速的协助获得暂缓起诉及防御刑事处罚的案例也有很多。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名在性犯罪及刑事案件处理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
通过咨询专责律师制度细致分析案件的特性与争点,并指派专门律师,为委托人量身制定应对策略,提供准确的协助。
此外,以团队为单位持续监控案件,专注于将委托人的法律不利益降至最低。
如果您因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遭到控告而需要法律协助,欢迎随时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委托案件。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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